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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罚字[2023]第3012号

发布时间: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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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钢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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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营口市老边区嘉晨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田喜库

2023年3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密闭、围挡等有效措施,减少、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即厂区地面、原料场地面有积尘,烧结廊道、炼铁廊道、物料库、物料通廊未密闭,烧结车间外物料露天堆放、部分运输物料车辆未覆盖,多处料场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3年3月31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密闭、围挡等有效措施,减少、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即厂区地面、原料场地面有积尘,烧结廊道、炼铁廊道、物料库、物料通廊未密闭,烧结车间外物料露天堆放、部分运输物料车辆未覆盖,多处料场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抑尘措施违法事实。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3月31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集中收集、密闭等有效措施,减少、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原因。

3.现场照片证据4份(2023年3月31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密闭等有效措施,减少、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事实。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3年3月31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3年3月31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3月3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排污许可选复印件1份(2023年3月3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中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密闭等有效措施,减少、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8.关于交办日钢营口中板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监督帮扶发现环境问题的通知1份(2023年3月27日,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3〕第301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57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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