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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2023年8月)

发布时间: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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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营口某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2日,有舆情反映“营口市西市区一化工厂黑烟直冒”。与此同时,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通过高空视频发现营口某有限公司上方存在大量黑色烟雾。经核实,舆情反映的冒黑烟化工厂实为老边区营口某有限公司。老边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营口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高炉炼铁车间上方黑色烟雾已消散,但高炉炼铁车间北侧的喷煤工序主排口仍有黑色烟雾排出。经查,5月22日该企业车间上方黑色烟雾是由于炼铁车间喷煤工序的收粉器出现故障,车间工人临时打开人孔仓门,造成喷粉器中的煤粉通过人孔仓门直排至空气中,持续时间长达20分钟;另外,由于喷煤工序收粉器中的布袋出现破损,导致煤粉不能完全收集,主排口出现冒黑烟现象,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查处情况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伍拾柒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必须与时俱进、转变观念,积极应对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在面对相关舆情时,第一时间着手涉及环境污染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以最快的速度阻止污染问题的继续恶化;并积极加强与当事方和广大网民的沟通,正面解答关注问题和告知群众调查处理情况,以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尊重,从根本上降低网络舆情的负面影响。同时,该案例也是通过高空视频监控锁定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科技化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排污行为实现全天候、全时段监管,实时掌握企业排污的动态信息,可在第一时间发现污染源排污异常,并固定证据,对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规范排污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管理、打消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2:辽宁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工作,2023年7月18日,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辽宁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23年6月2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2023-089-02)的原始记录小票,采样日期显示为2023年6月19日22时50分,而小票打印日期为2023年6月19日07时55分33秒,小票打印时间先于采样时间存在逻辑错误;2023年6月5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2023 -033-04)的原始记录小票显示,总采样时间为20分钟,标况体积为9881.3L,与正常工况下采样30分钟,工况体积1000L-2000L,数据偏离较大。执法人员现场还调阅了该企业其他6份检测报告,分别存在小票打印时间先于采样时间的逻辑错误、同一机器同时在两家企业检查、无历史记录等问题。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规定的弄虚作假情形,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线索及相关证据移交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三)启示(意义)

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但仍有个别检测机构为获取非法利益,用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掩盖企业真实的排污情况,同时也剥夺了监管部门及公众对企业排污的知情权。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联动,进一步强化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检测行为严肃查处联合惩戒,确保检测数据真实有效,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案例3:营口某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上级交办问题,2023年3月31日,老边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营口某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锅炉房内建有1台30吨过热蒸汽锅炉和1台50吨过热蒸汽锅炉,50吨过热蒸汽锅炉正在使用,其未配套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污染物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经查,该企业因30吨过热蒸汽锅炉检修,于2023年3月23日起启用该50吨过热蒸汽锅炉。该50吨过热蒸汽锅炉建设于2021年7月,同年9月建设完成,已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因资金问题,该50吨过热蒸汽锅炉至今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二)查处情况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叁仟元,对该项目直接负责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

(三)启示(意义)

“三同时”制度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制度。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营口某某有限公司“重生产,轻环保”思想严重,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意识淡薄,本案能够充分发挥行政处罚警示、教育及惩戒作用,督促、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筑牢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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