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应急处置流程,科学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分级标准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对社会公众生命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群体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健康的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根据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等四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表)。
(四)职责分工
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药监局配合国家药监局做好事件的报告及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突发事件由省药监局组织协调报告及应急处置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营口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组织体系
(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成立医疗器械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指导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负责人、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主要负责人、市场监督服务中心负责人、属地县级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必要时,依据《营口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市政府同意,成立由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防联控协调机构,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派人参加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置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食品药品应急协调科牵头,成员包括办公室、科技和财务科、政策法规科、新闻宣传科、药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场监督服务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运行工作,组织召开应急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汇总工作进展信息,形成大事记,报告、通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与市政府、省药监局、市内相关部门、市外相关市场(药品)监管部门沟通联络;为应急处置提供交通、资金、物资和后勤保障等。
2.调查处置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牵头,成员包括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必要时,可抽调医疗器械检查员参与调查处置。负责对涉事企业单位开展现场调查,组织抽样检验;查找突发事件起因,认定相关责任,作出调查结论;开展问题产品追溯,依法采取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办等。
3.新闻宣传组:新闻宣传科牵头,成员包括政策法规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场监督服务中心、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必要时,可邀请主流媒体参与新闻宣传工作。负责舆情监测、分析研判、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
4.专家咨询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会同新闻宣传科负责邀请相关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器械监管、不良事件监测、医疗卫生、新闻宣传、法律等方面专家及人员,评估事件影响,研判事件发展趋势,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小组提供建议咨询、评估研判和参与现场处置等。
三、前期处置
(一)信息核实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或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发现或收到突发、群发性严重伤害或者死亡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开展核实、调查、分析、评估,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或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涉事单位核实情况、并开展前期处置,结合现场核实情况开展评估。
(二)信息报告
信息核实后,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向市政府和省药监局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一般事件信息。由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形成现场信息核实情况,新闻宣传科形成舆情跟踪监测情况,提供综合协调组汇总形成正式报告,经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后,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省药监局报送,必要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委。
(三)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和核报。
1.初报内容包括:信息来源、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当前状况(至少包括:死亡人数、重症人数、疑似人数;涉及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信息等),先期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研判、报告单位的联络员和通讯方式等信息。
2.续报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处置进展情况、后续应对措施、起因调查情况及原因分析等信息。
3.终报内容包括:突发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影响因素、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对完善后续监管措施的建议等。
4.核报内容包括:上级部门要求核实的信息,应当按要求及时报告。
(四)报告要求
1.报告形式: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送,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网络形式报告,后续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收无误;涉密信息应当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2.报告时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当在信息核实后30分钟内进行初次电话报告、1小时内进行初次书面报告,每天至少续报1次进展信息。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上报调查终结报告。
四、应急处置
(一)Ⅰ级应急响应
经评估研判达到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的,按照国家药监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要求进行调查处置工作。
(二)Ⅱ级应急响应
经评估研判达到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的,省药监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我市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对事件信息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医疗器械的名称和生产批号,不良事件表现,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等。
2.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患者开展医疗救治。
3.组织对辖区内涉事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对涉事产品抽样送检。
4.组织对辖区内经营使用环节涉事产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追踪溯源,精准掌控涉事产品数量及流向。
5.落实市政府、省药监局相关工作要求。
(三)Ⅲ级应急响应
经评估研判达到较大事件分级标准的,市市场监管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市市场监管部门应急处置措施
⑴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赶赴事发地现场指导协调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⑵综合协调组及时汇总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省药监局,通报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及市外有关药品监管部门,及时续报有关进展情况。协调市卫生健康委派出医疗专家,赶赴事发地参加医疗救治工作。涉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报告省药监局,由省药监局组织开展调查处置或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配合调查;涉及其他地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通报企业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配合调查。
⑶调查处置组对市管涉事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开展有因检查,对涉事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抽样检验、追踪涉事产品流向、监督企业紧急召回涉事产品。组织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涉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开展有因检查,控制涉事产品、追踪溯源。根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专家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和意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⑷新闻宣传组密切监测网络舆情信息,分析研判,制定新闻宣传方案,统一口径,形成新闻通稿,召集新闻媒体,会同相关科室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信息,联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⑸专家咨询组根据领导小组和各工作组需要及时提供专家意见、技术支持和相关决策参考。
⑹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⑺落实市政府、省药监局相关工作要求。
2.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急处置措施
⑴对事件信息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医疗器械的名称和生产批号,不良事件表现,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等。
⑵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患者开展医疗救治。
⑶组织对辖区内涉事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对涉事产品抽样送检。
⑷组织对辖区内经营使用环节涉事产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追踪溯源,精准掌控涉事产品数量及流向。
⑸落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要求。
(四)Ⅳ级应急响应
经评估研判达到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的,市市场监管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市市场监管部门应急处置措施
⑴必要时,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赶赴事发地现场指导协调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⑵综合协调组及时汇总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省药监局,通报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及市外有关药品监管部门,及时续报有关进展情况。必要时协调卫生健康委派出医疗专家,赶赴事发地参加医疗救治工作。涉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报告省药监局,由省药监局组织开展调查处置或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配合调查;涉及其他地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通报企业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配合调查。
⑶调查处置组对市管涉事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开展有因检查,对涉事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抽样检验、追踪涉事产品流向、监督企业紧急召回涉事产品。组织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涉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开展有因检查,控制涉事产品、追踪溯源。
⑷新闻宣传组密切监测网络舆情信息,分析研判,制定新闻宣传方案,统一口径,形成新闻通稿,召集新闻媒体,会同相关科室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有关信息,联络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⑸落实市政府、省药监局相关工作要求。
2.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急处置措施
⑴对事件信息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医疗器械的名称和生产批号,不良事件表现,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等。
⑵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患者开展医疗救治。
⑶组织对辖区内涉事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对涉事产品抽样送检。
⑷组织对辖区内经营使用环节涉事产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追踪溯源,精准掌控涉事产品数量及流向。
⑸落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要求。
(五)应急响应终止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及时组织风险评估研判。突发事件涉及患者病情稳定或损伤得到控制,24小时内无新发病例,涉事医疗器械得到有效控制,源头追溯清楚,原因查明、责任厘清,社会舆论得到有效引导的,可以终止应急响应。
(六)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由国家药监局统一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由省药监局统一发布,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五、后期处置
(一)查处评估
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确定是由医疗器械质量导致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由临床用械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移交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新的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尽快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二)总结报告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形成调查终结报告,通过对事件处置工作开展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完善措施建议,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涉及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综合协调组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按时书面报送市政府、省药监局。
(三)奖惩措施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对有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通报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信息沟通保障
药品监督管理科负责与市政府、省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区市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及时获取、传达、通报、报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重要信息。
新闻宣传科负责与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建立舆情应对沟通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引导舆论,消除虚假信息隐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负责与省药监局有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及时获取涉事医疗器械相关信息。
(二) 人员技术保障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组建市市场监管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并针对演练发现的问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会同政策法规科、新闻宣传科、市场监督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建立市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处置专家库,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产品类别和工作需要选派专家库成员,充分发挥外聘专家政策咨询、决策参考作用,为应急处置提供智库支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负责与省药监局相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协调机制,寻求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三) 物资经费保障
科技和财务科优先将(药品)中央转移支付相关资金用于医疗器械应急处置工作,予以经费保障。
七、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表
附表
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表
事件 类别 |
分级标准 |
应急 响应 |
特别 重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2.同一批号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5人(含)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医疗器械发生重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
Ⅰ级 |
重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5人(含)。 2.同一批号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2人以上、5人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因同一医疗器械发生较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
Ⅱ级 |
较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3人(含)。 2.同一批号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2人(含)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区)因同一医疗器械发生一般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较大的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
Ⅲ级 |
一般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2人(含)。 2.其他一般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
Ⅳ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