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营口市某耐火材料厂涉嫌通过篡改自动监控设备数据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2023年7月27日,根据营口市夏季帮扶行动,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营口某耐火材料厂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2座轻烧窑处于生产状态,配套安装的1套自动监控设备未通电使用,处于关机离线状态。经查看国发在线平台数据发现,该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至今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一直处于离线状态,无污染物排放数据上传平台。经查,该单位为营口市重点排污单位,国发在线平台一直标记为停运状态,该单位于2023年7月25日恢复生产前,未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调试恢复使用,也未在国发在线平台更改停运标记,且未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报告。在初步采集该单位涉嫌违法相关证据后,生态环境部门在第一时间协调公安部门同步介入,控制相关责任人。经询问该单位现场负责人,该单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刻意采取不开启、不标记的行为,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的规定认定为篡改监测数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8月21日,大石桥市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启示(意义)执法人员利用在线平台数据,辅助现场核查,杜绝违法企业通过自动监控设备造假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及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让违法犯罪行为无处遁形。同时,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能有效控制现场相关人员,为锁定证据从而精准打击违法犯罪及案件办理速度的提高奠定基础。
案例2:营口某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2023年3月31日,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问题到营口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新建磁选项目存在生产迹象,3号发电机组和厂区自用加油站项目正在运行。现场调阅排污许可证发现,磁选项目、3号发电机组和厂区自用加油站项目均未在现有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中载明。
(二)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三)启示(意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规范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针对排污单位未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环境主管部门应常态化宣传,加大指导帮扶,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案例3:营口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评制度不予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2023年3月8日,根据其他部门交办问题线索,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营口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5万吨优质电工级氧化镁粉生产线项目处于停建状态,建设完成总投资的50%左右。经查,该单位5万吨优质电工级氧化镁粉生产线项目于2021年3月进行立项备案,同年10月办理完施工许可并开工建设。该项目于2021年7月委托环评机构开展环评编制工作,但因为所在园区的规划环评没有编制完成,导致该单位项目环评一直没有编制完成,因此一直未进行环评文件报批。因疫情从2022年9月起停止建设至今。
(二)查处情况鉴于该单位年产5万吨优质电工级氧化镁粉生产线项目只建成厂房和办公楼,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已自行实施了停止建设措施,为充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2021版)》,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该案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宽严相济的法治理念,免罚不是免责,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给予一定容错空间;同时,处罚不是“为罚而罚”,依法免罚,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促进市场主体增强环保守法意识,也为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