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营口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移交线索,2023年8月22日,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营口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在营口市西市区某地块建设一所综合高级中学,占地面积27000平方米,目前综合楼已建成,因为在建学校未建设化学、生物实验室,故未办理环评手续。经查,营口市西市区某地块土地原使用用途为工业用地,该单位于2023年5月改变土地用途建设学校,但在土地用途变更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4.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1.1万元。
(三)启示(意义)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本案中,违法当事人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可能会产生人居环境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土壤污染防治任重道远,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坚决严厉打击,做到零容忍,并广为宣传,起到处罚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案例2:营口某金属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换位导线生产销售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案
(一)案情简介
近日,营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调阅营口某金属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换位导线生产销售项目环保验收信息过程中,发现自主验收报告弄虚作假行为线索。2023年9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年产5000吨换位导线生产销售项目于2022年12月开工建设,2023年4月竣工,2023年5月4日完成自主验收。该单位年产5000吨换位导线生产销售项目环评提出整改要求,即:该项目危险废物贮存间内应设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同时,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排气筒高度需高出周围200米范围内的建筑5米以上。经查,该项目危险废物贮存间内无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200米内最高建筑物为20米,而现有两个排气筒分别为12米和15米。该单位年产5000吨换位导线生产销售项目自主验收报告提及“针对危险废物贮存间内设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和涂漆排气筒增高至25米”均已完成整改,与现场实际检查情况不一致。该单位存在在验收报告中伪造整改信息, 使该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40.1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6.8万元。
(三)启示(意义)
建设单位作为自主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组织验收,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本案中,企业在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受到罚款处罚,教训深刻。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形成有效震慑,倒逼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开展自主验收工作。
案例3:营口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6日,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专项执法线索,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营口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处于生产状态,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单位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废水总排口排放废水的PH平均值为2.6(标准为6-9),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氯化物浓度为3980mg/L(标准为1000mg/L),超标2.98倍,色度为300(标准为100),超标2倍,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 2008)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28万元。
(三)启示(意义)
本案是在入河排污口溯源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是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的执法运用。本案中执法人员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迅速整改,及时消除了水环境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