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政办发〔202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业经2023年10月20日第十七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营口市出台《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明确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市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营口,加快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将生态环境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领域其他事项等五个方面市与县(市)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将市统一部署各级政府共同落实的事项、跨区域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重要领域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市与县(市)区的支出责任;将县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县(市)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市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全市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等事项。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国控、省控质量监测网监测配套建设。全市性主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与考核,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海域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及重点排污口监测,全市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市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等事项。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启动市级预案的应急环境监测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县域内其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与考核,一般及较大生态环境应急事件应急监测、其他污染源及排污口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及能力建设等事项。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组织全市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全市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全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全市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市性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全市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性核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性环境安全管理,全市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事项。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领域负面舆情的监控管理等事项。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市)区域内河流日常管理、监测;县(市)区域内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及规范化建设;县域内水源地水质监测及规范化建设,县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县(市)区域内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市域内生态保护修复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市)区域内污染源监测、执法监测及生态环境信访监测。县(市)区域内环境普查、统计。县(市)区域内国控、省控大气自动站、水自动站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日常维护费用。县(市)区域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县(市)区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县(市)区生态环境领域负面舆情的监控管理等事项。
(四)环境污染防治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放射性污染防治,全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市界、重点流域以及重点海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和修复等事项。适当加强市在跨市界、跨县域以及全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海湾污染防治,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和水(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噪音、光、恶臭、重金属污染防治等事项。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市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级负责的生态环境领域其他工作事项。
上述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将市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共同落实的事项、跨区域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重要领域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市与县(市)区的支出责任;将县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三、配套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确保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各级职责。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切实履行支出责任,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
(三)协同推进落实。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