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1.进一步明确营口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为营口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供政策依据。
二、改革目标
1.坚持新发展理念,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2.适当加强市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
3.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
4.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营口,加快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三、基本框架
1.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2)改革目标
2.主要内容
(1)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2)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3)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4)环境污染防治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5)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3.配套措施
(1)提高政治站位
(2)落实各级职责
(3)协同推进落实
4.实施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改革方案具体内容
1.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2)改革目标
坚持新发展理念,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加强市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营口,加快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2.主要内容
将生态环境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领域其他事项等五个方面市与县(市)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将市统一部署各级政府共同落实的事项、跨区域跨流域以及 重点区域、重要领域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市与县(市)区的支出责任;将县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1)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全市性生态环境规划、市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等事项,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等事项,确定为县(市)区财政事权。
(2)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国控、省控质量监测网监测配套建设;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海域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及重点排污口监测,市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等事项.
将启动市级预案的应急环境监测事项,确定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性监测执法事项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县域内监测执法事项由各县(市)区负责。
3.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事项。
其他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事项,由同级财政承担。
4.环境污染防治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放射性污染防治,全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市界、重点流域以及重点海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和修复等事项。适当加强市在跨市界、跨县域以及全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
其他环境污染防治事项,由同级财政承担。
5.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市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级负责的生态环境领域其他工作事项。
3.配套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
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确保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各级职责
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切实履行支出责任,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
(三)协同推进落实
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解读单位:营口市财政局
联 系 人:高松梅
联系电话:0417—2803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