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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印发〈营口市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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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辽宁省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我局与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草拟了《营口市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为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方式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30日-2023年12月30日

联系人: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详细规划管理与测绘地理信息科

电  话:0417-2661408

邮  箱:zrzyjghbzk@163.com

地  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14-5号

邮  编:115000

营口市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遥感影像数据的管理,促进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和应用,避免重复采购和生产,依据《辽宁省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及各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分别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获取遥感影像数据所需的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资金采购、生产加工处理、分发利用遥感影像数据,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遥感影像数据包括航空遥感影像数据、航天遥感影像数据以及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方法加工处理形成的其他遥感影像成果(不含无人机影像)

    第三条全市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目录内统筹管理。目录包括统筹目录和资源目录。列入统筹目录的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处理、统一质检、成果共享。资源目录纳入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使用。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遥感影像申领、共享工作。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遥感影像资

第二章 数据获取

    第五条市直相关部门、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遥感影像需求计划。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营口市级遥感影像需求计划。

    第六条全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国防建设、应急保障建设等所需的遥感影像数据,优先安排申请。

    第七条覆盖全市的通用性强、使用频次高、共性需求大的遥感影像实行统一获取和处理。优于()0.5米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实行年度更新,优于()1米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至少季度更新,优于()2米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实行月度更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遥感影像数据,应当优先更新。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遥感影像统筹目录内影像进行统一获取,加强遥感影像数据产品的加工和处理,促进遥感影像成果的应用。

第三章 成果汇交

    第九条国家、省有关部门下发的营口市区域的遥感影像数据,除有特殊约定外,使用单位应当自数据接收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数据。

    第十条对不按照本办法汇交遥感影像数据的有关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暂停向其提供遥感影像数据,直至按照规定完成遥感影像数据汇交为止。

    第十一条遥感影像数据应当纳入营口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内空间地理基础信息数据库,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 共享服务

    第十二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发布遥感影像资源目录,推进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使用。

    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数据需求,建立遥感影像数据的快速分发服务机制。

    第十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卫星中心建设,形成协同高效的卫星应用技术体系,对遥感影像成果应用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第十五条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提供、使用和保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非涉密数据线上共享,涉密遥感

影像数据的提供使用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履行申领手续。

    第十六条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享的遥感影像数据,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借及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七条向社会公开出版、传播、登载和展示遥感影像数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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