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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2023年12月)

发布时间: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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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营口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9日,根据营口某公司复工复产报告,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单位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采样检测。现场检查和采样检测时,该单位生物质锅炉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2023年7月24日,执法人员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单位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氮氧化物折算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排放浓度限值。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元。

(三)启示(意义)

污染物超标排放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指数。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虽已配套建设相应环保设施,但无专人负责,不能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这就需要企业自身主动加强对相关知识、法律法规的学习,企业内有熟悉环保工作的专职人员。作为产污单位,企业应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严格落实各项治污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案例2:营口市某汽车修配厂不予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7日,根据入河排污口全面排查专项行动,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营口市某汽车修配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维修作业。厂区地面已做硬化处理,但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厂区内几处地面渗漏有少许黑色的废机油,厂西侧露天堆放有10个废机油桶(其中8个空桶、2个满桶),废机油桶周边地面渗漏有少许黑色的废机油。该单位有危险废物(废机油)转移处置服务合同和机动车废矿物油转移联单等相关手续。该单位存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污染环境。

二、查处情况

现场检查后,该单位积极整改,按照相关规定建设了危险废物暂存间,将露天堆放的废机油桶全部存放到暂存间中。同时,将渗漏有废机油的地面土壤全部清理,并委托辽宁绿源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上述污染土壤进行了合理合法处置。鉴于该单位属首次违法,非主观恶意,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且在得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后,积极主动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和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2021)版》第一条第20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也要积极践行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促进生态环境领域执法更有尺度更有温度。既实现纠正违法、预防再犯的执法目的,也有利于引导和促进排污单位自觉守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让执法更有“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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