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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盖)罚字[2024]第6号

发布时间: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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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卫:

项目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双台镇黄旗堡村

身份证号码:130***********018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7日对你个人经营的塑料加工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个人经营的塑料加工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个人经营的塑料加工点新建塑料颗粒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尚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1月17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新建塑料颗粒生产项目处于建设状态。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1月17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新建塑料颗粒生产项目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及存在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图片2份(2023年11月17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新建塑料颗粒生产项目设备正在安装,无生产迹象。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3年11月17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对你个人新建塑料颗粒生产项目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身份证照片1份(2023年11月17日由张志卫提供)。证明经营者张志卫的身份。

6、投资额情况说明1份(2023年11月17日由张志卫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塑料加工点新建塑料颗粒生产项目投资总额。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2023年11月17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经营的塑料加工点新建塑料颗粒生产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8、《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盖州市三条河流总氮消减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年11月17日由营口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你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 2024年1月5日对你个人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营环罚告字〔2024〕5006号)告知你个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 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五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1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 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环评类)》第1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的建设项目,取值15%;2、建设生产情况: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取值10%;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4、是否及时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无投诉/未造成社会影响,取值0%;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 :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一般自然人,裁量要数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30%,取值-17%。(后附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节选具体内容)

你个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为0.035万元 ,最高法定罚款下限为0.175万元。

百分比之和=裁量要数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比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25%-17%)×0.175=0.014万元

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五款:“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的规定,罚款金额取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人民币0.035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个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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