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中建镁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家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74604422G
地址:营口大石桥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西侧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由辽宁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隧道窑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开展现场监测。2023年9月21日本机关根据监测数据结果对你单位再次开展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隧道窑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超过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即你单位隧道窑排放口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为65.9mg/m³(标准限值30mg/m³),超过标准限值约1.19倍,超过《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2023年9月12日、9月21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采样及针对隧道窑排放口有组织排放浓度超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9月21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隧道窑排放口有组织废气排放中细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及告知你单位监测报告的结果。
3、现场图片2份(2023年9月12日、9月21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对你单位隧道窑排放口有组织排放情况进行采样检测和送达检测报告。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3年9月12日、9月21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记录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监测报告1份(2023年9月20日,由辽宁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编号:(营环监测字(2023)第007-3号2/3),证明你单位隧道窑排放口有组织废气排放中细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3年9月2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7、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3年9月2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经营者和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2023年9月21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颗粒物排放浓度是按照《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
9、《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1份(2023年9月21日由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隧道窑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超过地方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3〕603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23年11月2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对辽宁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颗粒物超标的监测结果不予认同。2023年12月19日,本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经听证,辽宁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针对你单位排放颗粒物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依据的是《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及修改单,在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时,你单位有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并且你单位工作人员在原始采样记录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均对监测工作进行了签字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始采样记录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为证。同时,辽宁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采集样品进行了固定编号,在监测结束后有图片证明材料,采集样品编号与滤筒编号一致,可以证明系你单位样品。此外,有你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原始采样记录单中标注的检测方法就是《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及修改单,因此检测报告中没有“及修改单”字样属于笔误,并非没有按照此方法开展颗粒物的监测工作。另外,辽宁省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是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其出具的监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理由不能作为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40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40项裁量标准:1、超标因子:1个,取值1%;2、排放去向或区域(以水、气为例):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V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声环境功能区4类,取值1%;3、废气类别:火电、钢铁、石化、水泥、菱镁、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取值4%;4、排污超标状况:超标100%以上不足200%/2<ph<3或12<ph<12.5/林格曼黑度4级/9分贝以上不足12分贝,取值24%;5、一小时烟气流量(气)/日排放量(水):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100吨以上不足500吨(一般排污单位)/10万吨以上不足20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5000吨以上不足10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取值3%;6、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期间,取值1%;7、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有复核时检测报告为证),取值4%;8、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首次违法,取值2%;9、经济承受度裁量因素:小型企业,修正系数取值0.4。(后附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最低法定罚款额为10万元,最高法定罚款额为100万元。
罚款金额=罚额最低线+(罚额最高线-罚额最低线)×裁量系数×修正系数。
裁量系数=(裁量因子实际百分比之和-裁量因子最低百分比之和)÷(裁量因子最高百分比之和-裁量因子最低百分比之和)。
罚款金额=10+(100-10)×[(0.4-0.15)÷(0.85-0.15)]×0.4=22.8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