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丙卫:
堆存地址:盖州市外环路街道南太阳升办事处沙沟子村
身份证号码:210***********552
本机关于2023年7月4日对你个人倾倒在太阳升办事处沙沟子村的锯泥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个人擅自将锯泥堆放在太阳升办事处沙沟子村,造成部分锯泥扬散,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4日现场笔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擅自将锯泥堆放在太阳升办事处沙沟子村。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4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存在擅自将锯泥堆放在太阳升办事处沙沟子村的环境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照片1份(2023年7月4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个人擅自将锯泥堆放在太阳升办事处沙沟子村,造成部分锯泥扬散,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3年7月4日现场拍摄取证,由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人员提供)。记录对你个人擅自将锯泥堆放在太阳升办事处沙沟子村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7月4日由荣丙卫提供)。证明锯泥堆放点负责人身份。
6、《盖州市太阳升沙沟子村锯泥堆存场处置费用编制报告》(预编LNLX〔2023〕66号)1份(2023年12月15日由辽宁立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锯泥堆放点所需处置费用。
你个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5日对你个人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盖)罚(听)告字〔2024〕7号)告知你个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五款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固废类)》第88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裁量情况: 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固废类)》第88项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堆放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取值30%;2、倾倒、堆放、遗撒、丢弃区域: 擅自堆放区为非工业区,取值 5%;3、一年内违法次数: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 5%; 4、是否完成整改: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 0%(有整改复核材料为证);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配合检查的,取值 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无投诉,取值0%;7、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 ;8、经济承受度:一般自然人,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40%,取值-14%。(后附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公式表)
你个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因你锯泥点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所以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为10万元,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30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40%-14%)×30=7.8万元
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五款:“无减轻处罚等法定情形的,裁量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的裁量范围”的规定,罚款金额取最低法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个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