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规定,我局对营口虎官(东海)500千伏输变电工程临时用地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营口虎官(东海)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辽发改能源〔2023〕113号),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申请用地为营口虎官(东海)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临时用地,符合临时用地申请条件。我局原则同意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营口供电公司临时使用大石桥市虎庄镇老林子村集体土地0.9581公顷,其中农用地0.9581公顷(水田0.9151公顷、沟渠0.0430公顷),使用期限为两年。
二、建设单位申请临时用地各功能分区拟用途为:表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0.1263公顷、临时办公用房0.3070公顷、生活用房0.2410公顷、材料堆场0.2838公顷。建设单位要按照临时用地要求使用土地,不得搞永久性建设,不得造成永久性破坏,临时用地如遇政府拆迁,无偿拆除不予补偿。
三、临时用地结束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临时用地复垦后按程序验收,达到复耕标准。其中涉及耕地的数量、质量要达到临时占用前的标准。临时用地到期后,建设单位未履行复垦义务或未达到复垦标准的,由属地自然资源局代为复垦,复垦资金由土地复垦费中列支,土地复垦费不能满足复垦要求的,可向建设单位追缴复垦费用。
四、大石桥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临时用地监管,确保临时用地补偿费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土地复垦费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