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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2024年4月)

发布时间: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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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营口某镁制品厂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31日,根据自动监控异常数据线索,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营口某镁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建有5座轻烧窑,生产时主要排放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座轻烧窑处于生产状态,下料口物料有明火,配套的煤气发生炉处于使用状态,生产的轻烧窑上料口有大量烟气直接排放到外环境,轻烧窑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投入运行,自动监控设备处于关机状态。经查,该单位于2023年12月7日19时在自动监控平台标记停运,自动监控设备于2023年12月14日离线,此后无数据上传自动监控平台。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4年2月22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启示(意义)

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是客观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有效手段,任何排污单位都应保障在线监测设备如实、准确反映监测情况。本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形成严厉打击在线监控弄虚作假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了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以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2:盖州市高屯镇石灰窑村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8日,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盖州市公安局违法线索移交函,反映盖州市高屯镇石灰窑村某山体下掩埋危险废物。2024年3月20日,盖州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盖州市公安局对案发现场开展联合检查。在高屯镇政府和石灰窑村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联合检查组对案发现场的填埋区域进行挖掘。经查,该填埋区域内共填埋有三类物质,分别为黑色粉状物质(具有刺鼻性气味)、白泥和编织袋装的白色、黄色晶体。现场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物质进行了采样鉴定。经鉴定,该处填埋的具有刺鼻性气味的黑色物质属于危险废物,相关危险废物重达11吨。

二、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4月16日,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启示(意义)

该起案件危险废物填埋地点处于两市交界,十分隐蔽。只有平时积极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不断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精准打击。该案件,生态环境和公安机关同时到达案件现场,为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机制,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各自职能优势,深入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体系,形成有效依法惩治生态环境违法和犯罪、维护公众健康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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