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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罚字[2023]第3021号

发布时间: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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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北甸子村

法定代表人:陈勇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1日委托辽宁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测,2023年10月12日根据检测报告,本机关再次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隧道窑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经检测,你单位隧道窑排气筒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排放折算浓度均值494mg/m³(标准值150mg/m³),超标2.29倍,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3年9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隧道窑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及现场对你单位进行采样检测。

2、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记录),证明你单位存在隧道窑排气筒有组织排放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均值超标的违法事实及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3、现场图片1份(2023年9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明对你单位隧道窑排气筒开展现场检测。

4、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3年9月21日、2023年10月13日,由执法记录仪记录),记录对你单位现场采样情况和对违法行为的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3年10月13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资格。

6、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10月13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检测报告2份(2023年10月12日、2023年10月31日,由辽宁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编号:辽科维委字2023第1722、辽科维委字2023第1961),证明你单位隧道窑排气筒有组织废气排放中二氧化硫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及复测时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8、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2023年10月13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隧道窑烟气排放应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罚(听)告字〔2023〕302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本机关就你单位提出的申请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经听证,你单位提出检测报告的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应为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一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经调取检测机构的原始检测记录,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辽科维委字2023第1722)的采样时间每次间隔时间为40分钟,采取的是等时间间隔采样,检测方法符合国家的技术规范。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违法频次是指一年内违法次数,判定标准分为四个程度,分别是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第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本机关于2023年11月6日曾对你单位因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环罚字〔2023〕3006号),证明你单位在一年内发生了两次环境违法行为。另外,《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2021版)》(营环发〔2021〕3号)规定,首次违法是指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之日起,往前追溯两年内首次环境违法(不要求为同一类或同一种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21日,执法人员和检测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时,你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现场并无维修人员在维修,有执法记录仪和现场勘验、询问笔录为证。你单位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检查和检测期间存在停产进行维修的情况。至于你单位在日常的脱硫管理中按要求进行投药及对设备进行维护则属于你单位的工作职责,上述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故,本机关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理由不予采纳,你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12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12项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类项目的,取值6%;2、超标因子:1个,取值1%;3、违法危害程度:污染物超标两倍以上的,取值20%;4、一年内违法次数: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10%; 5、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7、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3%;8、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9、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小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40%,取值-4%。(后附自由裁量节选具体内容)。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低法定罚款下限为10万元,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40%-4%)×100=36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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