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管理方式 |
文件依据及说明 |
立项 |
级次 |
十一 |
自然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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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复垦费 |
缴入同级国库 |
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
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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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闲置费 |
缴入同级国库 |
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
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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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耕地开垦费 |
缴入同级国库 |
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管理法》,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辽政办〔2020〕15号,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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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同级国库 |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按照财税〔2016〕79号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
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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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缴入同级国库 |
政府性基金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辽财非〔2007〕213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辽财税〔2021〕269号,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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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矿业权出让收益 |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发〔2017〕29号,财综〔2017〕35号,财综〔2023〕10号,辽财明电〔2017〕107号,辽财预〔2018〕50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市、县分成比例分别为40:30:18:12,辽财税〔2021〕269号,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辽财税〔2024〕2号规定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两种方式 |
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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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矿权出让收益 |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
财综〔2023〕10号,财综〔2017〕35号,辽财预〔2018〕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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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矿权出让收益 |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
财综〔2023〕10号,财综〔2017〕35号,辽财预〔2018〕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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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
缴入中央省市国库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务院令第240号、241号,辽财非〔2006〕445号规定,省、市实行5:5比例分成,辽财税〔2021〕269号,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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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矿权使用费 |
缴入省市国库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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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矿权使用费 |
缴入省市国库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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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矿业权占用费 |
缴入中央省市国库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 |
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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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矿权占用费 |
缴入中央省市国库 |
财预〔2017〕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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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矿权占用费 |
缴入中央省市国库 |
财预〔2017〕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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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
缴入同级国库 |
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 |
中央 |
1.标注“*”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简称“收费基金”)项目,属涉企收费基金。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