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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2024年7月)

发布时间: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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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大石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评制度不予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3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大石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大石桥市某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开展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自行停建,主体工程未投入运行,并已编制环评文件。经查,该项目是为了解决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对于改善地区环境质量和保障属地民生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项目属于民生项目,建设地址不在环境敏感区以内,也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建设项目,且该单位首次违法,并积极推进整改工作,已主动停止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执法部门既要重拳打击恶意环境违法,也要按照“于法有据”“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树立包容审慎的“服务型执法”理念,在法律框架内给企业一定的容错空间,激励企业主动守法,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案例2:营口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0日,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营口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出具的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中,存在利用双怠速法检测车辆时无驾控员驾控车辆的问题。执法人员通过监控视频发现,该单位于2023年10月13日检测辽H9***8车辆时,无驾控员驾控检测车辆。该单位未严格执行《车辆检测双怠速法检测规范》(GB18285-2018),在未保证车辆发动机转数达到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对该车辆进行了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营口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1万元罚款,依法没收违法所得80元。

(三)启示(意义)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真实、有效、准确,才能掌握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情况。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强化对机动车检测机构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提升发现问题能力,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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