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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 将影响我市5.8万户经营主体的相关情况

发布时间: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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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并于2024年7月1日实施。修订《公司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适应实践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需要,此次修订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公司法》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是历次公司法修改中规模最大的一次,将对我市5.8万户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下面,我从市场监管视角下三个方面向大家作一简要介绍。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修订《公司法》的重要意义

(一)新《公司法》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修订《公司法》坚持问题导向、守正创新,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制度短板作出系统修改和完善,在法律层面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完善公司设立和退出制度、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等内容。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二)新《公司法》是发挥市场监管效能的重要抓手。修订《公司法》对健全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提升市场监管综合能力有积极作用。从信用监管角度讲,新《公司法》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规定公司对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等特定非登记事项的公示义务;阐明虚假登记撤销和处罚的分类处置情形等。从智慧监管角度讲,新《公司法》明确了电子营业执照、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做出决议等的法律效力;规定了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理等,这些修订内容与时俱进,有利于完善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体系,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服务效能和监管效能。

(三)新《公司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公司结构是否健全、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修订《公司法》对进一步确立公司法律地位、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将产生积极影响。新《公司法》完善和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强化了对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了公司减资、简易注销、强制注销等内容,对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引导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创新、优化供给,促进产业转型,助推我市经营主体量质齐升。

二、把准定位,有效发挥新《公司法》对市场监管的助推作用

(一)新增公司登记制度相关规定有利于增强法律法规的协同性,营造法治化市场环境。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规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保证义务;新增公司的公示义务;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等。这些修订内容合理吸收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与公司登记相关的条例、规定的成果,不仅有利于登记机关依法做好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而且也强化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服务与监管的协同性和一致性。

(二)完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有利于增强公司信用基础,营造诚信安全市场环境。此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新创业、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突出问题,但实践中也产生了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实缴长期为零等问题,不能真实反映公司资本客观情况,由此衍生出债权、股权纠纷,诚信、安全、公平的市场环境也受到损害。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于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存量公司应设置三年过渡期,明确调整处理出资期限和数额异常公司、公示信息要求等内容,以便于进一步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行为。修订内容既有助于解决认而不缴的实务难题,保障交易相对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引导真实理性投资,反映公司资本客观情况,增强公司信用基础,降低交易风险,营造诚信安全市场环境。

(三)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有利于建立健全与经营主体行为相匹配的监管体系,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本次修订强化了社会责任建设的内容,进一步在法律层面约束了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对市场监管部门构建与经营主体行为相匹配的新型综合监管机制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三、落实到位,积极推动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落地见效 

(一)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充分结合本市实际,通过办事指南、宣传手册等方式在市场监管部门官网、微信公众号、办事大厅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帮助办事企业、社会群众等群体准确把握新法新规的制度核心,避免因误读误解影响新法新规的实施效果。

(二)严格规范申报材料。新公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关于公司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现行登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基本可以满足。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指导登记窗口,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收取文书材料。把握好公司登记时间节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依法对注册资本出资期限、高管人员、章程等内容审查把关。

(三)及时组织开展培训。以新《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7月1日施行为契机,加大培训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让各级登记机关的一线登记注册人员准确理解掌握新《公司法》,真正使新公司登记管理制度落地落实,充分发挥激发公司活力的积极作用。

公司法的本次修订内容之深、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公司法的新增或者修改的诸多规定对于各级各类曾经规避法律的公司而言是狂风暴雨,对于中小股东以及公司的合规经营而言更如同甘霖!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张弛有度,其真正落实将有助于我国现代公司制度的完全建立,进而强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答记者问环节:

1.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各大媒体及公众号反复提及的“3+5”出资期限如何解读?

答:按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2.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哪些事项?

答:(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新《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董事会设置有哪些新规定?

答: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取消了十三人的上限要求。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另外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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