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辽宁省省级以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序号 | 补贴项目 | 主管部门 | 财政局 补贴资金 主管科室 |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发放周期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1 | 临时性救助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1.《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辽财社〔2013〕 16号) 2.《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2〕171号) 3.《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群众救助等2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社〔2024〕18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 (辽民发〔2024〕18号) |
到人 | 平均280元/户/次。 | 一事一议 | 0417-5671017 | |||
2 | 城乡低保金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到人 | 营口市城市低保月平均标准747元/月; 营口市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596元/月 |
月 | 0417-5671017 | ||||
3 | 孤儿保障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2〕22号) 2.《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民发〔2019〕66号) 3.《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群众救助等2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社〔2024〕 18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 (辽民发〔2024〕 18号) |
到人 | 包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一次性生活补贴。 满18周岁不在读或18周岁及以上读书毕业,按月标准*12个月,一次性发放。 散居养育月平均标准2241元/人 |
月、季度、一次性 | 0417-5671020 | |||
4 |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 14号) 2.《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6〕47号) 3.《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 (辽民发〔2017〕46号) 4.《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群众救助等2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社〔2024〕 18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 (辽民发〔2024〕 18号) |
到人 | 营口市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月平 均标准为1120元;全省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基本生活费月平均标准为905元。 |
月 | 0417-5671019 | |||
5 | 60年代精简 退职职工 生活补助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1.《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85号) 2.《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辽民发〔2018〕 124号) 3.《关于调整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辽民发〔2024〕20号) |
到人 | 第一档每人728元/月;第二档每人661元/月; 第三档每人612元/月;第四档每人565元/月。 |
月 | 0417-5671019 | |||
6 | 高龄 失能 困难老年 人补贴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1.《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 (辽财社〔2015〕174号) 2.《关于对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 辽老龄办发【2013】52号 3.《关于为我市90至99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的请示》 |
到人 | 包含60-79周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低保80-89高龄老人补贴(低保高龄) 90-99周岁高龄老人补贴(长寿补贴) |
月 | 0417-5671019 | |||
7 | 社区工作者 生活补贴 |
各镇街 | 社保科 | 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辽委办发〔2012〕31号) 2.《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的通知》 (辽民发〔2013〕30号) |
到人 | 1.2010年、2011年、2013年提高社区工作者 待遇水平,省级补助450元/人月。 2.2022年提高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按照基 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权事权支出责任省市分担 比例给予差别补助。 |
月 | 0417-5671019 | |||
8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5〕76号) 2.《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辽民发〔2021〕36号)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对象为辽宁省户籍低 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 一、二级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的护理 补贴对象为辽宁省户籍,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 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 重度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起始标准每人每月不低 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起始标准每人 每月不低于80元。 |
月 | 0417-5671025 | |||
9 | 求职创业补贴 | 大石桥市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社保科 | 《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社〔2019〕276号)、 《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2〕30号) |
到人 | 不低于1200元/人。 | 一次性 | 0417-6957187 | |||
10 | 农村危房改造 | 大石桥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
社保科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 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村〔2021〕35号) 2.《关于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 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辽财社〔2023〕260号) |
到户 | C级危房每户0.5万元,D级危房每户2.5万元 。 |
竣工验收 合格后 |
0417-5668077 | |||
11 | 独生子女 父母奖励 |
大石桥市 卫生健康局 |
社保科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到人 | 10元/月/父母或者一次2000元 | 月或一次 性 |
0417-5612471 | |||
12 | 特别扶助制度 | 大石桥市 卫生健康局 |
社保科 | 《关于提高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辽卫发〔2022〕64号) |
到人 | 伤残:640元/月/人、死亡:810元/月/人。 | 年 | ||||
13 | 社保科 |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财社〔2022〕49号) |
到人 | 一级:520元/月/人、二级:390元/月/人、 三级:260元/月/人。 |
年 | ||||||
14 | 奖励扶助制度 | 大石桥市 卫生健康局 |
社保科 | 《财政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财教〔2011〕623号) |
到人 | 80元/月/人 | 年 | ||||
15 | 残疾学生 教育补助 |
大石桥市 残疾人联合会 |
社保科 | 《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学生教育助学资金管理使用方案的通知》 (辽残联发〔2022〕21号) |
到人 | 1000元/人 | 年 | 0417-6957560 | |||
16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燃油补贴 |
大石桥市 残疾人联合会 |
社保科 | 《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残联〔2010〕61号) |
到人 | 260元/辆 | 年 | 0417-6957567 | |||
17 | 参战参试 退役人员 生活补助 |
大石桥市退役 军人事务局 |
社保科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辽退役军人发〔2023〕34号) |
到人 | 10080元/年 | 月 | 0417-5677016 | 年满60周岁 农村籍退役 士兵补贴标 准按人均服 役5.5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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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企业退休 “两参 ” 退役人员 生活补助 |
到人 | 10080元/年 | 月 | |||||||
19 | 带病回乡 退伍军人 生活补助 |
到人 | 9510元/年 | 月 | |||||||
20 | 在乡老复员 军人生活补助 |
到人 | 29400元/年 抗美援朝 30240元/年 解放战争 | 月 | |||||||
21 | 年满60周岁 农村籍退役 士兵生活补助 |
到人 | 按兵龄分13档标准 | 月 | |||||||
22 | 烈士子女、 错杀被平 反人员子女 生活补助 |
到人 | 8280元/年 | 月 | |||||||
23 | 入朝民工民兵 生活补助 |
到人 | 20580元/年 | 月 | |||||||
24 | 复员军人遗 属生活补助 |
到人 | 14700元/年 | 月 |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前党员抚恤 |
到人 | 600元/年 | 月 | |||||||
26 | 烈士遗属抚恤 | 到人 | 39490元/年 | 月 | |||||||
27 | 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抚恤 |
到人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33290元/年;病故军 人遗属抚恤30740元/年。 |
月 | |||||||
28 | 伤残抚恤 | 到人 | 按照伤残等级及伤残原因共26个标准。 | 月 | |||||||
29 |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补助 |
大石桥市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社保科 | 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4〕 15号) 2.《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 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辽人社规〔2019〕 1号) |
到人 |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 付给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省以上财政对基础 养老金予以补助,平均补助80%。 |
月 | 0417-6957205 | |||
30 | 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资金 |
大石桥市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科 | 关于印发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农发〔2024〕92号 关于印发2024年营口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农发〔2024〕3号。 关于印发2024年大石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农发〔2024〕139号 |
农户 | 85.74元/亩 | 一年一发 | 孙祚 0417-5665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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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强制扑杀补贴 | 大石桥市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科 | 1.《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 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牧发〔2017〕267号) |
被依法强制扑杀 动物的所有者。 我省纳入国家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 、布病、结核病、包虫病 、马鼻、马传贫和非洲猪瘟。 |
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 头) 、奶牛6000元/头、 肉牛3000元/头、羊 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 算标准参照执行。 |
据实结算, 一次性发放。 |
0417-5911299 | |||
32 | 大中型水库农村 移民 直补资金 |
大石桥市 水利事务中心 |
农业科 | 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6】44号 |
水库移民 | 每人每 年600元 |
一年一发 | 赵明阳 0417-5837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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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退耕林还河补助 | 大石桥市水利局 | 农业科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辽河流域生态修复工作 的通知》(辽政办〔2019〕42号) |
退耕(林)农户 | 1.600元/亩.年 2.480元/亩.年(2020年辽河干流新增面积 省级补助) |
年度 | 0417-5813639 | |||
34 | 村级水管 员补助 |
大石桥市水利局 | 农业科 | 《关于下达2012年基层水利服务体 系建设专项资金工程计划的通知》 (辽水合 ﹝2012 ﹞14号) |
全省村级水管员 | 不超过1万元/人.年 | 按月、季度、年底 结算等多种方式发放 |
0417-5813639 | |||
35 | 小型水库 库管员补助 |
大石桥市水利局 | 农业科 | 1.《关于印发全省小型水库管理人 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水合〔2014〕5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村级水管员和小型水库库管员 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水农水〔2016〕 184号) |
水利部门注册登记(除省直、大连市)的小型水库库管员 | 1.长期:8000元/人.年 2.临时:2650元/人.年 |
按月、季度、年底 结算等多种方式发放 |
0417-5813639 | |||
36 | 营造林 | 大石桥市 林草局 |
综合科 | 1.《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2〕 171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环规〔2023〕20号) |
国有林场、林场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承包造林大户 等造林主体 |
按国家下达标准为准 | 一般按年度发放, 需补植或适当延期。 |
0417-5809992 | |||
37 |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 | 大石桥市 林草局 |
综合科 | 1.《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 资环〔2022〕 170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辽财环规〔2023〕 19号) |
保护区及周边1公里范围内符合补偿条件的耕地农户 | 由市县自行确定 | 年 | 0417-5809995 | |||
38 | 非国有林 生态保护 补偿支出 |
大石桥市 林草局 |
综合科 | 1.《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2〕 171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环规〔2023〕20号) |
非国有林权 权利人 |
国家补偿标准为16元/亩,用于保护管理和 经济补偿。省级补偿标准为8元/亩(其中自 然保护区11元/亩) ,用于保护管理和经济 补偿。 |
年 | 0417-5809995 | |||
39 | 新一轮 退耕还林 延长期补助 |
大石桥市 林草局 |
综合科 | 1.《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2〕 171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环规〔2023〕20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 191号) |
退耕农户 |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期限延长5年,补助标准 为500元/亩,每年每亩100元 |
年 | 0417-5809992 | |||
40 | 玉米大豆和 稻谷生产 者补贴资金 |
大石桥市 农业农村局 |
企业流通科 |
1.《关于印发辽宁省统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财经〔2017〕261号) 2.《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辽农农〔2024〕 114号) 3.《辽宁省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辽财经〔2018〕639号) 4.《营口市农业农村局营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营口市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农发〔2024〕4号 5.《关于印发2024年大石桥市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农发〔2024〕191号 |
全市所有镇街及国有 农场的在合法耕地玉 米、大豆、稻谷实际 生产者 |
各市或县(市、区)根据资金规模和补贴面积自行确定。 | 年 | 孙祚 0417-5665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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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辽宁省省级以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1 | 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贴 |
大石桥市 残疾人联合会 |
社保科 | 1.《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5〕76号) 2.《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辽民发〔2021〕36号)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为辽宁省户籍低保家庭中 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 中的一、二级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对象 为辽宁省户籍,残疾等级 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 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起始标准每人每月不低 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起始标准每人 每月不低于80元。 |
月 | 0417-5671025 | |||
2 | 中央福彩 孤儿助学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办发〔2019〕24号) |
到人 | 每人每年1万元,按月发放,寒暑假2月、8月不发。 | 月 | 0417-5671020 | |||
3 | 省级未满18周岁 孤儿和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助学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关于实施辽宁省未满18周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政策的通知》 (辽民函〔2022〕12号) |
到人 | 每人每年1万元,按月发放,寒暑假2月、8月不发。 | 月 | 0417-5671020 | |||
4 | 孤儿、事实 无人抚养 儿童取暖补贴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 (营民函〔2023〕109号) |
到人 | 城市500元;农村200元 (以每年文件为准,一年发一次) |
年 | 0417-5671020 | |||
5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价格补贴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关于发放2022年10月份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 (营民〔2022〕89号) |
到人 | 发放为2022年标准25元每人/每月 | 不定期 | 0417-5671020 | |||
6 | 特困人员 取暖补助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 14号) 2.《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 (辽民发〔2017〕46号) 3.《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 (辽民发〔2016〕34号) |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 | 集中供暖救助标准 按家庭住房面积和和当地供热收费标准确定,每个家庭只计算一套住房,救助上限面积按建筑面积60平方米执行;分散取暖救助标准 对自行取暖的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年救助标准不低于500元,对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年救助标准原则上为200元。 | 年 | 0417-5671019 | |||
7 | 特困人员 价格补贴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 14号) 2.《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 (辽民发〔2017〕46号) 3.《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1553号) |
到人 | 城市特困人员补贴标准 本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数;农村特困人员补贴标准 本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数。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每月不足25元的,按25元发放;超过25元的据实发放。 |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可继续沿用,并参考CPI同比涨幅3.5%合理设定临界值; 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
0417-5671019 | |||
8 | 特困人员 电价补贴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 14号) 2.《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 (辽民发〔2017〕46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电价补贴工作的通知》 (辽民函〔2012〕30号) |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 | 5元/户。 | 月 | 5671019 | |||
9 | 农村经济 困难失能 老年人集中 照护服务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1.《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辽民函〔2023〕9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民发〔2024〕1号) |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 并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 本籍老年人 |
结合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
月 | 0417-5671019 | |||
10 | 百岁老人 营养补贴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关于印发营口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的通知》 ((营政发[2009]13号)) |
年满99周岁的老年人 | 300元/人/月 | 月 | 0417-5671019 | |||
11 | 城市低保取暖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1.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 2.《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 (辽民发〔2016〕34号) |
到户 | 集中供暖救助标准。按家庭住房面积和当地供热收费标准确定,每个家庭只计算一套住房。城乡低保家庭年救助上限面积按建筑面积60平方米执行,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救助上限面积以内的,按该套住房实际应交纳的合规采暖费全额救助;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救助上限面积的,超过部分的采暖费自行承担。 分散取暖救助标准。城市低保家庭年救助标准为500元。 |
年 | 0417-5671017 | |||
12 | 农村低保取暖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1.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 2.《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 (辽民发〔2016〕34号) |
到户 | 农村低保家庭年救助标准原则上为200元 | 年 | 0417-5671017 | |||
13 | 城市低保 一次性 生活补贴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辽民函助[2022]107号) |
到人 | 平均每人100元/次 | 次 | 0417-5671017 | |||
14 | 农村低保 一次性 生活补贴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辽民函助[2022]107号) |
到人 | 平均每人100元/次 | 次 | 0417-5671017 | |||
15 | 城镇低保 价格补贴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辽民函助[2022]108号) |
到人 | 城市低保人员补贴标准 本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数;农村特困人员补贴标准 本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数。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每月不足25元的,按25元发放;超过25元的据实发放。 |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可继续沿用,并参考CPI同比涨幅3.5%合理设定临界值; 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
0417-5671017 | |||
16 | 农村低保 物价补贴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辽民函助[2022]108号) |
到人 | 农村低保人员补贴标准 本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数;农村特困人员补贴标准 本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数。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每月不足25元的,按25元发放;超过25元的据实发放。 |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地方可继续沿用,并参考CPI同比涨幅3.5%合理设定临界值; 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
0417-5671017 | |||
17 | 城镇低保户 电价补贴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后 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电价补贴工作的通知》 (辽民函[2012]30号) |
到户 | 5元/月/户 | 月 | 0417-5671017 | |||
18 | 农村低保户 电价补贴 |
大石桥市 民政局 |
社保科 | 《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后 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电价补贴工作的通知》 (辽民函[2012]30号) |
到户 | 5元/月/户 | 月 | 0417-5671017 | |||
19 | 学前教育资助 | 大石桥市 教育局 |
教科文 | 关于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 (辽教助[2013]44号)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农村幼儿园每生每年1200元; 城市园每生每年2400元 |
半年一发 | 0417-5614573 | |||
20 | 义务教育 非寄宿生 生活补助 |
大石桥市 教育局 |
教科文 | 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 (辽财教[2018]654号)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每生每年750元 | 半年一发 | 0417-5614574 | |||
21 | 普通高中资助 | 大石桥市 教育局 |
教科文 | 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教规[2019]2号)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每生每年2000元 | 半年一发 | 0417-5614575 | |||
22 | 中职资助 | 大石桥市教育局 | 教科文 | 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教规[2019]2号)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每生每年2000元 | 半年一发 | 0417-5614576 | |||
23 | 村干部工资报酬 | 大石桥市 农业农村局 |
综改办 | 1、《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辽组发〔2016〕61号) 2、《转发关于提高我省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 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 (营财农〔2019〕317号) |
到人 | 一肩挑工资/年:大石桥市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2*1.2+1200; 村书记工资/年:大石桥市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2+1200; 其他人员工资/年:大石桥市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1200 |
月 | 0417-5896700 | |||
24 | 农机购置补贴 | 大石桥市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科 | 关于印发2021-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农机〔2021〕146号、 关于印发2021-2023年营口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农发【2021】3号)、 关于印发大石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农发[2021]140号) |
农民、农业服务组织 | 不超过购置金额的30%上限 | 根据市级下拨资金的情况 | 蔡丽霞 0417-6998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