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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教发【2024】17号--《营口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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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营口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实施依据

《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辽教发〔2024〕8号)

二、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含其他类型学校的普通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其中就读的学生。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三条  全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采用信息化管理方式,统一使用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学生的学籍注册、变更等均通过学籍系统实施。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规定,依法依规有序招收录取学生。学生入学当年9月30日前,市教育局及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学籍数据的核查及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统一制发。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原则。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及退学等。转学分为转入和转出。因学生家庭户籍跨省、市迁移、实际居住地迁移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申请转学的学生应在转出学校取得学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转学:

1.拟转入、转出学校属营口市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含其他类型学校的普通高中部)的;

2.其他省、市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在籍生拟转入我市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

3.其他省、市民办学校在籍生拟转入我市公办学校的;

4.转入学校已达到校额上限3000人的或转入年级班额已满50人的;

5.在毕业年级已报名参加高考的;

6.学期中途、高一年级第一学期、高三年级第二学期的在籍生;

7.在休学期间的;

8.学生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不一致,或仅提供学生本人户籍地址的,或学生及家长仅提供居住证的;

9.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电子学籍中撤出。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同等学力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制作,市教育局验印,学校负责发放。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根据办学规模配备学籍管理员并明确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市教育局和学校要保障必要的学籍管理经费投入,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完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在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营口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营教发〔2017〕64号)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营口市教育局学前与高中教育科

解 读 人:李继峰

联系电话:0417-2998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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