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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环(大)罚字[2024]第9号

发布时间: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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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麦格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91553524T

实际经营地址: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孙菜园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艳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采取密闭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即未按要求将废镁碳砖堆存库房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6月27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 证明你单位未采取密闭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即未按要求将废镁碳砖堆存库房内。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6月28日现场记录,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密闭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即未按要求将废镁碳砖堆存库房内的环境违法事实以及造成违法事实的原因。

现场图片1份(2024年6月27日现场照相取得,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未采取密闭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即未按要求将废镁碳砖堆存库房内。

影像资料1份(2024年6月27日现场拍摄取得,由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记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6月2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营口麦格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艳及现场负责人张放达的身份

《营口麦格斯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镁碳砖项目环境现状评估报告》节选1份(2024年6月27日,由企业提供)。证明你单位废镁碳砖应堆存于库房内。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9月5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营环(大)罚(听)告字〔2024〕9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及《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

裁量情况:适用《营口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和《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大气类)》第25项的规定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类型: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取值3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一次投诉,取值3%;6、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未造成生态破坏的,取值0%;7、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微型企业,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小于等于40%,取值-14%。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最低法定罚款额为2万元,最高法定罚款额为20万元。

百分值之和=裁量要素百分比之和+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罚款金额=(38%-14%)×20=4.8万元。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附决定书后)。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站前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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