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施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2018年7月16日发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营口市。
建设内容:项目范围北起大辽河口湿地,南至熊岳河口,围绕“一带、一滩、一湾”总体布局,拟开展大辽河口滨海湿地带保护修复、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月亮湾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本工程区域内盐沼植被保育种植及固滩工程、生态护岸工程、湿地修复工程、水动力改善工程、底栖生物修复工程、沙滩养护工程、沙生植被种植工程、生态缓冲带建设工程、浒苔防治及底泥清理工程。本项目拟完成修复总面积1702.02公顷,整治修复岸线长度2951.90m。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通讯地址: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14-5号
联系人:鲍先生
电话:0417-2661302
邮箱:ykhyxf2004@163.com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辽宁飞思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辽宁省锦州市中央南街铂金大厦6楼38号
联系人:宋工
邮箱:18841652923@163.com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均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意见。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电子版公众意见表可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纸质版公众意见表可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下列地址:
建设单位: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通讯地址:营口市站前区辽河大街东14-5号
联系人:鲍先生
电话:0417-266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