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辽宁省纪委监委2024年营商环境监督行动方案》、省纪委监委《2024年营商环境监督行动评价标准》要求,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将《营口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不计时环节”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营口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不计时环节”事项清单
营口市市本级行政许可“不计时环节”事项清单 | |||||||||
序号 | 实施机关 | 许可事项(主项)名称 | 子项 | 业务办理项 |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 | 不计时环节名称 | 不计时环节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
不计时环节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市行政审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 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九条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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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
公路项目核准 | 公路项目核准 | ||||||||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 ||||||||
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 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 ||||||||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 ||||||||
热电站项目核准 | 热电站项目核准 | ||||||||
水电站项目核准 | 水电站项目核准 | ||||||||
风电站项目核准 | 风电站项目核准 | ||||||||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 |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项目核准 | ||||||||
除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以外其他城建项目核准 | 除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以外其他城建项目核准 | ||||||||
生物质能发电项目核准 | 生物质能发电项目核准 | ||||||||
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核准项目变更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核准项目变更 |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核准项目延期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核准项目延期 | ||||||||
2 | 市行政审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7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2个工作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收到节能评审委托书3日内完成项目符合性审查,对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节能报告,应及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评审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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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发展改革委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5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论证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十三条中“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
4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个月) | 专家评审(实地核查)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 |
5 | 市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7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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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公安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实施)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 | 申请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情况复杂的,审批时限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公安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决定后,为申请人签发《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 公示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 |
7 | 市行政审批局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个月) | 专家评审(实地核查)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3〕3号)第十四条(三)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市、区) 有关规定,以专家小组评审意见或中介机构意见为重要依据,自受理申请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准予正式设立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8 | 市行政审批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实地核查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9 | 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现场勘察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关于印发<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查,可以派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对生产现场的劳动环境和职工劳动强度进行现场勘察 | |
10 | 市自然资源局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 | 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40工作日) | 中介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1.《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0]64号);
2.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3]1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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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自然资源局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探矿权新立、保留、变更 | 探矿权新立、保留、变更 | 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40工作日) | 中介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1.《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0]64号);
2.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3]1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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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海域使用审核 | 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 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 29 个工作日(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 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 29个工作日(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临时海域使用活动审批 | 临时海域使用活动审批 | 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13 | 市自然资源局 | 地图审核审批 | 地图审核 | 地图审核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征求意见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第二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时事宣传地图、发行频率高于一个月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涉及专业内容且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地图,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 |
14 | 市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6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向政府请示或征求意见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工业用地及参照工业地价管理的项目用地管理权限下放至辖区 |
15 | 市自然资源局 | 临时用地审批 | 临时用地审批 | 临时用地审批 | 8个工作日(法定时限:无) |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论证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
《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 |
16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 | 8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论证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自然资源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年03月17日) | |
规划选址意见公告 | 法定时限:不少于10日
承诺时限:10日 |
《自然资源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年03月17日) | |||||||
节地评价报告评审论证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 | |||||||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耕地保护踏勘报告编制及评审论证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 |||||||
17 | 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公示 | 法定时限:不少于7日
承诺时限:不少于7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建规[2013]166号)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 |
18 | 市行政审批局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3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的通知》(辽环函〔2022〕11号)“二、严格落实《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门依申请政务事项优化服务改革清单(2021版)的通知》(辽环综函〔2021〕729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流程,严格环评技术评估时限,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分别在1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工作,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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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行政审批局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3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的通知》(辽环函〔2022〕11号)“二、严格落实《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门依申请政务事项优化服务改革清单(2021版)的通知》(辽环综函〔2021〕729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流程,严格环评技术评估时限,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分别在1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工作,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 |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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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行政审批局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 3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的通知》(辽环函〔2022〕11号)“二、严格落实《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门依申请政务事项优化服务改革清单(2021版)的通知》(辽环综函〔2021〕729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流程,严格环评技术评估时限,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分别在1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工作,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 | 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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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生态环境局 | 排污许可 | 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核发 | 需要办理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 15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第二十条 审批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要求作出处理。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技术评估意见,并对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技术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保守排污单位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当在法定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审批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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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核发 | 需要办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 1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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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其他变更 | 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 | 即时办结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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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延续 | 排污单位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 | 1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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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行政审批局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技术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5.4.2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在审查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查勘 | |
23 | 市行政审批局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 |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 | 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 |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续证 |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续证 | 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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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行政审批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30个工作日(6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 第90号),“四、处理资格许可程序”“(二)受理和审批” “3.审查:许可机关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许可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前,应当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
许可机关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应当掌握和熟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和设备、环境监测和安全等相关知识。专家组中至少有1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和1名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组长应当具有高级职称,5年以上固体废物相关工作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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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行政审批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辽宁省房地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要求 | |
26 | 市住建局 | 燃气经营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承诺时限:8天(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现场核查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的第九条: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辽住建[2021]26号 | |
27 | 市住建局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承诺时限:6天(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现场核查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的第九条: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辽住建[2021]26号 | |
28 | 市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承诺时限:4天(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检测鉴定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一条《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暂行实施细则》第七条 | |
29 | 市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承诺时限:4天(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检测鉴定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六条《辽宁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暂行实施细则》第七条 | |
30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
31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1.专家评审
2.实地核查 |
1.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2.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 |
32 | 市交通运输局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2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5工作日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运行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通航建筑物运行条件、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与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和验收文件的符合性; (二)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与船舶通行需要的适应性; (三)所辖航道上不同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之间的协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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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交通运输局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20个工作日 | 技术咨询、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5工作日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审核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 |
34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9个工作日(45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 |
35 | 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9个工作日(20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其他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时,需要吸收专家参加或者听取专家意见的,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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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营口海事局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收到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诺时限:收到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
《行政许可法》《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办法》海通航〔2019〕147号 | |||
37 | 市行政审批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技术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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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行政审批局 | 取水许可 | 申请 | 申请 | 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 征求意见、听证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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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 | 延续 | 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 现场核验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发证 | 发证 | 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 现场核验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 ||||
变更取水许可证其他内容 | 变更取水许可证其他内容 | 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 征求意见、听证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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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市行政审批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技术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40 | 市行政审批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技术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
41 | 市行政审批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技术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
42 | 市行政审批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技术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水利部第5号令)第九条第二款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中:“水土保持方案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是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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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市政府(由市水利局承办)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审查、决定、办结。 | 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经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后,报送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的水行政许可,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和审查,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决定。上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并应当自收到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报送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法规对水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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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市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因水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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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市水利局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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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市行政审批局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技术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 |
47 | 市行政审批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9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技术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
辽宁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二章 审查人员和组织形式
第六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由熟悉农药管理、使用、推广的人员承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农药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我国农药发展状况; (二)熟悉农药使用技术并具有中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农药管理、使用、推广工作经历; (三)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 第八条 审查人员的组成。由3人以上(含3人)组成审查组,并指定1人为组长。经营许可审查由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部分组成,可以由不同的审查组承担。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实行审查人员负责制。 第二章 审查人员和组织形式 第六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由熟悉农药管理、使用、推广的人员承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农药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我国农药发展状况; (二)熟悉农药使用技术并具有中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农药管理、使用、推广工作经历; (三)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 第八条 审查人员的组成。由3人以上(含3人)组成审查组,并指定1人为组长。经营许可审查由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部分组成,可以由不同的审查组承担。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实行审查人员负责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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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市行政审批局 | 肥料登记 | 肥料登记 | 肥料登记 | 9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技术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登记审批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 |
49 | 市行政审批局 |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 9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技术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
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 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 术评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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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市行政审批局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 | 9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技术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
辽宁省兽药经营企业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审查验收工作由省、市局组织3-5名有资质的检查员进行。检查员由省局聘请经过培训考核的人员担任,聘期5年。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县(市、区)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局)提出申请,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企业的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局,市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申报企业的审查验收。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县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局,省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申报企业的审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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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市行政审批局(部分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实施)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9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初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 |
52 | 市政府(由市文旅广电局承办,征得省级文物部门同意);市文旅广电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实地踏查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勘探工作过程(试行)》第十四条 检查与验收。(二)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现场检查勘探工作进展情况或进行项目验收。检查或验收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出具检查或验收报告。 依据辽宁政务服务网: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事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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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市文旅广电局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实地踏查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依据辽宁政务服务网: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事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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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市政府(由市文旅广电局承办,征得省级文物部门同意);市文旅广电局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实地踏查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依据辽宁政务服务网: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事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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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市文旅广电局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实地踏查 |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依据辽宁政务服务网: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革命文物)审批事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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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市文旅广电局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依据辽宁政务服务网: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革命文物)审批事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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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市行政审批局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关于印发辽宁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辽卫规发[2018]3号)第九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于三十日内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 |
58 | 市行政审批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现场核验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
59 | 市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
60 | 市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第一条第二款: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
61 | 市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第二条第五款:建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要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要组织现场审核专家组(对专家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62 | 市卫健委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现场核验 |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申请人提出本条例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在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上加注许可事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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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第一条第二款: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
64 | 市行政审批局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第二条第五款:建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要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要组织现场审核专家组(对专家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65 | 市应急局(部分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实施) |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的大非煤矿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延期) | 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的大非煤矿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延期) | 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复核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
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 |
66 | 市行政审批局 | 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 | 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现场核验 |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4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 |
67 | 市行政审批局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现场核验 |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4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 |
68 | 市市场局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 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 自递交材料之日5个工作日受理,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包括专家组考核评审和考核机构整改时间),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证件。 | 专家评审 | 整改及其验证应在3个月之内完成。考核组应在验证纠正措施之后10个工作之日内编制并上报纠正措施验证报告。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9.5.1 | |
69 | 市文旅广电局(由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初审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材料初审 |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 |
70 | 市文旅广电局(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由其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材料初审 |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
71 | 市文旅广电局(由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 | 10工作日(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 材料初审 |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4]60号) 申请开办移动数字电视频道,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移动数字电视 | |
72 | 市文旅广电局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初审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初审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材料初审 |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
73 | 市文旅广电局(由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初审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初审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材料初审 |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
74 | 市文旅广电局(初审)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初审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初审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材料初审 |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
75 | 市文旅广电局(初审)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初审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初审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材料初审 |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 |
76 | 市行政审批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实地核查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77 | 市行政审批局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1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 现场勘察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11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 |
78 | 市林草局(植物检疫机构)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省际间调运林草检疫证书核发 | 省际间调运林草检疫证书核发 | 20个工作日 | 检疫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
省内调运林草检疫证书核发 | 省内调运林草检疫证书核发 | 20个工作日 | 检疫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 | 林草植物产地检疫证书核发 | 20个工作日 | 检疫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 ||||
79 | 市行政审批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7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 现场核验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80 | 市行政审批局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15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 | 现场核验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对拟办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 |
81 | 市档案局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2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 | |
82 | 市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新办 | 行政审批 | 7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 | 听证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
延续 | 行政审批 | 7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 | 听证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
变更 | 行政审批 | 7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 | 听证 |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
注:清单所称“不计时环节”,或称“特殊环节”是指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8类程序,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审批服务办结前由审批服务部门实施的特定程序,主要包括技术审查、会议审查、专家审查、公示公告、现场核验、听证等,不包括建设单位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现场整改、自行委托中介服务、审批服务部门内部流转、审签等环节。 |
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