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4年初,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印发了《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对全省民兵权益保障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为有效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速推进我市民兵规范化建设,完善民兵工作政策制度体系,营造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国防参与民兵工作的浓厚氛围,制定本方案。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24〕6号)的规定要求。落实《营口市“十四五”时期民兵建设发展计划》(营政发〔2022〕8号)指出的“构建权益保障机制,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探索制定出台民兵权益和编兵企业保障政策”。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指导
坚持以习近平强军思想为指导,以国家、省、市民兵“十四五”规划为遵循,全面激发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积极性,为我市民兵全面建设注入新的发展动力。
(二)实施目的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决策指示的实际举措;
二是全面保障我市民兵遂行急难任务的重要依托;
三是加速推进我市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三)措施方法
1.措施方法第一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针对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民兵权益的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具体工作;
2. 措施方法第二项明确军事机关权益保障工作的主要职责。军分区、人武部每年组织新调整入队和参加年度训练的基干民兵身体健康检查;
3. 措施方法第三项明确各级宣传部门在民兵权益保障工作中的主要任务。要指导所属报刊、电视等媒体加强民兵权益保障的公益宣传,努力营造参加民兵无上光荣的社会新风尚;
4. 措施方法第四项号召各公共服务部门对民兵群体实行优先优待。倡导医疗卫生、旅客运输等单位对基干民兵提供优先优待服务。鼓励景区景点出台对基干民兵实行优先优待优惠政策;
5. 措施方法第五项鼓励各类企业在军企双向受益的基础上为民兵提供优惠服务。市域范围内拥军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在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中为基干民兵提供优先优待服务;
6. 措施方法第六、七项规范民兵权益保障的动态管理。军分区和人武部统一组织发放《基干民兵证》,每年组织审验一次,基干民兵持证享受相关权益保障。如发现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是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重点加强对基干民兵的权益保障,突出落实对编兵企业的激励措施。
二是合理合法、科学规范。按照等同或低于现役军人,略高于社会普惠的原则明确相关措施,既体现适度优待,又要防止引发社会不良反应。
三是统筹兼顾、注重实效。落实优待措施要能够在执行中便于操作和易于落地落实,切实提升民兵个人和编兵单位的荣誉感、获得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国防效益。
四、遵循原则
坚持以《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为基本遵循,坚持与新时代民兵建设发展要求相结合,坚持与我市民兵担负的主要任务相结合,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
解读单位:营口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解读人:张永在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7-296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