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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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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修订<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规〔202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原则和《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贯彻执行《管理办法》补贴标准和期限予以明确(在《管理办法》中由省级就业资金列支的不再列出):

一、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间生活费

标准为300元/人月。

二、创业培训

创业引导培训补贴标准为500元/人次,创业指导培训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次。

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

培训期限为3至6个月。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至2000元/人月,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至1500元/人月。高校面向本校学生开展培训的,补贴标准为500元至1000元/人月。

四、新录用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培训期限不低于30学时,培训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工通常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补贴年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执行。

六、技师培训

技师补贴标准3500元/人、高级技师补贴标准5000元/人;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经培训取得其他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3500元/人。

七、就业见习补贴

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50%)以下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月,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2300元/人月。院校类见习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1150元/人月。

八、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九、创业补贴

(一)创业场地补贴。根据租赁场地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年,补贴上限5000元/年。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3000元/人。

十、社会保险补贴

(一)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照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作为吸纳对象申请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对于缴纳单项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为100元/人·月。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四)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费(缴费基数的100%为上限)的60%。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十一、公益性岗位补贴

营口地区岗位补贴月标准统一为全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一)按照孵化基地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省级孵化基地补贴标准为基地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在孵实体数量80户以上、近两年孵化成活企业50户以上、带动就业600人以上的孵化基地,给予150万元/年的补贴;基地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实体数量40户以上、近两年孵化成活企业25户以上、带动就业300人以上的孵化基地,给予100万元/年的补贴;基地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在孵实体数量30户以上、近两年孵化成活企业15户以上、带动就业200人以上的孵化基地,给予70万元/年的补贴。市级孵化基地标准为基地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或400亩土地)及以上、入孵孵化对象80户以上,带动就业600人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年的补贴;达到5000平方米(或200亩土地)及以上、入孵孵化对象40户以上,带动就业300人以上的,给予80万元/年的补贴;达到3000平方米(或150亩土地)及以上、入孵孵化对象30户以上,带动就业200人以上的,给予50万元/年的补贴;达到2000平方米(或50亩土地)及以上、入孵孵化对象15户以上,带动就业50人以上的,给予30万元/年的补贴。

(二)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线下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活动层级和成效等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三)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应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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