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型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 |
1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3月11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正)第五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5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6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7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8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9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正)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六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0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正)第五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1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2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3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4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5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第一次修正)第五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6 |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7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8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9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0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1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2 |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3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3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4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5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第四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6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7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第四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8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第四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9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第四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0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第四十六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1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2 |
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3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4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5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6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7 |
对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8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9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0 |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1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2 |
对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3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4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5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9月1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6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9月13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7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9月13日修正)第三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8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9月13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9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9月13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50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16年9月13日修正)第三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51 |
对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52 |
对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53 |
对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54 |
对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55 |
对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且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56 |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57 |
对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58 |
对工程监理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59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七项、第二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60 |
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第六八项、第二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61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且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62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且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63 |
对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且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64 |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65 |
对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2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66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67 |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68 |
对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逾期未改正;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逾期未改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三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69 |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70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71 |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72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73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74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75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76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七)项、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77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五)(六)项、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78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八)项、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79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80 |
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81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82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83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84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85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86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87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88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89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二)(三)(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90 |
对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设备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91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92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93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94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95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96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97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9日修正)第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98 |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9日修正)第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99 |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第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00 |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01 |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02 |
对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03 |
对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三十条第六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04 |
对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05 |
对检测机构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06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07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08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09 |
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10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11 |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12 |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13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14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15 |
对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16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17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18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19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20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21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22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二)(三)(七)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23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二)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24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25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登记的参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处罚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26 |
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七)(八)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27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28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29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30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31 |
对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32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33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34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35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36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37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一、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38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且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39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发布)第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40 |
对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41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42 |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43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44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45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46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47 |
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48 |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第四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49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50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51 |
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第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52 |
对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53 |
对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54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55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56 |
对建筑施工企业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57 |
对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58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59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60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61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62 |
对安装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四)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63 |
对安装单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未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五)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64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65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66 |
对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67 |
对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二)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68 |
对使用单位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四)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69 |
对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就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六)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70 |
对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条第(二)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71 |
对使用单位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条第(三)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72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能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73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74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75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76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77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78 |
对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79 |
对监理单位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80 |
对监理单位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81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82 |
对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8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3月13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84 |
对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3月13日修正)第三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85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3月13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86 |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3月13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87 |
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3月13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88 |
对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3月13日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89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3月13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90 |
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3月13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91 |
对建设单位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92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93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94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第四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95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第四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96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97 |
对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工程监理单位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98 |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199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00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01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02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03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04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05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06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07 |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08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09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10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11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12 |
对工程勘察企业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原始记录弄虚作假;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13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14 |
对审查机构有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15 |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16 |
对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在审查机构出具的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17 |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18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发布)第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19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20 |
对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21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22 |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发布)第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23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发布)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24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25 |
对房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发布)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2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27 |
对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出租房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当事人未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发布)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28 |
对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发布)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29 |
对出租住房,未按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30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31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32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9月13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33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9月13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34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9月13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35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9月13日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36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9月13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37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年9月1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38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39 |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40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未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41 |
对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42 |
对分支机构不具备以下条件: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43 |
对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44 |
对房地产估价业务不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45 |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46 |
对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或不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三)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47 |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三)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48 |
对房地产估价报告不以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或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没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的,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三)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49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50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51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52 |
对骗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53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54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第五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发布)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55 |
对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56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57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58 |
对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未将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59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60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61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条、第六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62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63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4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64 |
对买受人未按本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发布)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65 |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66 |
对物业服务等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发布)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67 |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68 |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69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7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15年5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71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72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73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74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75 |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76 |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77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78 |
对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公布)第五条、第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79 |
对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公布)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80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81 |
对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82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1年1月26日修正)第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83 |
对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11年1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84 |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4月17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85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86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发布)第三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87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88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89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十条第一款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90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十条第二款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91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92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93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94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95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96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十六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97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98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299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00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日修正)第三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01 |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暂停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02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03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04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05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06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07 |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08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09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10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六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11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12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13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14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15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16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17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18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19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20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21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22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通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23 |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24 |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3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25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19年3月13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26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27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28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29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30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31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32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33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34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35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36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37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38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39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40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四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41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没有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没有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42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43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四十六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4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四十六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45 |
对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一)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46 |
对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47 |
对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三)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48 |
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四)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49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50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51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52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53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54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55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56 |
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57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58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59 |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60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七)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61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62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63 |
对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64 |
对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65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66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停车设施、不按规划建设停车设施,将规划的停车设施挪作他用,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设施,改变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的用途等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67 |
对在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68 |
对责任单位未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书规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九条、第二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69 |
对擅自设置雕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70 |
对雕塑品破损或者污染,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71 |
对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72 |
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露台进行封闭,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73 |
对擅自设置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未按照审批要求设置或超出审批期限未续批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十条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74 |
对户外广告和牌匾的所有权人不及时修复或者更换户外广告和牌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75 |
对在公共场所张挂、张贴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五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76 |
对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的装饰性灯光设施残缺或损坏,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个人不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77 |
对擅自依附城市道路建设架空管线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78 |
对架空管线废弃的杆、管、箱、线缆等设施未及时清除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79 |
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标志,材料、机具堆放不整齐,渣土清运不及时,对停工场地未及时清理、覆盖,未按规定及时拆除围挡和临时设施、清除现场建筑垃圾、清理平整场地,施工单位不及时清理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未冲洗地面和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80 |
28.对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81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82 |
对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规定》(1999年9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83 |
对单位和个人不完成划定责任区的清除冰雪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84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改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条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85 |
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86 |
对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87 |
对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88 |
对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一条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第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89 |
对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三十条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90 |
对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 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三十条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91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十一条第(八)项、第三十条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92 |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九)项、第三十条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93 |
对损害城市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规定》(1999年9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94 |
对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95 |
对在道路两侧或者居民区屠宰犬只,或者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丢弃死亡犬只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96 |
对未到指定场所销售犬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97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户外广告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年第七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98 |
对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399 |
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00 |
对户外公共场所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十五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该办法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已于2019年修正,现为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01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02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焚烧城市生活垃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03 |
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04 |
对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05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06 |
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07 |
对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08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09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10 |
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11 |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12 |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13 |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0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14 |
对道路范围外的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行为实施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营口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15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16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17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18 |
对城市饮食烧烤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19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造成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20 |
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下水管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21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22 |
对违反法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六十条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23 |
对违反法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营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六十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24 |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施行)第七十七条 第(一)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25 |
对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施行)第四十三条 在、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4月21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26 |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27 |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28 |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三)项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29 |
对为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4月2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30 |
对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九十八条 |
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及相关程序规定办理。 |
431 |
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的查封 |
行政强制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
432 |
对户外公共场所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
433 |
对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4月2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
434 |
对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建设实施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颁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三十六条 |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
435 |
对户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
436 |
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行为,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实施)第十五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实施)第四十七条 |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
437 |
对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为的强制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7年7月27日第七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
438 |
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
439 |
对被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1年2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施行,2018年第七次修正)三十六条 《营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 |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
440 |
对向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建设行为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五十七条 |
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类型及期限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