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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2025年4月)

发布时间: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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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营口某钢铁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4日,根据投诉举报反映营口某钢铁有限公司擅自转移固体废物的线索,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营口某钢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炼铁工序产生的高炉瓦斯灰,部分被回用,部分销售给下游处置单位,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将高炉瓦斯灰直接送至原料强混系统回用于生产,自行利用”的情况不符。经调查,该单位委托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环保手续齐全,具有处置能力,废物已被综合利用,未造成环境污染及危害后果。并且,该单位在检查后立即停止了外售行为,并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营口某钢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鉴于该单位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环境污染及危害后果,并及时重新申请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证是实施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的根本,是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手段。持证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方式变动及时依法申请变更,以此来提升对排污行为的管理。本案的查处,既强化了企业“持证排污,按证监管”的工作理念,又通过柔性执法助力企业绿色发展,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2:大石桥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篡改自动检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9日,根据专项检查要求,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大石桥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粉尘仪反吹电源线断开,反吹风机处于停运状态,设备发射、接收镜片附着杂质严重;现场对该粉尘仪设备进行量程满点测试,结果超出误差范围;查看台账显示颗粒物校准与工况机历史数据不一致,现场将自动检测设备皮托管从烟道拔出后,流速测量设备仍显示流速为5m/s。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11月28日,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将该单位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三、启示(意义)

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是客观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有效手段,任何排污单位都应保障在线监测设备如实、准确反映监测情况,切不可用“小聪明”挑战法律的权威。本案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形成严厉打击在线监控弄虚作假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了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以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3:李某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9日,根据信访举报反映大石桥市某村存在私自填埋固体废物的线索,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局机关前往核查,现场发现该村北坡有一处长13m宽6m的黑色土带,表面无植被生长,且有红色液体流淌痕迹。经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填埋物质属于危险废物。经查,上述危险废物为该村李某填埋。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5年2月8日,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三)启示(意义)

接到信访举报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快速出击,充分发挥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同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科学鉴定,为案件提供了关键的技术证据,有力破解基层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案难、入刑难、执法威慑力不足等痛点,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

案例1:营口某钢铁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4日,根据投诉举报反映营口某钢铁有限公司擅自转移固体废物的线索,营口市鲅鱼圈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营口某钢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炼铁工序产生的高炉瓦斯灰,部分被回用,部分销售给下游处置单位,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将高炉瓦斯灰直接送至原料强混系统回用于生产,自行利用”的情况不符。经调查,该单位委托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环保手续齐全,具有处置能力,废物已被综合利用,未造成环境污染及危害后果。并且,该单位在检查后立即停止了外售行为,并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营口某钢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鉴于该单位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环境污染及危害后果,并及时重新申请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证是实施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的根本,是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手段。持证排污单位应根据实际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方式变动及时依法申请变更,以此来提升对排污行为的管理。本案的查处,既强化了企业“持证排污,按证监管”的工作理念,又通过柔性执法助力企业绿色发展,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2:大石桥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篡改自动检测数据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9日,根据专项检查要求,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大石桥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粉尘仪反吹电源线断开,反吹风机处于停运状态,设备发射、接收镜片附着杂质严重;现场对该粉尘仪设备进行量程满点测试,结果超出误差范围;查看台账显示颗粒物校准与工况机历史数据不一致,现场将自动检测设备皮托管从烟道拔出后,流速测量设备仍显示流速为5m/s。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11月28日,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将该单位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三、启示(意义)

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是客观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有效手段,任何排污单位都应保障在线监测设备如实、准确反映监测情况,切不可用“小聪明”挑战法律的权威。本案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形成严厉打击在线监控弄虚作假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化了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以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3:李某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9日,根据信访举报反映大石桥市某村存在私自填埋固体废物的线索,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局机关前往核查,现场发现该村北坡有一处长13m宽6m的黑色土带,表面无植被生长,且有红色液体流淌痕迹。经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填埋物质属于危险废物。经查,上述危险废物为该村李某填埋。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5年2月8日,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三)启示(意义)

接到信访举报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快速出击,充分发挥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作用,同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科学鉴定,为案件提供了关键的技术证据,有力破解基层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案难、入刑难、执法威慑力不足等痛点,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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