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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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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征收对象 征收部门 立项

级次

1 教育费附加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额的3% 缴入同级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按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各市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市县税务部门 中央
2 地方教育附加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额的2% 缴入同级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4〕219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20〕297号。按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辽财税〔2022〕5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市县税务部门 中央
3 文化事业建设费 我省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的3% 缴入同级国库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19〕229号。辽财教〔2007〕67号文件规定,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财税〔2025〕7号,辽财税规〔2025〕2号规定,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 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市县税务部门 中央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省市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财税〔2018〕39号,省政府令第75号,财税〔2015〕72号,辽财非〔2016〕415号规定,各市按保障金总额的20%上缴省;财税〔2017〕18号,辽残联发〔2017〕41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辽发改收费〔2020〕358号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辽财税〔2022〕123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市县税务部门 中央
5 水利建设基金 (一)市、县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全省14个市及所属县区,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少于15%比例划入水利建设基金。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缴入同级国库 财综字〔1998〕131号,财综〔2011〕2号,辽财非〔2011〕266号,财税〔2020〕72号,财税〔2023〕9号。财税〔2016〕12号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财税〔2020〕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市县税务部门 中央
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民用建筑项目每平方米136元;工业建筑项目每平方米21元。 缴入市县国库 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发改投资〔2014〕2091号规定,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免征;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财税〔2019〕53号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营政发〔2013〕12号.。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翻建和扩建住房、厂房或公共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市县财政、住建部门 中央
7 森林植被恢复费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为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为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为3元。 缴入同级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号,财综〔2010〕54号。辽财非〔2016〕191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税〔2022〕26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税〔2023〕9号。 征用、占用林地的企事业单位 市县税务部门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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