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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成效相关情况

发布时间: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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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营口市委政法委员

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

上午好!自2021年党中央部署常态化扫黑除恶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扫黑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扎实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各项工作,为营口振兴发展提供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一是强化组织推动、统筹协调。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先后6次研究部署扫黑除恶斗争工作。制定了《营口市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会议、扫黑办主任会议和工作调度会议20余次,及时研究政策性问题,督办解决案件侦办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自觉加强领导,推动工作落实,有力确保了全市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

二是强化线索核查、案件办理。通过扩大举报线索来源、提升线索核查效率、规范线索核查管理,截至2025年一季度,市扫黑办共收到涉黑涉恶举报线索85件,线索查结率100%,做到了群众举报件件有回音。持续保持对黑恶犯罪的高压态势,深挖一批蛰伏黑恶分子,铲除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得到了有效遏制。全市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5个,打掉恶势力犯罪集团4个,恶势力犯罪团伙11个,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38人,破获刑事案件196起,移交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线索28条。其中涉“六霸”(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黑恶组织12个,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01人。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黑案件9件51人,办理涉恶案件15件70人,已提起公诉23件112人,审查起诉阶段1件9人。全市审判机关共受理一审涉黑案件10件85人,受理一审涉恶案件14件72人;受理二审涉黑案件6件58人,涉恶案件11件64人;涉黑恶执行立案19件,已结17件,追缴“黑财”执行到位合计2257.1万元,其中罚金1077.29万元,追缴返还685.814万元,执行没收个人部分财产493.996万元。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问题98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1人,组织处理49人,移送司法机关7人。其中“保护伞”30人,涉黑涉恶腐败40人,因失职失责被问责70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5人,其他125人。

三是强化源头预防、行业整治。通过规范“三书一函”的制发,深入剖析黑恶案件反映出的行业监管漏洞,跟踪反馈整改措施,促进行业整治效果,实现源头治理。截至2025年一季度,全市共制发“三书一函”98份,其中监察建议书27份,检察建议书27份,司法建议书18份,公安提示函26份。网络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文化旅游、海洋渔业、殡葬等领域行政主管部门坚持源头预防,深化行业整治,截至2025年一季度,共行政立案3777件,行政处罚3064件(人),罚款14344.6346万元,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73件(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3件(人),治安乱象得到有效治理。

下一步,市扫黑办将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安排,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以中央督导反馈问题整改为牵引,以制度机制建设为重点,以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为目标,坚决把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抓出成效、做深做实。

谢谢大家!


营口市公安局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

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安机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打掉了一批长期危害社会的黑恶势力团伙,有效净化了社会治安环境。今天,公安机关通报两起具有代表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

一、金融领域“套路贷”——包某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以包某刚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2年起,以寄卖行为依托,长期在当地通过高利放贷,以“软暴力”及暴力方式催收,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其犯罪行为致使多名被害人因惧怕被报复不敢报案,甚至造成了被害人自杀,多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地受到人身伤害。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妨害司法公正,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8月,公安机关集中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依法追缴涉案资产。2019年11月,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包某刚等人十八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包某刚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打掉后,在营口市特别是当地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受害人不再为高利贷所困,得以安心生活,对其它涉嫌非法高利放贷、暴力或软暴力催收的违法犯罪人员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二、民生领域非法垄断殡葬行业——田某林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以田某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6年起,为达到垄断市内及周边殡葬行业,攫取高额利润、快速聚敛钱财的目的,先后网罗多名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有分工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在未取得土地部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扩建区殡仪馆、建造公墓,强迫殡葬服务人员、丧户高价购买殡葬用品,并对其他殡葬用品店进行威胁、恐吓、打砸,导致多名受害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合法经营外衣掩盖违法犯罪行为,长期欺压残害群众,共实施各类违法犯罪27起,涉嫌10余项罪名,对市内及部分农村地区的殡葬行业形成垄断,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危害性极大。

2019年2月,公安机关集中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涉黑资产。2020年11月,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田某林等人二十年至一年零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田某林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打掉后,我市殡葬服务行业经营者、从业者及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保障,商业行为回归正轨,民间“死不起、葬不起”的说法销声匿迹,殡葬行业乱象得以有效整治净化。

扫黑除恶没有“休止符”,只有“进行时”。公安机关将始终坚持旗帜鲜明的态度和敢打必胜的决心,以决心不变、思想不松、标准不降、力度不减的战略定力和斗争韧劲,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切实向党委、政府和全市人民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借此机会,公安机关也正告一切黑恶势力,立即停止违法犯罪,主动投案是唯一出路!也请广大市民继续支持配合,积极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共同守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谢谢大家!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

各位领导、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自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营口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方式,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通过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确保判决公正合法;通过与纪检监察机关密切配合,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严肃查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下面通报两起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两起案例涉及公共资源行业垄断和交通运输安全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意义。

一、大石桥某某水务有限公司、张某等人涉黑案

1.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秦某某(通缉中)向政府协议购买了某某自来水公司、某自来水公司资产及30年自来水特许经营权,成立某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水务公司)、某开发区某某水务公司。秦某某依托某某水务公司监察部,通过有组织实施拦截、打砸某洗浴拉水车、打砸某洗浴中心、打砸某服装有限公司、非法填埋自备井、殴打他人、强揽自来水管道工程、肆意罚款、巧立名目收费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凭借其辽宁省人大代表的身份及某某水务公司为自来水特许经营企业的优势,围猎政府官员周某某,为其取得自来水特许经营权及在某某水务公司经营过程中得到政府帮助,使其利用政府的公权力实现在自来水建设工程领域的垄断地位。形成了以秦某某为首,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从2007年至2021年间,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连续实施了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寻衅滋事犯罪4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6起,强迫交易犯罪37起,串通投标犯罪1起,单位行贿犯罪1起。该组织多年来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连续性、持续性、组织性的特征,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

2.打击处理情况

检察机关对该组织17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某某水务有限公司依法提起公诉。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对张某等17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十七年不等刑期,依法追缴被告单位某某水务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二十万余元,返还给被害单位。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被依法打击处理,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公共资源安全、促进了行业规范化发展、使人民群众重获安全感。

二、曹某某等人涉恶案

1.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以来,曹某某为攫取非法利益,达到快速聚敛钱财的目的,通过网络招聘等方式,组织、纠集了李某某等5人,以收取“保道费”的名义,跨区域对营口地区乃至沈阳、铁岭地区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各地货车司机和车队经营者,有组织、有分工的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形成了以曹某某为首要分子,以李某某、刘某某、杜某某、周某某、全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在相关区域主要路段安装监控和安排成员“溜道”,对路面过往车辆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对不服从该集团管理的大货车或不在该集团交保道费的大货车进行超载举报的方式,对大货车司机和车队经营者进行威胁、要挟;通过制造碰瓷等车辆剐蹭事故,以报警让交管部门对货车超载进行处罚的方式进行打击报复。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行为直至2022年8月案发,账户流入资金高达千万元,有证据证明的非法所得数额近70万元,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

2.打击处理情况

检察机关对该组织6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经两级法院审理,对曹某某等6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处2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地保护了中小微运输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畅通营口地区粮食运输渠道,维护地区行业经济发展。

下一步,营口市检察机关将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格依法办案,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一个不凑数,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谢谢大家!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全市法院,向长期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感谢。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各级扫黑办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忠实履行《反有组织犯罪法》赋予的法律职责,依法审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有力执行涉黑涉恶财产,扫黑除恶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下面由我代表法院发布两起典型案例:

一、李某新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新为获得非法利益,组织被告人李某、刘某等人在殡葬行业内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李某新为首要分子,李某、刘某为重要成员,马某朋、张某刚、常某、王某武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为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李某新指使会计常年制作内外两套账,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并指使李某等人采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的行为对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及司法机关调查。

2023年9月4日,鲅鱼圈法院一审分别以强迫交易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新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20万元,铲除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经济基础,防止死灰复燃,判处其他13名被告人4年6个月以下不等的刑罚。2023年11月27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严惩整治殡葬领域有组织犯罪的典型案例,该犯罪组织被依法处理后,殡葬领域市场秩序全面净化,民生负担显著减轻,文明殡葬蔚然成风,人民群众拍手称快。

二、王某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王某彬自1994年以来以家族关系为纽带,依托青花集团小车队、保安队,通过有组织实施冲击、打砸派出所、聚众围堵人民政府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挑战公权力,并凭借其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及青花集团为当地知名企业的优势,对相关职能部门施加影响,使其违法犯罪行为未被及时查处,直至1997年,以打砸派出所、聚众围堵人民政府为标志性事件,形成了以王某彬为首,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设立“地下执法队”,为实施犯罪购置镐把、手铐等工具,非法使用警用车辆及制式警服。从1994年至2018年,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连续实施了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以王某彬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树立非法权威,扩大势力影响,凭借其全国人大代表的政治光环和经济优势,阻止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致使被殴打的受害者不敢报案。该组织多次公然冲击、打砸派出所,聚众围堵政府,多次殴打公职人员,在多个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产生重大影响。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达到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的目的,除大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外,还寻求非法保护,千方百计构筑关系网,王某彬通过向原政府领导周某寨行贿,周某寨违规主持市长办公会议,为其非法采矿等提供非法保护。

2020年9月18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彬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2名被告人也被判处相应刑罚。2020年12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系省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该犯罪组织被打掉后,当地政治生态得到恢复,营商环境得到优化,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明显提高。王某彬在青花集团价值13亿余元的股权被没收,国资委现为青花集团的股东,青花集团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健康持续发展。

常态化扫黑除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全市法院将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责任担当,依法审理有组织犯罪刑事案件,打财断血,确保黑财及时清缴到位,为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向纵深发展贡献法院力量!


答记者问环节: 

问:什么是黑恶违法犯罪?与百姓生活相关的黑恶违法犯罪都有哪些?

答:“黑”指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四个特征:一是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二是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是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四是危害性特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恶”指的是恶势力组织,特征和表现是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在日常生活中,与百姓生活相关的黑恶犯罪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领域:

1.社会治安领域。有组织地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等黑恶势力。

2.信息网络领域。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网络寻衅滋事、恶意索赔、舆情敲诈、网络“套路贷”、“软暴力”催收的黑恶势力。

3.自然资源领域。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环节中形成的“砂霸”“矿霸”;以及在土地、林业、水利、渔业等行业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垄断竞争的黑恶势力。

4.交通运输领域。采取碰瓷、讹诈、滋扰等手段敲诈勒索货车司机,垄断运输资源、欺行霸市、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5.工程建筑领域。在拆迁、征地、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纠集闲散人员在施工现场起哄闹事阻挠施工的黑恶势力。

6.农村基层政权领域。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侵吞集体资产、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7.市场流通领域。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8.教育、金融领域。校园霸凌、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校园裸贷、套路贷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相关违法犯罪黑恶势力。

9.文化旅游领域。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旅游市场诱骗消费者、抢拉客源、违规经营等破坏秩序的黑恶势力。

10.殡葬服务领域。以不正当手段垄断殡仪服务、墓地经营、丧葬用品销售等破坏殡葬服务领域秩序的黑恶势力。

希望广大群众能够根据上述十个领域黑恶犯罪特征,积极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提供相关线索,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且还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掌握的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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