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某建筑石矿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2025年3月27日,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大石桥某建筑石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物料堆场的防尘网严重风化破损未及时修补,且堆场内堆存的石粉等物料未进行苫盖,存在未落实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检查后,该单位积极整改,对物料堆场的防尘网进行修缮,对物料进行苫盖。该单位还主动参与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学法活动,并就违法行为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道歉承诺。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并鉴于该单位积极整改且参与主动学法及主动公开道歉承诺,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对大石桥某建筑石矿实施从轻处罚。
(三)启示(意义)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深入推行“主动学法+公开道歉”激励措施,通过从轻处罚政策引导企业主动纠错,推动企业从“被动监管”向“自主守法”转型,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严管优服”的执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