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政发[20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4〕16号)的要求,市政府对照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了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共380项。其中,取消108项、合并20项、承接18项、收回12项、新增62项、调整151项,下放9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取消、下放、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收回的事项,要认真做好交接,确保衔接到位;对下放的事项,要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技术保障支持,确保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好;对合并、新增、承接和调整的事项,要及时编制公开办事指南,依法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率。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取消的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目录(108项)
序号 |
主管 部门 |
项目 类型 |
主项 |
子项 |
实施机关(原)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改革方式 |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防办) |
行政确认 |
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确认 |
|
市发展改革委、县级人防管部门 |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沈阳军区 辽宁省政府 吉林省政府 黑龙江省政府〔2008〕8号) |
取消 |
按照国家人防办有关工作要求,暂时停止相关确权工作。待中央文件下发后,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开展相应工作。市、县两级国动办密切跟踪国家政策变化,按国家规定及时调整工作流程。 |
|
2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
1.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的处罚 |
市发展改革委、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取消 |
1. 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版),对粮食收购实施备案制。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企业、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3. 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发现违法违规严肃处理。 |
|
2.对陈粮出库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对低于或超出规定粮食库存量行为的处罚 |
|||||||||
3 |
市科技局 |
行政确认 |
县(市)区级企业研发中心认定 |
|
市科技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国办发〔2011〕51号) |
取消 |
科技部门对已经认定的县级企业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
|
4 |
市工信局 |
行政许可 |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
|
市工信局、县级工信部门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
取消 |
依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务、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
|
5 |
市公安局 |
行政确认 |
对华侨的暂住登记 |
|
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取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已于2020年3月27日废止,该业务已不存在。 |
|
6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初审 |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取消 |
按照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的权责事项进行管理,省公安厅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联合检查,定期对市级公安机关保安行政备案、行政许可实施委托下放情况进行检查。 |
|
7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审核 |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取消 |
按照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的权责事项进行管理,省公安厅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联合检查,定期对市级公安机关保安行政备案、行政许可实施委托下放情况进行检查。 |
|
8 |
市公安局 |
行政强制 |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 |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
取消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
9 |
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责令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取消 |
相关处罚并入“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行为的处罚”实施。 |
|
10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初审 |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取消 |
按照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的权责事项进行管理,省公安厅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联合检查,定期对市级公安机关保安行政备案、行政许可实施委托下放情况进行检查。 |
|
11 |
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对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业务行为的处罚 |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
取消 |
相关处罚并入“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业务行为的处罚”实施。 |
|
12 |
市公安局 |
行政确认 |
非出海人员在出海船舶上作业、住宿核准 |
|
市公安局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
取消 |
配合市农业农村、海事等船舶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检查、防范等工作。 |
|
13 |
市公安局 |
行政确认 |
台湾渔船停泊申报 |
|
县级公安机关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
取消 |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
|
14 |
市公安局 |
行政确认 |
台湾渔船离港申报 |
|
县级公安机关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
取消 |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
|
15 |
市公安局 |
行政确认 |
登台湾渔船核准 |
|
县级公安机关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
取消 |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
|
16 |
市公安局 |
行政确认 |
大陆船舶搭靠台湾渔船核准 |
|
县级公安机关 |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
取消 |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
|
17 |
市公安局 |
行政确认 |
粤港、粤澳流动渔船船员登陆核准 |
|
县级公安机关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
取消 |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开展相关工作。 |
|
18 |
市公安局 |
行政确认 |
对口岸限定区域巡查、警戒以及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出口岸限定区域核准、检查管理 |
|
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取消 |
辽宁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履行职权。 |
|
19 |
市公安局 |
行政确认 |
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核准 |
|
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取消 |
辽宁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履行职权。 |
|
20 |
市公安局 |
行政确认 |
外国人入境、出境查验准许 |
|
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取消 |
辽宁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履行职权。 |
|
21 |
市公安局 |
行政确认 |
中国公民入境、出境查验准许 |
|
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函〔1986〕178号) |
取消 |
辽宁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履行职权。 |
|
22 |
市民政局 |
行政确认 |
撤销婚姻登记 |
|
县级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取消 |
做好已撤销婚姻档案归档工作。 |
|
23 |
市人社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初审与聘任 |
|
市人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
取消 |
1.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信息。 2.强化对属地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抽查检查。 3.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作用,强化舆论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
24 |
市人社局 |
公共服务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
市人社局、县级人社部门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 《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 |
取消 |
1.稳妥推进档案转递,档案接收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各相关单位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高校要及时将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规定有序转递,个人不能自带和保管。 2.做好报到入职衔接,用人单位可凭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含网签协议)或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其他双方约定的证明材料,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入职手续,参加工作时间按照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实际入职日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25 |
市生态环境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出区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批准 |
|
市生态环境局 |
《海关总署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 |
取消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加强监管。 2.指导相关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依规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 |
|
26 |
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
|
市住建局、县级住建(房产)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5〕83号) |
取消 |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7 |
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材料的核对 |
|
市住建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6号) |
取消 |
相关工作根据2020年6月12日公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20〕26号)“二、受理。管理系统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请材料即为受理”的规定实施。 |
|
28 |
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报材料的核对 |
|
市住建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6号) |
取消 |
相关工作根据2020年6月12日公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20〕26号)“二、受理。管理系统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请材料即为受理”的规定实施。 |
|
29 |
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实行年度审验 |
|
市住建局 |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09〕51号) |
取消 |
坚持“考培分离”原则开展人员社会化培训。 |
|
30 |
市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市住建局、县级住建部门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取消 |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文件要求,采取加强信用管理、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政处罚 |
|||||||||
31 |
市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污水处理厂不设立运行记录和台帐、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
|
市住建局、县级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部门 |
《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 |
取消 |
1.按照《辽宁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各地贯彻落实。 2.加强日常检查、督导。 |
|
32 |
市住建局 |
行政征收 |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征收 |
|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
取消 |
1.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2.通过检查、督导等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3 |
市自然资源局 |
公共服务 |
存量房转让办理 |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房屋登记办法》 |
取消 |
从2017年起,省自然资源厅已连续多年指导市、县(区)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登记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不断压缩登记时间,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便利度,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 |
|
34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标准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取消 |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通过省运政网开展机动车维修备案工作,在备案过程中,工时标准是机动车维修备案整体工作中的一环,运政系统对其进行技术把关,审核人员进行内容把关,确保工时标准以及其他备案内容整齐、完备、准确。 |
|
35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取消 |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在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过程中,对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情况进行管理。 |
|
36 |
市水利局 |
行政征收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 |
|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取消 |
事项取消后,市、县两级水利部门依法不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
|
37 |
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 |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
取消 |
1.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2.通过投诉举报、日常监测、专项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38 |
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征收 |
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 |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 |
取消 |
1.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2.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落实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
39 |
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等行为的处罚 |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
取消 |
1.依法加强渔船进出港报告监督管理。 2.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采取对违法违规船员记分等措施。 |
|
40 |
市农业农村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取消 |
1.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2.强化工作指导。 |
|
41 |
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家畜家禽未实行舍饲圈养或者定点放养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
取消 |
1.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2.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落实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
2.对输入我省无疫区、缓冲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等行为的处罚 |
|||||||||
42 |
市商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洗染经营者备案 |
|
市商务局 |
《洗染业管理办法》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辽职转办发〔2022〕4号) |
取消 |
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监管。 |
|
43 |
市商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
|
市商务局 |
《商务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
取消 |
市级商务部门不再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相关工作职能。随着形势变化,国家阶段性政策已经废止。 |
|
44 |
市商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
县级商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取消 |
健全对外贸易企业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政策培训、业务指导等服务保障。 |
|
45 |
市商务局 |
行政检查 |
对原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
|
市商务局、县级商务部门 |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
取消 |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和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 |
|
46 |
市商务局 |
行政检查 |
对再生资源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
市商务局、县级政府指定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取消 |
1.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2.市商务局与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开展联合监管。 |
|
47 |
市卫健委 |
行政确认 |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
|
市卫健委、县级卫健部门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取消 |
市、县两级卫健部门依法不再开展该项确认工作,将同步做好政策解读。 |
|
48 |
市卫健委 |
行政确认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
市卫健委、县级卫健部门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取消 |
市、县两级卫健部门依法不再开展该项确认工作,将同步做好政策解读。 |
|
49 |
市卫健委 |
行政确认 |
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认定 |
|
市卫健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取消 |
1.在办理“中医医疗广告审查申请”时,对医疗机构提交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医疗广告内容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处置力度。 |
|
50 |
市卫健委 |
行政确认 |
尸检机构认定 |
|
市卫健委 |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
取消 |
1.市级卫健部门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要求,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有关尸检规定的告知,积极引导开展尸检工作。 2.市级卫健部门定期公布尸检机构名单,为辖区内医疗机构及患者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
|
51 |
市卫健委 |
行政征收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
县级卫健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
取消 |
县级卫健部门依据国家现行政策,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将同步做好政策解读。 |
|
52 |
市卫健委 |
行政许可 |
对中医(专长)医师的资格认定(委托初审) |
|
市卫健委、县级卫健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取消 |
1.做好工作指导,针对资格审核标准和政策规定做好解读。 2.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工作。 |
|
53 |
市卫健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再生育登记备案 |
1.对符合条件的夫妇再生育三、多孩的登记备案 |
县级卫健部门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取消 |
县级卫健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政策解读。 |
|
2.涉外再生育登记备案 |
|||||||||
3.涉侨再生育登记备案 |
|||||||||
4.涉港澳台再生育登记备案 |
|||||||||
54 |
市卫健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出国留学人员再生育不予处理的批准 |
|
县级卫健部门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 |
取消 |
县级卫健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政策解读。 |
|
55 |
市卫健委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医疗废物产量和医疗废物收集、暂时贮存、集中处置流向等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
|
市卫健委、县级卫健部门 |
《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 |
取消 |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
56 |
市卫健委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
市卫健委、县级卫健部门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取消 |
市、县两级卫健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政策解读。 |
|
57 |
市卫健委 |
行政检查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市卫健委、县级卫健部门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取消 |
市、县两级卫健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政策解读。 |
|
58 |
市卫健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 |
|
市卫健委(复审),县级卫健部门(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
取消 |
1.做好工作指导,针对资格审核标准和政策规定做好解读。 2.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 |
|
59 |
市商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政府指定部门 |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
取消 |
依照《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继续指导推动商务领域标准化建设。 |
|
60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锁具修理经营者提供锁具修理广告服务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 |
取消 |
依照《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
|
61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取消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实施。 2.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
|
2.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机械行为的处罚 |
|||||||||
3.对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行为的处罚 |
|||||||||
62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
取消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 2.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
|
2.对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行为的处罚 |
|||||||||
63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使用与登记不符的企业名称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取消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 2.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
|
2.对企业使用名称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对企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
64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取消 |
1.依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2.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
|
2.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
3.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
|||||||||
65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糖料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违法收购糖料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 |
取消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 2.强化各责任部门协同监管。 |
|
66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取消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 2.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
|
67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机产品出具认证证书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取消 |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和认证从业机构、获证组织的监管。 |
|
2.对超出规定数量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行为的处罚 |
|||||||||
68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被吊销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的逾期不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取消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 2.强化市场监管与公安部门协同监管。 |
|
69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企业法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取消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 2.加强日常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
|
2.对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
|||||||||
3.对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
4.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
|||||||||
70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取消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 2.加强日常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
|
2.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
71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行为的处罚 |
1.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取消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实施。 2.加强日常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
|
2.对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行为的处罚 |
|||||||||
72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广告内容不真实、健康、清晰、明白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取消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实施。 2.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
|
2.对广告经营活动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
3.对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的,其内容超越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范围行为的处罚 |
|||||||||
4.对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行为的处罚 |
|||||||||
5.对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未经批准做广告行为的处罚 |
|||||||||
6.对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相关广告,不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行为的处罚 |
|||||||||
7.对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未按规定标明优质产品证书等情况行为的处罚 |
|||||||||
8.对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行为的处罚 |
|||||||||
9.对非法设置、张贴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 |
|||||||||
10.对发布广告中的有关收费标准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
73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取消 |
1.依照《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 2.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
|
74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取消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2.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
|
2.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 |
|||||||||
3.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处罚 |
|||||||||
4.对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处罚 |
|||||||||
75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检验机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取消 |
1.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2.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
|
2.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规抽样行为的行政处罚 |
|||||||||
3.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
76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内容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 |
取消 |
1.依照《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2.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
|
2.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和通过贿赂订立、履行合同,侵占国有资产行为的处罚 |
|||||||||
3.对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订立假合同或者倒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行为的处罚 |
|||||||||
4.对利用合同经销国家禁止或者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物资行为的处罚 |
|||||||||
5.对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
6.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他人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 |
|||||||||
77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商品标明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不真实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 |
取消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实施。 2.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
|
2.对标明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不真实的,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行为的处罚 |
|||||||||
3.对商品标识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标明“处理品”(含副品、等外品)字样而未标明行为的处罚 |
|||||||||
4.对擅自处理或转移被封存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
|||||||||
5.对商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行为的处罚 |
|||||||||
78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行为的处罚 |
对外资企业未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取消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实施。 2.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
|
79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取消 |
1.依照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实施。 2.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
|
2.对生产家用汽车没有附中文的产品合格证等随车文件行为的处罚 |
|||||||||
3.对销售者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等行为的处罚 |
|||||||||
4.对修理者未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
80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取消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实施。 2.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
|
81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强制 |
扣留(扣缴)营业执照 |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取消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 2.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
|
82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利用互联网发布禁止性规定,处方药和烟草广告等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取消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2.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
|
2.对利用互联网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等广告的处罚 |
|||||||||
3.对互联网烟草广告不具有识别性的处罚 |
|||||||||
4.对利用互联网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的处罚 |
|||||||||
5.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档案信息的处罚 |
|||||||||
6.对违反程序化购买互联网广告规定的处罚 |
|||||||||
7.对广告需求平台未按规定建立档案信息的处罚 |
|||||||||
8.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者规定的处罚 |
|||||||||
83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取消 |
1.依照《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2.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
|
84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强制 |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取消 |
1.及时调整事项库。 2.先行登记保存时不再按行政强制要求执行。 |
|
85 |
市市场监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发明专利补助审核及发放 |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知识产权部门 |
《辽宁省专利条例》 |
取消 |
1.按照《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废止〈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辽知发〔2021〕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创新主体专利申请行为,规范专利相关支持政策。 2.对违规发放发明专利补助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
86 |
市市场监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 |
|
市市场监管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取消 |
1.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企业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检查实效。 2.监督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
|
87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药监部门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
取消 |
1.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监管,开展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使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检查实效。 2.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3.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及时采取管控措施,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
|
2.对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
3.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
4.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
|||||||||
88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未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药监部门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取消 |
1.加强对企业药品召回的监管,通过监督检查,明确药品召回管理要求。 2.监督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药品召回管理规程,依法开展药品召回相关活动。 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
|
2.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
|||||||||
89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1.对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等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药监部门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取消 |
1.落实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强化日常监管。 2.综合运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手段,加强风险防控。 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
|
2.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等的处罚 |
|||||||||
90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行为的处罚 |
1.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等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药监部门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
取消 |
1.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 2.综合运用抽样检测、风险监测、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等手段,加强风险防控。 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
|
2.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无菌器械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
3.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
|||||||||
4.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等的处罚 |
|||||||||
91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等行为的处罚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电视剧管理规定》 |
取消 |
1.加强对电视剧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2.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及时处置。 |
|
2.对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等行为的处罚 |
|||||||||
3.对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等行为的处罚 |
|||||||||
92 |
市医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医药机构的处罚 |
市医保局、县级医疗保障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取消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实施。 |
|
2.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的处罚 |
|||||||||
93 |
市医保局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市医保局、县级医疗保障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取消 |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
|
94 |
市林草局 |
行政强制 |
破坏山体及依附山体植被逾期不恢复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 |
|
市林草局、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 |
取消 |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进行监管和处罚。 |
|
95 |
市林草局 |
行政强制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强制 |
|
市林草局、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
取消 |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四张清单”》,严厉打击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
|
96 |
市林草局 |
行政强制 |
强迫承包方进行林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的强制 |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
取消 |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
|
97 |
市林草局 |
行政检查 |
对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和恢复治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市林草局、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 |
取消 |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进行监管和处罚。 |
|
98 |
市林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森林资源的,破坏或擅自移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保护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
市林草局、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 |
取消 |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进行监管和处罚。 |
|
99 |
市林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
市林草局、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 |
取消 |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进行监管和处罚。 |
|
100 |
市林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征占沼泽湿地的初审 |
|
市林草局、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 |
取消 |
1.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占用湿地审核工作。各级湿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做好事中事后指导和跟踪监管工作。 2.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宣传形式,使广大人民群众加深对湿地的多功能效益以及重要生态价值的了解。 3.创新监管方式,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引导湿地保护利用。 |
|
101 |
市林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使用林地的初审 |
永久使用林地的初审 |
市林草局、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取消 |
依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监管要求,开展建设用地使用林地审批工作。 |
|
102 |
市林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初审 |
|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取消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格按照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监管要求,由省林草局负责开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工作。 |
|
103 |
市林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
|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取消 |
1.根据国家林草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取消初审环节,已并入行政许可事项。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4.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 5.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依法从业意识。 |
|
104 |
市林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利用沼泽湿地的初审 |
|
市林草局、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
取消 |
1.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占用湿地审核工作。市、县两级湿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做好事中事后指导和跟踪监管工作。 2.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宣传形式,使广大人民群众加深对湿地的多功能效益以及重要生态价值的了解。 3.创新监管方式,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引导湿地保护利用。 |
|
105 |
市应急局 |
行政确认 |
安全生产二、三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确定 |
|
市应急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 |
取消 |
市级应急部门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指导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确定工作。 |
|
106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逾期未改正行为的处罚 |
市消防救援支队、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辽宁省消防条例》 |
取消 |
1.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管。 2.组织开展消防宣传,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齐消防器材。 3.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
|
107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行为的处罚 |
1.对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辽宁省消防条例》 《关于下放消防救援支队列管单位消防监督管理权限的决定》(辽消〔2020〕87号) |
取消 |
1.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
|
2.对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行为的处罚 |
|||||||||
108 |
市残联 |
行政确认 |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 |
|
市残联、县级残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
取消 |
1.向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做好解释工作。 2.做好相关数据查询分析工作。 |
|
合并的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项)
序号 |
主管部门 |
项目类型 |
主项 |
子项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改革方式 |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市自然资源局 |
公共服务 |
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关于开通12336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6号) |
合并,并入12345热线 |
1.设立专职人员,配合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办违法举报案件。 2.按照职能设定协调内部机构,高效解决各类投诉举报问题。 3.对通过投诉举报渠道反映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 |
|
2 |
市自然资源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1号) |
合并,并入“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1.加大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业务工作的指导力度。 2.主动沟通对接,提高监管效率,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
|
3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合并,并入“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裁决” |
1.依法依规处理自然资源权属纠纷。 2.及时对外公开申请要件等服务指南,提供优质便民服务。 |
|
4 |
市林草局 |
行政裁决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
市林草局、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合并,并入“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裁决” |
1.依法依规处理自然资源权属纠纷。 2.及时对外公开申请要件等服务指南,提供优质便民服务。 |
|
5 |
市海洋渔业局 |
行政裁决 |
海域使用权争议行政调解 |
|
市海洋渔业局、县级海洋渔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合并,并入“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裁决” |
1.依法依规处理自然资源权属纠纷。 2.及时对外公开申请要件等服务指南,提供优质便民服务。 |
|
6 |
市生态环境局 |
公共服务 |
12369环保举报投诉 |
|
市生态环境局 |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
合并,并入12345热线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整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4号)文件要求,12369环保举报热线归并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后,由营商部门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设置举报投诉电话。整合归并后,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 |
|
7 |
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
市住建局、县级住建(房产)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合并,并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依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
|
8 |
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登记 |
|
市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 |
合并,并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市、县两级住建部门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开展备案工作。 |
|
9 |
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 |
|
市住建局、县级住建(房产)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合并,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 |
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 |
|
10 |
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补发 |
|
市住建局、县级住建(房产)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合并,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 |
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 |
|
11 |
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接收审验 |
|
市住建局、县级住建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合并,并入“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加强对城建档案馆(室)的监督检查。 |
|
12 |
市住建局 |
公共服务 |
房屋租赁办理 |
|
市住建局、县级住建(房产)部门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合并,并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监管。 |
|
13 |
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确认 |
种子种苗产地检疫 |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合并,并入“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1.建立健全种子种苗产地检疫许可制度。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落实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
14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检查 |
对盐产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 |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盐专营办法》 《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 |
合并,并入“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 2.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
|
15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检查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的考核检查 |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合并,并入“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1.依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 2.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
|
16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许可 |
开办广播电台调频广播、多工广播业务审核 |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合并,并入“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1.加强对无线台站的管理,对无线台站的调频广播开办情况加大检查管理力度。 2.加强广播电视机构管理,做好传输覆盖网涉及的机构管理。 |
审核转报 |
17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许可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移动电视业务审批的初审 |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60号) |
合并,并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
1.加强对移动电视频道的日常监管,确保频道运行合法合规。 2.定期开展移动电视频道许可证换证工作,加强相关内容审核。 |
审核转报 |
18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1.对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合并,并入“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中子项“2.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等行为的处罚”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广播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行为的查处。 |
重大案件由省广电局处理 |
2.对《许可证》进行涂改或者转让行为的处罚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合并,并入“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中子项“2.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等行为的处罚”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行为的查处。 |
|||||
3.对单位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行为的处罚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合并,并入“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行为的查处。 |
|||||
19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
合并,并入“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中子项“1. 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而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抽查检查,发现问题经核查后,责令违规机构限期整改到位。 |
重大案件由省广电局处理 |
2.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未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行为的处罚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
|||||||
3.对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按月编制播映节目单行为的处罚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
合并,并入“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中子项“1. 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而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
4.对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行为的处罚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
合并,并入“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中子项“2.对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行为的处罚” |
||||||
20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合并,并入“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中子项“5.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抽查检查,发现问题经核查后,责令违规机构限期整改到位。 |
重大案件由省广电局处理 |
承接省级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8项)
序号 |
主管部门 |
项目类型 |
主项 |
子项 |
实施机关(原) |
改革方式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 |
|
省农业农村厅,设区的市级、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市营商局受省农业农村厅委托实施省级“生物制品”权限 |
《兽药管理条例》 |
1.加强业务指导培训。 2.统一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对接业务办理系统。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
2 |
市商务局 |
行政许可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
|
省商务厅 |
市商务局受省商务厅委托受理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1.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提高市级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2.对接业务办理系统,统一规范业务办理流程。 |
3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许可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
省文旅厅 |
市营商局受省文旅厅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
1.严格旅行社设立许可审批流程。 2.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加强许可事项监管。 3.加强业务培训指导。 |
4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许可 |
导游证核发 |
|
省文旅厅 |
市文旅广电局受省文旅厅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管理办法》 |
1.严格导游证核发工作流程。 2.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加强导游证核发工作监管。 3.加强业务培训指导。 |
5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
省文旅厅,县级文旅部门 |
市营商局受省文旅厅委托实施“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文市函〔2012〕191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
1.加强报备管理。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省文旅厅备案。 2.加强业务指导培训。通过开展年度培训、制作办事指南等多种办法,对市级审批工作人员、相关市场主体开展培训和宣传。 3.对接业务办理系统。所有业务均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办结、统一报备,确保业务环节规范有序。 |
6 |
市卫健委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
省卫健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健部门 |
市营商局受省卫健委委托实施省级权限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
1.加强业务指导培训,统一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对接业务办理工作。 2.市级卫健部门按照规定制定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省级卫健部门对市级卫健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 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专项检查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7 |
市卫健委 |
行政许可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
省卫健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健部门 |
市营商局受省卫健委委托实施省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1.加强业务指导培训,统一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对接业务办理工作。 2.市级卫健部门按照规定制定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 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专项检查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8 |
市卫健委 |
行政许可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
省卫健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健部门 |
市营商局受省卫健委委托实施省级权限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加强业务指导培训,统一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对接业务办理工作。 2.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强化日常监管。 4.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
9 |
市卫健委 |
行政许可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
|
省卫健委 |
市营商局受省卫健委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
1.加强业务指导培训,统一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对接业务办理工作。 2.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商同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服务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订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批准戒毒治疗业务许可的同时,向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 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专项检查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10 |
市卫健委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
省卫健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健部门 |
市营商局受省卫健委委托实施省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
1.加强业务指导培训,统一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对接业务办理工作。 2.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专项检查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11 |
市卫健委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 |
|
省卫健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健部门 |
市营商局受省卫健委委托实施省级权限 |
《护士条例》 |
1.加强业务指导培训,统一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对接业务办理工作。 2.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专项检查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12 |
市卫健委 |
行政许可 |
医疗广告审查 |
|
省卫健委 |
市营商局受省卫健委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1.加强业务指导培训,统一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对接业务办理工作。 2.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专项检查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13 |
市卫健委 |
行政许可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
省卫健委 |
市营商局受省卫健委委托实施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
1.加强业务指导培训,统一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对接业务办理工作。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3.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日常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
14 |
市卫健委 |
行政许可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
省卫健委 |
市营商局受省卫健委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加强业务指导培训,统一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对接业务办理工作。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3.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日常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
15 |
市卫健委 |
行政许可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
省卫健委,设区的市级、县级卫健部门 |
市营商局受省卫健委委托实施省级权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1.加强业务指导培训,统一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对接业务办理工作。 2.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专项检查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16 |
市卫健委 |
行政许可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审批 |
省级行政区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审批 |
省卫健委 |
市营商局受省卫健委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
1.加强业务指导培训, 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对接业务办理工作,全面提升审批工作效能。 2.开展省级飞行检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持续提升审批工作质量。 |
17 |
市林草局 |
行政确认 |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
|
省林草局 |
省林草局下放至市林草局实施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
1.市级林草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省林草局加强对市级林草部门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加强信息共享,市级林草部门及时将验收情况上报省林草局。 |
18 |
市林草局 |
行政确认 |
采伐更新验收 |
|
省林草局 |
省林草局下放至市林草局实施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
1.市级林草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省林草局加强对市级林草部门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加强信息共享,市级林草部门及时将验收情况上报省林草局。 |
收回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2项)
序号 |
主管部门 |
项目类型 |
主项 |
子项 |
实施机关(原)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改革方式 |
1 |
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许可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
市营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权限收回省级实施,将“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及“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调整至省生态环境厅实施。 |
2 |
市市场监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 |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权限收回省级实施,将市级权限调整至省市场监管局实施。 |
3 |
市市场监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确定 |
|
市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
权限收回省级实施,将市级权限调整至省市场监管局实施,调整后名称为“形成本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公布”。 |
4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许可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
市文旅广电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权限收回省级实施,将市级审批权限调整至省广电局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广电部门只进行初审。 |
5 |
市委宣传部 |
行政处罚 |
图书出版质量处罚 |
|
市委宣传部、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
权限收回省级实施,将市县级权限调整至省新闻出版局实施。 |
6 |
市卫健委 |
行政许可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
|
县级卫健部门或营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
权限收回市级实施,将县级权限调整至市营商局实施。 |
7 |
市卫健委 |
行政许可 |
医疗广告审查 |
|
县级卫健部门或营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4号 2015年4月24日修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 |
权限收回市级实施,将县级权限调整至市营商局实施。 |
8 |
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许可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市营商局、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营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权限收回市级实施,将县级权限调整至市营商局实施。 |
9 |
市财政局 |
行政裁决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
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6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修订)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8年3月1日施行) |
权限收回市级实施,将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权限收回市财政局实施。 |
10 |
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
|
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6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修订)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8年3月1日施行) |
权限收回市级实施,将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权限收回市财政局实施。 |
11 |
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
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6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修订)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8年3月1日施行) |
权限收回市级实施,将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权限收回市财政局实施。 |
12 |
市水利局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
收回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权限,调整至大石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
新增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62项)
序号 |
主管部门 |
项目类型 |
主项 |
子项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改革方式 |
备注 |
1 |
市发展改革委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市发展改革委、县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 |
《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 |
新增 |
|
2 |
市公安局 |
行政备案 |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品种、数量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新增 |
|
3 |
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
新增 |
|
4 |
市民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市民政局、县级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新增 |
|
5 |
市民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处罚 |
市民政局、县级有关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新增 |
|
2.对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 |
||||||||
3.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
||||||||
4.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
6 |
市司法局 |
行政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行使检查职能 |
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检查 |
市司法局、县级司法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新增 |
|
7 |
市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 |
市司法局、县级司法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新增 |
|
2.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
||||||||
3.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处罚 |
||||||||
4.对受援人的处罚 |
||||||||
5.对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处罚 |
||||||||
8 |
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1.对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市生态环境局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
新增 |
|
2.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政处罚 |
||||||||
9 |
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新增 |
|
2.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
3.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
4.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
5.对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处罚 |
||||||||
6.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
7.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处罚 |
||||||||
8.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
9.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
10.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
10 |
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处罚 |
对违反财务制度、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 |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
新增 |
|
11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备案 |
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备案 |
1.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地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的备案 |
县级文旅部门或营商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2〕70号) |
新增 |
|
2.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增剧本脚本,或者剧本脚本的故事背景、剧情等主要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备案 |
||||||||
12 |
市卫健委 |
行政备案 |
诊所备案 |
|
县级卫健部门或营商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新增 |
|
13 |
市卫健委 |
行政确认 |
生育登记 |
|
乡级卫生健康工作机构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 |
新增 |
|
14 |
市卫健委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和非法获取器官的处罚 |
市卫健委 |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
新增 |
|
2.对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处罚 |
||||||||
3.对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处罚 |
||||||||
4.对违规获取遗体器官、违规跨区域提供遗体器官获取服务、违规参与遗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违规分配及获取活体器官的处罚 |
||||||||
5.对违规转运器官、转介捐献人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
6.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获取人体器官、获取人体器官申请时违反伦理原则或者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的处罚 |
||||||||
7.对遗体器官获取部门未独立于人体器官移植的科室、未经见证实施遗体器官获取、未按规定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未按规定报告人体器官获取移植实施情况的处罚 |
||||||||
8.对未对捐献人或者获取器官进行医学检查、未对接受人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未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处罚 |
||||||||
15 |
市卫健委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等的处罚 |
市卫健委、县级卫健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新增 |
|
2.对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
||||||||
3.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
4.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
16 |
市卫健委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行为的处罚 |
市卫健委、县级卫健部门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新增 |
|
2.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
17 |
市卫健委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处罚 |
市卫健委、县级卫健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新增 |
|
2.对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处罚 |
||||||||
3.对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
18 |
市卫健委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规定的处罚 |
1.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或者未按照病情需求提供相适宜的设施、设备,导致治疗服务标准降低的处罚 |
市卫健委、县级卫健部门 |
《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 |
新增 |
|
2.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19 |
市卫健委 |
行政检查 |
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1.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
市卫健委、县级卫健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新增 |
|
2.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
||||||||
3.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4.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20 |
市卫健委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
|
市卫健委、县级卫健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新增 |
|
21 |
市卫健委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监督检查 |
|
市卫健委、县级卫健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新增 |
|
22 |
市卫健委 |
行政检查 |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
市卫健委、县级卫健部门 |
《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 |
新增 |
|
23 |
市卫健委 |
行政检查 |
对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
|
市卫健委、县级卫健部门 |
《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 |
新增 |
|
24 |
市卫健委 |
行政强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
市卫健委、县级卫健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新增 |
|
25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强制 |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新增 |
|
26 |
市应急局 |
行政确认 |
森林草原火灾认定 |
|
市应急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0〕9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21〕64号) 《关于调整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机构设置和组成人员的通知》(辽森指字〔2021〕2号) |
新增 |
省级负责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认定; 市级负责较大森林草原火灾认定; 县级负责一般性森林草原火灾认定。 |
27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备案 |
市场主体歇业 |
|
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营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新增 |
|
28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备案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 |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营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新增 |
|
29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备案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营商部门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新增 |
|
30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履行经营者义务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新增 |
|
2.对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行为的处罚 |
||||||||
31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新增 |
|
2.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 |
||||||||
3.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 |
||||||||
4.对市场主体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
5.对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处罚 |
||||||||
6.对市场主体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
32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新增 |
|
2.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的处罚 |
||||||||
33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新增 |
|
2.对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
3.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行为的处罚 |
||||||||
4.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
5.对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
6.对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和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
7.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行为的处罚 |
||||||||
8.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行为的处罚 |
||||||||
9.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等行为的处罚 |
||||||||
10.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行为的处罚 |
||||||||
11.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行为的处罚 |
||||||||
12.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的处罚 |
||||||||
34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新增 |
|
2.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3.对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处罚 |
||||||||
4.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处罚 |
||||||||
5.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
6.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
7.对市场主体未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处罚 |
||||||||
8.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
9.对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处罚 |
||||||||
35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新增 |
|
2.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处罚 |
||||||||
3.对检验检测机构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处罚 |
||||||||
4.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 |
||||||||
5.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 |
||||||||
36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未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安全警报系统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新增 |
|
2.对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等行为的处罚 |
||||||||
3.对管理者未及时制止任何人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行为的处罚 |
||||||||
4.对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行为的处罚 |
||||||||
5.对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
||||||||
6.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依法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
||||||||
37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新安装电梯、在用载人电梯未按照规定安装相关设施、装置的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
新增 |
|
2.对电梯制造单位未履行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义务和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行为的处罚 |
||||||||
3.对电梯使用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
4.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维护保养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5.对开展检测工作的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8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
新增 |
对于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等处罚由广告审查机关实施。 |
2.对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行为的处罚 |
||||||||
3.对未经审查或者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行为的处罚 |
||||||||
4.对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
||||||||
5.对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行为的处罚 |
||||||||
6.对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行为的处罚 |
||||||||
7.对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行为的处罚 |
||||||||
8.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为的处罚 |
||||||||
38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9.对广告主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
新增 |
对于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等处罚由广告审查机关实施。 |
10.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
11.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未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不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
12.对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行为的处罚 |
||||||||
13.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行为的处罚 |
||||||||
14.对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行为的处罚 |
||||||||
15.对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行为的处罚 |
||||||||
39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经营者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
新增 |
|
40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新增 |
省直单位由省广电局检查 |
41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新增 |
|
2.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未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或者通知有关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
3.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
42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为的处罚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新增 |
省直单位由省广电局检查 |
2.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
||||||||
3.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
4.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等行为的处罚 |
||||||||
43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
新增 |
|
44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检查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检查 |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新增 |
省直单位由省广电局检查 |
45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检查 |
对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的检查 |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新增 |
省直单位由省广电局检查 |
46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检查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检查 |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新增 |
|
47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检查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项工作的检查 |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新增 |
|
48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检查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的检查 |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
新增 |
|
49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检查 |
对未成年人节目的检查 |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
新增 |
|
50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许可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营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新增 |
|
51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
1.对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粮食销售出库违法行为的处罚 |
市发展改革委、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新增 |
|
2.对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
3.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52 |
市医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处罚 |
市医保局、县级医疗保障机构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新增 |
|
53 |
市医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市医保局、县级医疗保障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新增 |
|
2.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
54 |
市医保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
|
市医保局、县级医疗保障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新增 |
|
55 |
市医保局 |
行政强制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无法以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加以证据保全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
市医保局、县级医疗保障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新增 |
|
56 |
市林草局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强制 |
代为恢复、修复、重建湿地 |
市林草局、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
新增 |
|
57 |
市林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违反条例规定,编造、散布虚假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和灾情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市林草局、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林业防治检疫机构) |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 |
新增 |
|
58 |
市林草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
市林草局、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
新增 |
|
59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药监部门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新增 |
|
60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县级药监部门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新增 |
|
2.对违反处方药网络销售管理的处罚 |
||||||||
3.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
4.对违反药品网络销售信息展示的处罚 |
||||||||
5.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
61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新增 |
|
62 |
市残联 |
行政确认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
县级残联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
新增 |
|
调整的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目录(151项)
序号 |
主管 部门 |
项目类型 |
主项 |
子项 |
实施机关(原)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改革方式 |
备注 |
1 |
市财政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备案 |
1.融资担保公司跨市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市财政局(初审)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15号)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1号) |
调整为行政备案,调整主项名称为“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及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
2.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备案 |
||||||||
3.融资担保公司变更营业地址备案 |
||||||||
4.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备案 |
||||||||
5.融资担保公司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
6.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备案 |
||||||||
7.融资担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备案 |
||||||||
2 |
市发展改革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1.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市营商局、县级项目备案机关或营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6〕7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辽政发〔2017〕1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政发〔2019〕16号)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2.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
3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际联网备案 |
1.个人国际联网备案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2.单位国际联网备案 |
||||||||
4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5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爆破作业项目合同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12) |
调整为行政备案,调整主项名称为“爆破作业合同备案” |
|
6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调整为行政备案,调整主项名称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备案” |
|
7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8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锁具修理业备案登记 |
|
县级公安机关 |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9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10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娱乐场所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11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维修业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12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从事犬只诊疗、养殖活动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13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14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15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16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
|
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17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备案 |
|
市公安局 |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18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管理 |
|
市公安局 |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公通字〔2007〕43号)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19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销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20 |
市民政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慈善信托备案 |
|
市民政局、县级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21 |
市民政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养老机构备案 |
|
市民政局、县级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22 |
市民政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
市民政局、县级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23 |
市财政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备案 |
|
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政发〔2020〕17号)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24 |
市人社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备案 |
|
市人社局(受省人社厅委托实施)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3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政发〔2020〕17号)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25 |
市自然资源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 |
|
市自然资源局 |
《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26 |
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市住建局、县级住建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27 |
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 |
|
市住建局、县级住建部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28 |
市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
市住建局、县级住建(房产)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29 |
市住建局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
市住建局、县级住建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30 |
市交通运输局 |
行政许可 |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调整主项名称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
|
31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32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拟从事省内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服务社会化服务商的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政发〔2020〕17号)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备案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交运〔2020〕402号)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33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运便字〔2014〕181号) 《辽宁省道路运输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辽交运法字〔2008〕75号) 《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明确下放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省际市际分公司备案职权的通知》 (辽交运客发〔2016〕125号)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34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调整为行政备案,调整主项名称为“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经营备案” |
|
35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维修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代为行使站前区、西市区此项职权)、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调整为行政备案,调整主项名称为“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
36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37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经营备案 |
|
市营商局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
调整为行政备案,调整主项名称为“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备案” |
|
38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政发〔2020〕17号)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39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变更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代为行使站前区、西市区此项职权)、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40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变更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代为行使站前区、西市区此项职权)、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41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变更备案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备案(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 |
||||||||
42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43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理货经营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44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45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备案(告知性) |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46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47 |
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备案 |
|
市交通运输局(代为行使站前区、西市区此项职权)、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调整为行政备案,调整主项名称为“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备案” |
|
48 |
市水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 |
|
市水利局、县级水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水保〔2017〕365号)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49 |
市农业农村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村兽医登记备案 |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20〕46号)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50 |
市农业农村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51 |
市农业农村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备案 |
|
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农〔2010〕2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0〕13号)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52 |
市农业农村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备案 |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53 |
市农业农村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备案 |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54 |
市商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
县级商务部门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商联发〔2005〕203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商办建函〔2017〕36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的通知》 (辽政发〔2019〕31号)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55 |
市商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市商务局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辽政发〔2016〕48号)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56 |
市商务局 |
行政确认 |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 |
|
市商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 (商合发〔2008〕343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商合发〔2008〕38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14〕30号)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57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确认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 |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文物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
58 |
市卫健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
市营商局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政发〔2015〕21号)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59 |
市卫健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
|
市卫健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13〕21号)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60 |
市卫健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 |
|
市卫健委(受省卫健委委托实施)、县级卫健部门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61 |
市卫健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医诊所备案 |
|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营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62 |
市卫健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医疗美容项目备案 |
|
市卫健委(受省卫健委委托实施)、县级卫健部门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调整主项名称为“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备案” |
|
63 |
市卫健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体检项目备案 |
|
市卫健委(受省卫健委委托实施)、县级卫健部门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
调整为行政备案,调整主项名称为“《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备案” |
|
64 |
市卫健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外出健康体检备案 |
|
市卫健委(受省卫健委委托实施)、县级卫健部门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65 |
市卫健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 |
|
市卫健委、县级卫健部门 |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2号)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66 |
市卫健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 |
|
县级卫健部门 |
《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7〕38号)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67 |
市卫健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 |
|
市卫健委、县级卫健部门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68 |
市应急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
市应急局、县级应急部门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69 |
市应急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
|
市应急局、县级应急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和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由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
70 |
市应急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
市应急局、县级应急部门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71 |
市市场监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 |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72 |
市市场监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 |
|
市市场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73 |
市市场监管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场主体有关事项备案 |
|
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营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74 |
市委宣传部 |
其他行政权力 |
承印加工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备案 |
|
市委宣传部(受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实施) |
《印刷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政发〔2018〕35号) |
调整为行政备案 |
|
75 |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 |
行政许可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营商部门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调整为行政备案,调整主项名称为“粮食收购资格备案” |
|
76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防办) |
行政许可 |
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市发展改革委、受市级委托的县级人防主管部门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国家动员委 发展计划委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辽政发〔2016〕48号) |
调整为行政备案,调整主项名称为“人防工程、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77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
市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
78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
79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
80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
81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 |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国土资发〔2006〕114号) 《辽宁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
82 |
市住建局 |
行政确认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
县级住建部门 |
《城市绿化条例》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
83 |
市海洋渔业局 |
行政许可 |
除远洋渔业船舶外的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辽政发〔2019〕16号)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
84 |
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确认 |
农机事故责任复核 |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
85 |
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确认 |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
86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许可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
市营商局、县级文旅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文化部 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文人发〔2000〕第60号)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
87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许可 |
文化类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 |
|
县级文旅部门或营商部门 |
《基金会管理条例》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实施机关调整为省文旅厅 |
|
88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许可 |
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核 |
|
市文旅广电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13〕21号)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
89 |
市档案局 |
行政许可 |
对重点项目的档案的验收 |
|
市营商局、县级档案主管部门或营商部门 |
《辽宁省档案条例》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
90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防办) |
行政许可 |
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
|
市营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
91 |
市自然资源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09号) 《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8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权抵押备案服务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3〕220号) |
调整为公共服务 |
|
92 |
市公安局 |
行政确认 |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
调整为行政强制 |
|
93 |
市公安局 |
行政确认 |
酒精、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检测 |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
调整为行政强制 |
|
94 |
市自然资源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测绘成果质量监管 |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
调整为行政检查 |
|
95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申请的受理 |
1.对加入中国国籍申请的受理 |
市公安局、县级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调整为内部管理 |
|
2.对退出中国国籍申请的受理 |
||||||||
3.对恢复中国国籍申请的受理 |
||||||||
96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人不准出境 |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调整为内部管理 |
|
97 |
市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情形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调整为内部管理 |
|
98 |
市人社局 |
行政确认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确认 |
|
市人社局、县级人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5〕48号) |
调整为内部管理 |
|
99 |
市自然资源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测绘项目招标监管与备案 |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 |
调整为内部管理 |
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目录无此项。备案履行主体为各级政府部门利用财政资金开展的测绘招标事项。 |
100 |
市生态环境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
|
市生态环境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
调整为内部管理 |
|
101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防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
|
市发展改革委 |
此项设定依据不公开 |
调整为内部管理 |
仅对自有资金(人防部门筹措的资金、财政拨付的资金和国家转移支付的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实施管理。 |
102 |
市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 |
|
市营商局、县级供热管理部门 |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
调整至市营商局 |
|
103 |
市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获得供热经营权的企业停业、歇业审批 |
|
市营商局、县级供热管理部门 |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
调整至市营商局 |
|
104 |
市住建局 |
行政许可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审批 |
|
市营商局、县级供热管理部门 |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
调整至市营商局 |
|
105 |
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调整至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
106 |
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
市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调整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107 |
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
省农业农村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调整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
108 |
市海洋渔业局 |
行政许可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
省农业农村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
调整至市海洋渔业局、县级海洋渔业部门 |
|
109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防办) |
行政检查 |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
|
市发展改革委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国人防发〔2010〕288号) |
调整至市发展改革委、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
110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防办) |
行政强制 |
责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
|
市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调整至市发展改革委、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
111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防办) |
公共服务 |
人防工程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公示 |
|
省国动办(省人防办)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 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防〔2018〕117号) |
调整至省国动办(省人防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防办) |
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情况上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112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防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 |
1.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 |
省国动办(省人防办)、市发展改革委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发〔2014〕15号)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沈阳军区 辽宁省政府 吉林省政府 黑龙江省政府〔2008〕8号) 《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9号 ) 《国家动员委 发展计划委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人防〔2014〕235号) 《关于调整全省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辽国动办发〔2023〕49号) |
调整至市发展改革委 |
|
2.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
113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防办)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 |
|
市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
调整至市发展改革委、县级人防部门 |
|
114 |
市工信局 |
行政许可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
市工信局、县级工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辽政发〔2016〕48号) |
划转至市营商局 |
市营商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项统一实施。 |
115 |
市工信局 |
行政检查 |
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
|
市工信局、县级工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 |
划转至市发展改革委、县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
|
116 |
市工信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处罚 |
市工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划转至市发展改革委、县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
|
2.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行为的处罚 |
||||||||
3.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行为的处罚 |
||||||||
4.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而进行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
5.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进行备案行为的处罚 |
||||||||
6.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的处罚 |
市工信局、县级工信部门 |
|||||||
7.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行为的处罚 |
||||||||
8.对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行为的处罚 |
||||||||
117 |
市工信局 |
行政检查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 |
|
市工信局、县级工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划转至市发展改革委、县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
|
118 |
市工信局 |
行政检查 |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检查 |
|
省工信厅、市工信局、县级工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 |
划转至市发展改革委、县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
|
119 |
市林草局 |
行政许可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
市综合执法局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划转至市营商局 |
|
120 |
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港、澳、台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许可 |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划转至营口鲅鱼圈边检站 |
|
121 |
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船舶搭靠外轮许可 |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划转至营口鲅鱼圈边检站 |
|
122 |
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人员上下外轮许可 |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划转至营口鲅鱼圈边检站 |
|
123 |
市公安局 |
行政许可 |
入境枪支、弹药携运许可 |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
划转至营口鲅鱼圈边检站 |
|
124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征收 |
土地出让金的征收 |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划转至县级税务机关 |
|
125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征收 |
土地年租金的征收 |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划转至县级税务机关 |
|
126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征收 |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 |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划转至县级税务机关 |
|
127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征收 |
探矿权使用费的征收 |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辽宁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非〔2006〕445号) |
划转至县级税务机关 |
|
128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征收 |
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 |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辽宁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非〔2006〕445号) |
划转至县级税务机关 |
|
129 |
市海洋渔业局 |
行政征收 |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 |
|
市海洋渔业局、县级海洋渔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
划转至县级税务机关 |
|
130 |
市海洋渔业局 |
行政征收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 |
|
市海洋渔业局、县级海洋渔业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划转至县级税务机关 |
|
131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征收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财综〔2023〕10号) 《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辽财预〔2024〕2号) |
划转至县级税务机关 |
|
132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征收 |
采矿登记费的征收 |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暂停征收 |
|
133 |
市林草局 |
行政确认 |
森林火灾认定 |
|
市林草局、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森林防火条例》 |
划转至市应急局 |
|
134 |
市林草局 |
行政征收 |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
|
市林草局、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划转至县级税务机关 |
|
135 |
市林草局 |
行政征收 |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
|
市林草局、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划转至县级税务机关 |
|
136 |
市林草局 |
行政奖励 |
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市林草局、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20〕9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政办〔2021〕64号) 《关于调整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机构设置和组成人员的通知》 (辽森指字〔2021〕2号) |
划转至市应急局 |
|
137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防办) |
行政征收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
市发展改革委、县级人防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全省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划转至县级税务机关 |
|
138 |
市卫健委 |
行政许可 |
饮用水单位卫生许可 |
|
市营商局、县级营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
调整实施层级,市本级行使供水范围跨行政区域集中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权限,各县(市)区行使供水范围在本区域内集中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权限 |
|
139 |
市卫健委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市营商局、县级营商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发〔1987〕24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国发〔2016〕12号) |
调整实施层级,市本级行使主城区(站前区、西市区)理发店、美容店营业面积200㎡(含)以上,其他场所1000㎡(含)以上权限;站前区、西市区行使200㎡(不含)以下,其他场所1000㎡(不含)以下权限。综合体内如设有多个公共场所,面积以总面积计算,项目按主营业务认定;其它县(市)区行使本行政区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权限 |
|
140 |
市发展改革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初审 |
|
市发展改革委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5〕440号) 《关于转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的通知》 (辽发改外资〔2006〕78号) |
调整主项名称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初审转报” |
|
141 |
市卫健委 |
行政确认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
县级卫健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 (国疾控综卫免发〔2023〕17号)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调整主项名称为“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的指定” |
|
142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营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 |
调整主项名称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
|
143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调整主项名称为“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
144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调整主项名称为“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
145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许可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省、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台名、台标、套数、节目设置变更的初审 |
1.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省、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台名、台标、套数、节目设置变更的初审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 (国发〔2020〕13号) 《印发〈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4〕60号) |
调整主项名称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审核转报 |
2.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
|||||||
146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行为的处罚 |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调整主项名称为“对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
147 |
市文旅广电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但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等行为的处罚 |
市文旅广电局、县级广电部门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 |
调整子项名称为“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等行为的处罚” |
|
2.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但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处罚 |
调整子项名称为“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处罚” |
|||||||
3.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行为的处罚 |
调整子项名称为“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运营单位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行为的处罚” |
|||||||
4.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行为的处罚 |
||||||||
148 |
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2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调整子项名称为“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的处罚” |
|
149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
调整实施依据为新修订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
|
150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对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逾期未改正行为的处罚 |
市消防救援支队、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辽宁省消防条例》 |
调整实施依据为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调整主项名称为“对施工单位违反《辽宁省消防条例》的处罚”;调整子项名称为“对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未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实施机关调整为“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
151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行为的处罚 |
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辽宁省消防条例》 |
调整实施依据为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调整主项名称为“对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违反《辽宁省消防条例》的处罚”;调整子项名称为:“对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值班行为的处罚” |
|
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9项)
序号 |
主管 部门 |
项目类型 |
主项 |
子项 |
实施机关(原)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改革方式 |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市残联 |
行政确认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
市残联、县级残联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 |
下放至鲅鱼圈区、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残联部门行使 |
1.加强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2.统一规范审核认证业务流程。 3.统一发布业务审核认定时间并协调全地区相关部门联动。 |
2 |
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建设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水建管〔2022〕158号) |
下放至鲅鱼圈区、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属地水利部门行使,重大、跨县(市)区的,由市级水利部门处理。 |
1.加强对各县(市)区水利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执法和监管水平,强化各级水利部门监管职责。 2.严格落实各项法规制度,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落实,强化模块化、标准化管控。 3.加强业务宣传,压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开展和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 4.指导各县(市)区水利部门严格执法,严格按照各项法规落实责停、约谈、罚款、征信、惩戒等处罚措施。 5.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
3 |
市水利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行为的处罚 |
|
市水利局 |
《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 |
下放至鲅鱼圈区、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属地水利部门行使,跨县(市)区的,由市级水利部门处理。 |
1.加强对各县(市)区水利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3.结合工作实际,创新日常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
4 |
市水利局 |
行政强制 |
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查封、扣押 |
|
市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 |
下放至鲅鱼圈区、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属地水利部门行使,同时赋予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委会行使,跨县(市)区、自贸区营口片区的,由市级水利部门处理。 |
1.加强对各县(市)区水利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开展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2.指导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方案评审、方案审批、方案实施和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
5 |
市教育局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
市级政府(由市营商局会同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承办)、县级政府(由教育部门或营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
下放至老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市本级行使站前区、西市区权限,原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权限保持不变。 |
1.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提高审批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2.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 |
6 |
市林草局 |
行政许可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市林草局 |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
下放至鲅鱼圈区、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行使 |
1.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提高审批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2.加强执法监督,指导属地林草部门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 4.加强对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
7 |
市林草局 |
行政许可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市林草局 |
《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
下放至鲅鱼圈区、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行使 |
1.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提高审批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2.加强执法监督,指导属地林草部门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 4.加强对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
8 |
市林草局 |
行政确认 |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
|
市林草局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三条: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下放至鲅鱼圈区、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行使 |
1.加强对县级林草主管部门验收工作的指导。 2.强化执法监督,指导属地林草部门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3.加强对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
9 |
市林草局 |
行政确认 |
采伐更新验收 |
|
市林草局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
下放至鲅鱼圈区、盖州市、大石桥市、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行使 |
1.加强对县级林草主管部门验收工作的指导。 2.强化执法监督,指导属地林草部门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3.加强对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