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民政局 副局长 张锐
下面我介绍一下营口市2025年提标工作相关情况: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加大投入,不断完善政策体系,提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此次提高补助标准,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实际行动。营口市已经连续15年提高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今年,我们在充分调研、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决定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本次提标覆盖全市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及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直接受益48976人,进一步提升了困难群众生活质量,兜牢织密民生保障网。
一是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与安全感。随着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的逐步上升,持续提高救助保障标准能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生活压力,让他们在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基本需求上得到更坚实的保障,减少因生活困顿带来的焦虑,切实感受到社会关怀的温暖,从而增强对生活的信心。
二是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困难群众是社会大家庭的重要成员,提标工作通过精准施策缩小收入差距,让发展成果更公平地惠及弱势群体,避免因贫富差距过大引发社会矛盾。这既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也为社会和谐稳定筑牢了基础,营造人人共享发展红利的良好氛围。
三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助力共同富裕。连续15年的提标行动,形成了常态化的民生保障机制,能有效防止困难群众因突发状况返贫致贫,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供有力支撑。同时,通过持续改善困难群众生活条件,逐步拉近与其他群体的生活差距,是朝着共同富裕目标稳步迈进的具体实践。
下一步,我们将以此次提标为契机,持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加强与其他保障制度的衔接,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丰富救助内容,拓展救助方式,共同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全面、精准、温暖的救助服务,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更好保障,共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问:刚才张锐副局长介绍了提标的总体情况,下面请几位科长详细介绍一下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及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保障标准提高的具体情况?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刘刘
答:下面由我为大家介绍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提升情况。
一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34%,由747元/人月提高到757元/人月。二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3.19%,由596元/人月提高到615元/人月。三是城乡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户家庭)的认定标准按1.5倍的低保标准认定。四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0.89%,由1120元/人月提高到113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1.55%,由905元/人月提高到919元/人月。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 孟亮
答: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和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划齐,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分别提高5.76%,即集中供养孤儿由2241元/人月提高到2370元/人月;分散供养孤儿由2241元/人月提高到2370元/人月。
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和养老保障科科长 杨冬
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提标幅度与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一致,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19%。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28元提高到751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82元提高到704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32元提高到652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83元提高到6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