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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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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发〔20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办法》业经2025年7月8日第十七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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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国有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市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自贸区营口片区的工业用地按照“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方式供应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先租后让”是指对工业用地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租赁期届满,经考核评价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弹性年限出让”是指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和企业发展状况,在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范围内,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土地供应方式。

第五条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 “先租后让”按照“5+N”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中5年为租赁期,N年为出让期,土地使用年限不高于50年,但不得低于10年。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

第七条 “弹性年限出让”在少于法定最高使用年限50年的前提下,辖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具体工业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年限,最低不得少于10年。

第八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在出让条件中应明确租赁年限、出让年限、租金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租赁期满的考核评估指标、出让后的出让金标准、续期条件等。

工业用地“弹性年限出让”应明确弹性出让年限、出让金标准、续期条件等。

第九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的审批管理与现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程序相同,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工信、生态环境、项目管理及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拟以“先租后让”或“弹性年限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进行项目准入审查;

(二)经项目准入审查通过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拟出让工业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产业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拟定出让方案,提交辖区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审议;

(三)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经辖区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向辖区政府、管委会报请批复。

第十条 土地价格按使用年限进行修正。对符合《辽宁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符合《辽宁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的竞买保证金按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起始价款的20%一次性收取,土地成交后将竞买保证金转为租赁期租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租金不足部分由竞得人予以补齐,超出租金部分一次性退还竞得人。

租赁期租金计算方式为(竞得价/租赁和出让总年限)×租赁年限。

第十二条 土地成交后,辖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或者出让合同。

出租人、出让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和条件交付土地。承租人、受让人应当按照土地租赁合同、出让合同约定的金额、年限和方式支付租金、出让金。

第十三条 对提出建设标准、产业要求、建筑面积比例、最低容积率、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等作为土地使用条件的,在土地成交后,辖区政府、管委会与土地竞得人签订监管协议,监管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履约情况。项目用地达不到约定的,依法依约处置土地。

第十四条 承租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租赁价款缴款凭证向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意见书》,承租人持《建设用地使用意见书》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项目建设手续。

弹性年限出让的,按照工业用地出让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内,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不得转租、转让或抵押。土地转为出让后,享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

第十六条 承租人、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行业类别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行业类别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第十七条 建立用地项目土地执行情况考核制度。“先租后让”方式取得土地,租赁期满前一年(即租赁期第4年),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预考核。考核值未达到约定值的,将考核评价意见反馈承租人,督促其尽快达标。

租赁期满前一个月,进行终考核,租赁期满且经考核评价达标的,双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剩余土地出让价款(土地成交价款扣除已缴土地价款后的差价),土地出让期限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向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申请办理出让期的土地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考核评价不达标的、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土地使用权由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辖区政府、管委会可在土地决策时选择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承租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并纳入合同管理执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先租后让”方式取得土地的,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补偿,退还剩余年期土地租金。

第十九条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国家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省政策规定允许“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的产业或行业用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工业用地按照“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方式供应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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