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政发〔20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25年8月29日第十七届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秩序,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热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和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鲅鱼圈区、老边区、站前区、西市区、自贸区营口片区、沿海产业基地、辽河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保障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投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以下简称市城建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数据更新、查询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定信息系统使用、数据采集报送等制度。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以及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发改、自然资源、财政、数据、文旅广电、公安、城管综合执法、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应用物联网、大数据、数字孪生、城市信息模型等技术,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系统智慧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及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明确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的数据规范,与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数据标准统一,以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施工线位规划,办理施工许可、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及地下管线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可依托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开展。
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普查方案,实施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将普查成果录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市城建中心依申请受理城市地下管线数据信息查询工作,不得收取查询费用。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申请查询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采集更新、管理等费用纳入市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地下管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营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相关领域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将已批复的各领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红线内住宅小区地下管线规划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网承载能力。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管线的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辖区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由市住建局汇总后统筹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未纳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而确需建设的,依法履行相关建设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埋地下管线的管道。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
第十六条 各类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实施方案、签订补偿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占用或者开挖既有市政道路、拆除既有人防工程设施、占用城市绿地、砍伐城市树木或者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 因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废弃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备案。
对于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存在危险性确需拆除的,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予以拆除;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出具书面的说明材料,并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及迁改项目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线位核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覆土前测绘、竣工验收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申请查询施工范围及其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现状信息,并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二)组织编制既有管线的保护方案,施工前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
(四)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管线工程测量图等竣工测量成果;
(五)非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在施工现场出入土两端预留测量条件,并且向测绘单位提供准确的实际竣工图;采用非金属材质建设的,同步布设电子标志器、金属示踪线等;
(六)负责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并在施工前十五天向社会公布施工信息;
(二)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
(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
(四)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位置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应当停止施工,对管线信息进行补测,查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后方可施工;
(五)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的情况,立即停止施工,同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对需要特别保护的重要部位或者存在特殊情况时,书面告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由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派驻人员现场监护;
(六)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需变更线路的,告知建设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护和维护,定期排查,地下管线破损、缺失、老化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制定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五)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六)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迅速组织抢修,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八)逐步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存储、更新地下管线信息,对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与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同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管线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堆放、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气体;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盖州市、大石桥市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营口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营政发〔2015〕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