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现行《营口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营政发﹝2015﹞43 号)于2015年12月28日印发实施,距今已有10余年时间,期间市 政府部门机构调整改革,职能发生变化。同时,国家也先后印发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 〔2020〕111号)《关于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的指导意见》(建督﹝2023﹞63号)等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对地下管线信息化管理提出要求。2025年,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市住建局负责建设北部城区地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统筹北部城区地下管线项目规划建设管理,需要完善地下管网管理制度体系。因此修订《营口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二、修订过程
在拟稿阶段,市住建局根据国家、省地下管线信息化管理相关要求,参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地下管线信息化管理方面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现行《营口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营口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修订稿)。为确保管理办法科学性与可行性,先后征求了17家相关单位意见,其中15家单位无意见、2家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经沟通,部分采纳1家单位意见;以及完成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集意见,截止公示期结束,未收到反馈意见;并通过市市场局公平竞争审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经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营口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一条,重点增加了地下管线协调机制和信息系统建设相关内容。
(一)职责权限:
《办法》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及部门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中的职责和管理权限。
一是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保障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投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是明确市住建局是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以及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发改、自然资源、财政、数据、文旅广电、公安、综合执法、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三是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普查方案,实施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将普查成果录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二)管理内容:
《办法》明确了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使用相关具体内容。
一是规定市住建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及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明确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的数据规范。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要逐步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及时存储、更新地下管线信息,并与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同步。
二是规定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辖区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由市住建局汇总后统筹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施工线位规划,办理施工许可、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及地下管线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可依托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开展。
三是明确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向市城建中心申请查询施工范围及其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现状信息。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管线工程测量图等竣工测量成果。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营口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营政发〔2015〕43号)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联系人:杨晓龙
联系电话:0417—292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