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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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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发〔20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营口市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9件、修改《营口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2件。

 

附件:1.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

      2.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发布日期

1

营口市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营政办发〔2019〕18号

2019年7月4日

2

营口市推进企业改制上市

“星火计划”实施方案

营政办发〔2020〕2号

2020年1月21日

3

营口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营政办〔2021〕19号

2021年4月1日

4

营口市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系列专项行动方案

营政发〔2022〕9号

2022年6月2日

5

营口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营政发〔2022〕10号

2022年6月10日

6

营口市民营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

营政办发〔2022〕15号

2022年8月1日

7

营口市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

营政发〔2023〕10号

2023年4月10日

8

营口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

营政办发〔2024〕3号

2024年3月25日

9

营口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举措

营政发〔2024〕9号

2024年5月31日

附件2

 

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一、《营口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营政发〔2006〕19号)

1.第六条修改为:“下列场所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三)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和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雷电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删除第七条、第八条。

3.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合并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5.第十四条修改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并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未按气象主管机构要求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6.第十八条修改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鉴定。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各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7.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修改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防雷建筑物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8.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被检查单位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9.原文中“防雷装置”全部调整为“雷电防护装置”。

二、《营口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营政办发〔2016〕62号)

1.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原则。部门预算收支统筹管理、统一编制、统一批复,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取消收入与支出挂钩。统筹安排各类支出,支出预算安排按轻重缓急排序,优先保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需要,不得在上述支出留有缺口的情况下安排其他方面支出。”

2.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时限批复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时限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3.第二十条修改为:“预算执行中,对已列入市本级预算,但尚未明确执行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由申请执行项目的部门、单位,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细化,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4.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预算执行中,对已列入市本级预算,但尚未明确具体执行项目的支出,由执行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并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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