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政办发〔2026〕3号
各涉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营口市渔业船舶记分管理办法》业经2026年3月30日第十七届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渔业船舶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营口市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渔业船舶生产作业秩序,增强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渔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营口市登记在册的渔业船舶,以及长期在营口市辖区内渔港、停泊点停靠的非营口籍渔业船舶的记分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职责】各级渔业渔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记分管理的组织实施。记分实施机构承担渔业船舶信息录入、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录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记分周期与规则
第四条 【记分周期】渔业船舶记分周期为年度内首次记分之日起一年,自首次记分之日起至次年同日止。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作为渔船风险预警等级及重点监管依据,满一个记分周期的次日,记分与风险预警等级清零并重新计算记分周期。
第五条 【记分分值】根据渔业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记分分为12分、9分、6分、3分四个档次。
第六条 【记分规则】在同一生产航次内,渔业船舶存在多次同一记分情形的,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记分;在同一生产航次内,渔业船舶存在两种及以上记分情形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记分分值。
渔业船舶累计记分达到9分及以上的,在落实管控措施并解除停航后分数临时清零。在记分周期内再次触及记分情形时,提一档记分。渔业船舶累计记分未到达9分的,在落实管控措施并解除停航后分数不清零。
第三章 记分情形
第七条 【记12分情形】渔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2分:
(一)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损毁船舶北斗、AIS等安全通导设备的;
(二)违规进入敏感水域作业的;
(三)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船舶证书的;
(四)发生水上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安全事故的;
(五)渔业船舶安全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不在有效期限内出海航行作业的;
(六)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
(七)船上人员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八)擅自改造船舶使船舶主尺度、主机功率超过核定标准5%以上的;
(九)未经审批擅自加装、改装船上设备的。
第八条 【记9分情形】渔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9分:
(一)拒不执行渔业渔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决定的;
(二)大中型渔船未按规定配备船长的;
(三)渔船超定员3人及以上的,或实载10人以上存在超定员行为的;
(四)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五)超风级航行作业的;
(六)渔船进出港报备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九条 【记6分情形】渔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6分:
(一)不服从渔业渔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管理的;
(二)捕捞渔船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的,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的;
(三)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四)大中型渔船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
(五)在不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情况下,不服从渔业渔政行政主管部门海上救助指令的;
(六)小型渔船未按规定配备船长(机驾长)的;
(七)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八)出港前未使用“营口渔船监管执法系统APP”报备的。
第十条 【记3分情形】渔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3分:
(一)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二)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等设备的;
(三)缺配职务船员(非船长)或招用未按照规定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四)超航区航行作业的;
(五)小型渔船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
(六)海上航行、锚泊期间未按规定守听甚高频的;
(七)未按规定刷写船名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八)未落实编组作业生产的;
(九)出海前未向靠泊港报告并进行安全承诺的;
(十)“黑色四小时”点验渔船未应答的。
第四章 记分执行与风险管控
第十一条 【记分执行流程】在确认渔业船舶符合记分情形后3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录入渔业船舶信息、记分分值及对应记分情形。
第十二条 【管控措施】根据渔业船舶记分情况,实施下列管控措施:
(一)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列为红色风险预警渔船,记满9分列为橙色风险预警渔船,记满6分列为黄色风险预警渔船,记3分列为蓝色风险预警渔船。四类风险预警在记分程序内进行标注,按预警等级依次提高检查频次和标准,实施分级重点管控。
(二)渔业船舶有记分情形的,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依照省有关文件规定,依法依规取消入韩作业、专项捕捞等申报资格。
(三)渔业船舶有记分情形的,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停航整改。
(四)对风险预警渔船在记分程序内加入重点管控名单管理。对重点管控名单中的渔船,要加强平台监管和进出港检查,提高海上抽查频次与力度,并重点开展“黑色四小时”点验等。红色风险预警渔船连续3年、橙色风险预警渔船连续2年、黄色风险预警渔船连续1年、蓝色风险预警渔船连续半年未被再次记分的,移出重点管控名单。
第十三条 【记分告知】实施记分时,应当告知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船长记分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十四条 【救济渠道】渔业船舶所有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记分之日起10日内向记分实施机构申请复核。记分实施机构应当组织三名非原记分人员组成复核小组,对记分情况进行复核,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记分实施机构”为查处符合记分情形的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