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营口市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引导、鼓励营口市海上休闲旅游产业发展,制定《营口市休闲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依据
《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游艇安全管理规定》《辽宁省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其他省、市相关经验及营口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职责权限
明确了各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了对游艇、旅游船艇、休闲旅游船舶制造企业等主体的管理内容。
(二)安全要求
规定了休闲旅游船舶日常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的安全管理要求,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救生、消防、航行、信号、无线电等设备。禁止非法制造、改建休闲旅游船舶。
(三)游艇管理
规定了游艇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游艇临时停泊点、游艇俱乐部等内容。
(四)旅游船艇管理
规定了旅游船艇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旅游区域规划、经营许可、救生消防设备、现场公示等。
(五)航行要求
规定休闲旅游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应当遵守的航行规则,包括进出港报告,不得超载、超范围、超风浪等级航行,持续开启自动识别设备等。
解读单位:营口海事局
解读人:高泓
解读电话:0417-6207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