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政办发〔20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准调整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1.32%,由757元/人月提高到767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3.9%,由615元/人月提高到639元/人月。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户家庭)的认定标准按1.5倍的低保标准认定。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1.86%,由1130元/人月提高到1151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3.9%,由919元/人月提高到955元/人月。
(五)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和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划齐,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分别提高11.81%,即集中供养孤儿由2370元/人月提高到2650元/人月;分散供养孤儿由2370元/人月提高到2650元/人月。
(六)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提标幅度与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一致,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9%。即: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751元/人月提高到781元/人月;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704元/人月提高到732元/人月;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652元/人月提高到678元/人月;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602元/人月提高到626元/人月。
二、标准衔接
各县(市)区要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预算执行比较好的地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困难群众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统筹使用省以上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以及省财政对各市政府用于落实“三保”任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内由各级企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此标准执行,中直驻营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营政办发〔2025〕10号)同时废止。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