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26年度省级以上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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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主管部门 | 县财政局补贴 资金主管科室 |
中央政策文件 | 省级政策文件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发放 周期 |
咨询投诉方式 | 备注 |
| 1 | 目标价格补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 | 大石桥市 农业农村局 |
. 企业流通科 |
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41号)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30号)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统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经〔2017〕 261号) | 玉米、大豆生产者 | 各市或县(市、区)根据资金规模和补贴面积自行确定。 | 年 | 0417-5665448 | |
| 2 | 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补贴 | 大石桥市 农业农村局 |
. 企业流通科 |
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30号) 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0〕84号)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经 〔2018〕639号) |
稻谷生产者 | 各市或县(市、区)根据资金规模和补贴面积自行确定。 | 年 | 0417-5665448 | |
| 3 | 价格临时补贴(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大石桥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科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 1.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发改价格〔 2021〕522号) 2.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群众救助等2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24〕18号) 3.《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 (辽民发〔2017〕46号) |
到人 | 根据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测算确定。城市特困人员补贴标准 本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数;农村特困人员补贴标准 本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数。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每月不足25元的,按25元发放;超过25元的据实发放。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 次 | 0417-5671017 | |
| 4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补助 | 大石桥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科 |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 2025〕13号) |
1.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民儿函〔2025〕65号) 2.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辽宁省未满18周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政策的通知》(辽民函〔2022〕12号) |
到人 | 每月1000元,每年2月和8月寒暑假期间不发放助学金,每学年累计发放1万元。 | 月 | 0417-5671020 | |
| 5 | 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 | 大石桥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科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 | 1.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 (辽财社〔2015〕174号) 2.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 2025〕14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3〕11号) 4.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工作规定〉的通知》(辽民保函〔2025〕46号) |
到人 | 符合申领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 月 | 0417-5671018 | |
| 6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护理补贴 | 大石桥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科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 | 1.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 (辽财社〔2015〕174号) 2.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 2025〕14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3〕11号) 4.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工作规定〉的通知》(辽民保函〔2025〕46号) |
到人 | 符合申领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 月 | 0417-5671018 | |
| 7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大石桥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科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33号) | 1.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群众救助等2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24〕18号) 2.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20〕36号) |
到人 | 各地低保标准不同。全省城市低保月平均标准798元/月;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676元/月 。 |
月 | 0417-5671017 | |
| 8 | 高龄津贴 | 大石桥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科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 2.《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 |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3〕11号) 2.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工作规定〉的通知》(辽民保函〔2025〕46号) |
到人 | 80-89周岁低保、五保对象月50元/80-89周岁非低保、五保对象月20元/90-98周岁月50元/99周岁以上月300元 | 月 | 0417-5671018 | |
| 9 | 孤儿基本生活费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大石桥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科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2.《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 179号) |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 22号) 2.辽宁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9〕66号) 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群众救助等2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24〕18号) 4.辽宁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 》(辽民发〔2024〕18号) |
到人 | 机构月平均养育标准2507元/人;散居养育月平均标准2188元/人。 | 月、季度 | 0417-5671020 | |
| 10 | 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 | 大石桥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科 | 1.《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1965〕 224号) 2.《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城 〔1982〕14号) |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 85号) 2.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18〕124号) 3.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24〕20号) |
到人 | 第一档每人每月平均标准781元;第二档每人每月平均标准732元;第三档每人每月平均标准678元;第四档每人每月平均标准626元。 | 月 | 0417-5671018 | |
| 11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 | 大石桥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科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33号) | 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16〕47号) 2.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 (辽民发〔2017〕46号) 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群众救助等2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24〕18号) |
到人 | 各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同。全省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月平均标准为1208元;全省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月平均标准为969元。 | 月 | 0417-5671017 | |
| 12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大石桥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科 | 1.《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2.《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20〕125号) |
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 22号) 2.辽宁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9〕66号) 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群众救助等2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24〕18号) 4.辽宁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 》(辽民发〔2024〕18号) |
到人 | 机构月平均养育标准2507元/人;散居养育月平均标准2188元/人。 | 月、季度 | 0417-5671020 | |
| 13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 | 大石桥市水利局 | 农业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 2006〕44号) 2.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细则〉的通知 》(辽水合〔2020〕37号) |
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600元/人·年 | 年 | 0417-5837772 | 1.2026年6月30日后扶政策实施20年到 期,2026年对2006年 6月30日前搬迁核定的农村移民按每人 300元标准发放,扶持20年为止;对2006年7月1日后新建水库搬迁核定的农村移民按每人600元标准发放。 2.2026年国家正在研究后续政策,具体扶持范围、扶持标准、扶持期限、扶持方式等尚未明确。 |
| 14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大石桥市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科 |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 (财办农〔2021〕11号)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农农〔2026〕135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 补贴标准由各市或县结合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可以实行全市统一标准,也可以县为单位,实行全县统一标准。 | 年 | 0417-5666426 | |
| 15 | 耕地轮作休耕补助 | 大石桥市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科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轮作休耕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6〕9号)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耕地轮作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农发〔2026 〕390号) |
与承担任务的乡(镇)政府签订轮作协议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
补助资金按照每亩150元测算,各地可针对不同轮作模式、不同轮作区域,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允许适当降低亩均补助标 准,扩大实施面积。 | 年 | 0417-5666426 | |
| 16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大石桥市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科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4〕 140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各档次补贴额测算按照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不超国家发布机具档次的最高补贴。 | 月 | 0417-5666426 | |
| 17 | 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 | 大石桥市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科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6〕254号) | 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及服务对象。 | 各环节补助金额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 3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元;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各环节补助金额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
年 | 0417-5666426 | |
| 18 | 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 |
大石桥市 卫生健康局 |
社会保障科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辽卫发〔2022〕64号) | 到人 | 伤残:640元/月/人、死亡:810元/月/人。 | 季或年 | 0417-5612471 | |
| 19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大石桥市 卫生健康局 |
社会保障科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辽财教〔2012〕106号) |
到人 | 80元/月/人。 | 季或年 | 0417-5612471 | |
| 20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到人到户) | 大石桥市 林业和草原局 |
综合科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59号)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林草局关于修订〈辽宁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环规〔2025〕15号) | 非国有林林权权利人 | 国家补偿标准为16元/亩,省级补偿标准为8元/亩(其中自然保护区11元/亩),用于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 | 年 | 0417-5833231 | |
| 21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燃油补贴 |
大石桥市 残疾人联合会 |
社会保障科 | 1.《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财社〔 2010〕256号) 2.《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24〕27号) |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残联〔2010〕61号) | 到人 | 260元/辆。 | 年 | 0417-6957567 | |
| 22 | 临时救助金 | 大石桥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科 |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33号) | 1.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群众救助等2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24〕18号) 2.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辽民发〔2021〕34号) |
到人 | 临时救助金给付标准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挂钩,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受困情况和基本生活需求确定。 | 一事一议 | 0417-5671017 | 为了及时救助,简化流程,暂未纳入一卡通发放,现实行社会化发放,委托金融机构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如遇紧急情况或救助对象个人特殊原因,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并应有受助人和经办人签字,受助人无法签字的,应有至少2名相关证明人签字。 |
| 2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大石桥市 民政事务中心 |
社会保障科 |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 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6号) 2.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辽民发〔2021〕36号) 3.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起始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26〕16号) |
到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起始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起始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 月 | 0417-5671025 | |
| 24 |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 大石桥市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规〔2025〕17号) | 到人 | 烈士遗属43116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6000元/年和病故军人遗属32928元/年。 |
月 | 0417-5677016 | |
| 25 | 退役伤残军人护理费 | 大石桥市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规〔2025〕17号) | 到人 |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 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 4.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
月 | 0417-5677016 | |
| 26 | 60周岁以上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大石桥市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规〔2025〕17号) | 到人 | 9036元/年。 | 月 | 0417-5677016 | |
| 27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大石桥市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规〔2025〕17号) | 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744元/年。 | 月 | 0417-5677016 | |
| 28 |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大石桥市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规〔2025〕17号) | 到人 | 10908元/年。 | 月 | 0417-5677016 | 2025年清单中的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项目,与此项目合并。 |
| 29 | 残疾抚恤金 | 大石桥市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规〔2025〕17号) | 到人 | 按照伤残等级及伤残原因共26个标准。 | 月 | 0417-5677016 | |
| 30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大石桥市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规〔2025〕17号) | 到人 | 10188元/年。 | 月 | 0417-5677016 | |
| 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补助 | 大石桥市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规〔2025〕17号) | 到人 |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12336元/年;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 11148元/年;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600元/年。 |
月 | 0417-5677016 | |
| 32 | 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 | 大石桥市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 到人 | 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 | 月 | 0417-5677016 | 按国家政策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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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优抚对象 医疗费用补助 |
大石桥市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科 | 1.《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22 〕49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3号)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规〔2025〕16号) | 到人 | 医疗费补助标准依据各地制定办法执行。 | 季度、半年或年 | 0417-5677016 | |
| 34 | 在乡复员军人 生活补助 |
大石桥市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科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令第788号) 2.《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规〔2025〕17号) | 到人 | 31434元/年。 | 月 | 0417-5677016 | |
| 35 | 育儿补贴 | 大石桥市 卫生健康局 |
社会保障处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 2025〕15号) |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25〕26号) | 到人 | 3600元/年/人。 | 年 | 0417-5612471 | |
| 36 | 小型水库库管员补助 | 大石桥市水利局 | 农业科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 》(水建管〔2013〕311号) |
1.《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小型水库管护人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水合〔2014〕5号) 2.《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村级水管员和小型水库库管员管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水农水〔2016〕184号) |
水利部门注册登记(除辽水集团、大连市)的小型水库库管员 | 1.日常库管员:省级补助平均8000元/人·年 、省级年终一次性奖励资金平均1800元/人·年; 2.临时库管员:省级补助平均2650元/人·年 、省级年终一次性奖励资金平均600元/人·年 |
月、季或年 | 0417-5813639 | |
| 37 | 入朝民工民兵生活补助 | 大石桥市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科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规〔2025〕17号) | 到人 | 22003.8元/年。 | 月 | 0417-5677016 | ||
| 38 | 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 | 大石桥市 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会保障科 |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社规〔2025〕17号) | 到人 | 15717元/年。 | 月 | 0417-5677016 | ||
| 39 | 村级水管员补助 | 大石桥市水利局 | 农业科 | 1.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12年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工程计划的通知》(辽水合〔2012〕14号) 2.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水利服务站库房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和村级水管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水合〔2012〕22号) |
全省村级水管员 | 按照平均1万元/人·年的标准。其中,省对少数民族地区和重点贫困县按照不高于80%比例补助;对辽西北三市(铁岭、阜新和朝 阳)按照不高于70%比例补助;其他地区按照不高于60%比例补助。 | 月、季或年 | 0417-5813639 | ||
辽宁省2026年度省级以外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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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主管部门 | 省财政厅补贴资金主管处室 | 中央政策文件 | 省级政策文件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发放周期 | 咨询投诉方式 | 备注 |
| 1 | 困难群众城乡分散孤儿养育家庭取暖补贴 | 大石桥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科 |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辽民发〔2016〕34号) | 到户 | 集中供暖救助标准。按家庭住房面积和当地供热收费标准确定,每个家庭只计算一套住房。分散孤儿养育家庭年度救助额度上限面积按建筑面积60平方米执行,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救助上限面积以内的,按该套住房实际应交纳的合规采暖费全额救助;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救助上限面积的,超过部分的采暖费自行承担 分散取暖救助标准。城市分散孤儿养育家庭年救助标准为500元对农村分散孤儿养育家庭年救助标准原则上为200元。 |
年 | 0417-5671020 | ||
| 2 | 困难群众城乡分散特困供养取暖补贴 | 大石桥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科 |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辽民发〔2016〕34号) | 到户 | 年 | 0417-5671017 | |||
| 3 | 困难群众城乡分散特困供养电价补贴 | 大石桥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科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辽民发〔2017〕4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电价补贴工作的通知》 (辽民函〔2012〕30号) |
到户 | 5元/月/户 | 月 | 0417-5671017 | |
| 4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救助补助 | 大石桥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科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 |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 2 0 2 3 〕9 号 | 到人 | 按照自理能力水平、当月集中供养生活费护理费标准及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确定 | 月 | 0417-5671018 | |
| 5 | 困难群众城乡低保取暖补贴 | 大石桥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科 |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辽民发〔2016〕34号) | 到户 | 集中供暖救助标准。按家庭住房面积和当地供热收费标准确定,每个家庭只计算一套住房。城市低保家庭年救助上限面积按建筑面积60平方米执行,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救助上限面积以内的,按该套住房实际应交纳的合规采暖费全额救助;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救助上限面积的,超过部分的采暖费自行承担。 城市低保家庭救助标准为500元。对农村低保家庭年救助标准原则上为200元。 |
年 | 0417-5671017 | ||
| 6 | 城乡低保一次性生活补贴 | 大石桥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科 |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辽民函助[2022]107号) | 到人 | 按国家及省政策标准执行 | 次 | 0417-5671017 | ||
| 7 | 困难群众城乡低保取暖补贴 | 大石桥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科 |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辽民发〔2016〕34号) | 到户 | 集中供暖救助标准。按家庭住房面积和当地供热收费标准确定,每个家庭只计算一套住房。城市低保家庭年救助上限面积按建筑面积60平方米执行,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救助上限面积以内的,按该套住房实际应交纳的合规采暖费全额救助;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救助上限面积的,超过部分的采暖费自行承担。 城市低保家庭救助标准为500元。对农村低保家庭年救助标准原则上为200元。 |
年 | 0417-5671017 | ||
| 8 | 困难群众城乡低保电价补贴 | 大石桥市民政局 | 社会保障科 | 《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电价补贴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2]30号) | 到户 | 5元/月/户 | 月 | 0417-5671017 | ||
| 9 | 学前教育资助 | 大石桥市教育局 | 教科文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
关于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辽教助[2013]44号)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农村幼儿园每生每年1200元;城市园每生每年2400元 | 半年一发 | 0417-5614573 | |
| 10 | 义务教育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 大石桥市教育局 | 教科文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
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辽财教[2018]654号)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每生每年750元 | 半年一发 | 0417-5614573 | |
| 11 | 普通高中资助 | 大石桥市教育局 | 教科文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
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每生每年2300元 | 半年一发 | 0417-5614573 | |
| 12 | 中职资助 | 大石桥市教育局 | 教科文科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
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每生每年2300元 | 半年一发 | 0417-5614573 | |
| 13 | 村干部报酬 | 大石桥市 农业农村局 |
综改办 |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组发【2016】61号)中共营口市委组织部、营口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提高我省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营财办【2019】317号) | 到人 | 1、村书记、村主任一肩挑:29217(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2*20%+59634=71320.8元 2、村书记:29217(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2+1200=59634元 3、其他村干部:29217+1200=30417元 |
月 | 0417-5896700 | ||
| 14 | 农机购置补贴 | 大石桥市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科 | 关于印发2021-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农机〔2021〕146号、 关于印发2021-2023年营口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农发【2021】3号)、 关于印发大石桥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农发[2021]140号) |
农民、农业服务组织 | 不超过购置金额的30%上限 | 根据市级下拨资金的情况 | 0417-6998615 | ||
| 15 | 残疾人个体就业 | 大石桥市 残疾人联合会 |
社保科 | 关于省残保金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残发[2014]63号) | 到人 | 3000元/人 | 年 | 0417-6957559 | ||
| 16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送时服务 |
大石桥市 卫生健康员 |
社会保障科 | 到人 | 2520元/年/户 | 年 | 0417-5612471 | 1.《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营卫发【2016】6 号 2.《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送时服务转为货币化发放的通知》营卫函【2018】10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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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关爱行动 |
大石桥市 卫生健康员 |
社会保障科 | 到人 | 根据个人实际情况不同,标准不同。 | 年 | 0417-5612471 |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营卫发【2016】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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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黑土地保护性耕作 | 大石桥市 农业农村局 |
农业科 | 《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指导意见(2026-2030年)》辽农机【2026】163号 《辽宁省2026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辽农机【2026】166号 |
开展保护性耕作相关机械化作业的个人或组织,以及承担保护性耕作实施质量监测评价、高标准集成应用试验场建设任务的主体 | 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作业前茬为玉米作物时,秸秆部分覆盖还田档次补助标准上限为50元/亩,秸秆大量覆盖还田档次补助上限为80元/亩;前茬为大豆、油菜、花生、麦类、杂粮、杂豆等秸秆量相对较少的作物时,按照单一档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上限为30元/亩。 | 年 | 0417-5666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