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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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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37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26年9月3日第十七届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26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营口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附件

 

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发布日期

1

营口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

营政发〔2002〕40号

2002年9月3日                           

2

营口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营政发〔2004〕22号

2004年9月6日

3

营口市政务公开制度办法

营政办发〔2006〕52号

2006年8月9日

4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营政发〔2007〕3号

 

2007年1月9日

5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

 

营政发〔2007〕15号

2007年7月15日

6

营口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营政发〔2010〕8号

2010年7月14日

7

营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营口市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营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营政办发〔2017〕47 号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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