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第37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26年9月3日第十七届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26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营口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附件
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发布日期 |
|
1 |
营口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 |
营政发〔2002〕40号 |
2002年9月3日 |
|
2 |
营口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
营政发〔2004〕22号 |
2004年9月6日 |
|
3 |
营口市政务公开制度办法 |
营政办发〔2006〕52号 |
2006年8月9日 |
|
4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
营政发〔2007〕3号 |
2007年1月9日 |
|
5 |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 |
营政发〔2007〕15号 |
2007年7月15日 |
|
6 |
营口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
营政发〔2010〕8号 |
2010年7月14日 |
|
7 |
营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营口市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营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营政办发〔2017〕47 号 |
2017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