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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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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发〔202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营口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营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序号

文件标题

文号

发布日期

1

营口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

营政发

〔2002〕40号


2002年9月3日                        

2

营口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营政发

〔2004〕22号

2004年9月6日

3

营口市政务公开制度办法

营政办发

〔2006〕52号

2006年8月9日

4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营政发

〔2007〕3号

2007年1月9日

5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

营政发

〔2007〕15号

2007年7月15日

6

营口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营政发

〔2010〕8号

2010年7月14日

7

营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营口市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营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营政办发

〔2017〕47 号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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