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 区广慧
各位媒体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非常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下面,我就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及全市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作以介绍。
经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将于2026年9月20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1999年颁布施行以来第三次,也是力度最大的一次系统性重大调整,共作出20处修改。
一、新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
此次《条例》修订,是新时代住房领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法治实践,也是住房民生事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标志性事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是回应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之举。当前,我国住房发展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人民群众的住房消费从“购房”“租房”向“修房”“养房”拓展。此次修订精准对接群众住房新需求,将装修、物业费等纳入提取范围,切实降低了群众住房消费的经济压力,提升了居住幸福感。
二是适应新时代住房发展的制度升级。 修订后的《条例》以法治化手段巩固了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探索成果,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是彰显制度普惠公平的价值导向。 新《条例》打破就业身份壁垒,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制度覆盖范围,有效补齐了民生保障短板,让住房保障制度更具包容性与公平性,服务共同富裕的长远目标。
四是推动制度从“购房工具”向“全周期保障”转型。 修订后的《条例》核心围绕“更普惠、更管用、更安全、更便捷”展开,推动住房公积金从侧重购房支持,转向覆盖居民安家、居住、养护全链条的综合性住房保障平台。
二、《条例》核心内容
(一)缴存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缴存不是“可缴可不缴”的福利选项,而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凡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存在协商余地。
(二)规范缴存行为,强化制度刚性
对单位缴存义务、缴存基数核定、缴存比例调整等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拖延、少缴或拒缴。职工有权了解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有权要求单位依法缴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拓宽缴存范围,体现制度普惠
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相应的贷款、提取等政策支持,打破了以往“有单位才能缴”的单一模式,让更多群体能够享受公积金制度红利,进一步扩大了制度覆盖面。
(四)完善执法手段,保障职工权益
《条例》赋予公积金管理机构更加有力的执法权限,对拒不缴存、逾期不缴的单位,明确了催缴、责令限期缴存、行政处罚等梯次化执法措施,切实解决“缴不缴一个样”的问题。
对单位不办理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且大幅提高了处罚金额,由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增强了法律的刚性约束;对逾期仍不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进一步拓宽提取使用范围,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宜居安居的美好愿景
提取情形由原来的6种拓展为9种,并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兜底条款,覆盖购房、租房、修房、支付物业费等使用场景,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的住房消费需求。
(六)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简化职工申请提取手续,无需再由所在单位核实和出具提取证明;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至10日;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大幅提升服务便利性和群众获得感。
三、各单位应如何做好公积金建缴工作(缴存工作要求)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法定的住房保障制度,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新《条例》即将于9月20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见效,现就如何做好公积金缴存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了解、准确把握:
(一)已建制缴存单位——依法履责,规范缴存
各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持续缴存义务,做到“三到位、一配合”:
1.人员覆盖到位。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均应纳入缴存范围,不得选择性缴存、遗漏缴存。
2.基数核定到位。严格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缴存基数,不得人为压低基数、规避缴存责任。
3.按时汇缴到位。按月足额将单位缴存部分和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部分汇入公积金专户,不得无故拖延或截留。
4.配合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相关资料。
对存在历史欠缴的单位,请在新《条例》施行后主动开展自查补缴,中心将给予政策指导和便利支持。对经催缴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启动执法程序。
(二)尚未建制单位——主动建制,应建尽建
凡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尚未建制的单位,请务必高度重视,在9月20日《条例》正式施行后,及时到公积金服务大厅或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中心将安排专人对接指导,协助各单位完成开户、基数核定、汇缴设置等全流程工作。
(三)灵活就业群体——自愿缴存,共享红利
新《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制度覆盖范围。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均可凭本人身份证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贷款、提取等政策待遇。
有意愿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公积金服务大厅或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各受托银行服务代办点办理开户缴存,也可通过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手机APP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充分体现制度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新《条例》的实施,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和推广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下一步,我市将以新《条例》正式施行为重要契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面向各类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广泛宣传新条例内容及依法缴存的相关要求,切实提高政策知晓率,营造依法缴存的良好氛围。
第二,强化依法缴存意识。督促尚未建缴的单位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单位依法缴存、职工依法维权”的良好局面。
第三,优化服务便民举措。结合新条例简化手续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升窗口服务效能,让缴存单位和职工“少跑腿、好办事、办成事”。
第四,加强部门协同联动。与市场监管、人社、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精准锁定应缴未缴单位,形成归集扩面工作合力,推动全市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迈上新台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坚持“应缴尽缴、应保尽保”的工作原则,持续扩大制度覆盖面,让更多群众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红利,为全市住房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心副主任 谢冰
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十五五”规划纲要中“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使用范围”的工作部署,结合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容及省住建厅《关于印发〈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住房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辽住建〔2026〕68号)的要求,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优化调整15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最大限度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积极作用,让政策红利更好转化为缴存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帮助更多群众实现“住有所居、居有所安”,同时有效释放住房消费潜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下面,我向大家详细介绍我市本次优化调整的15项新政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贷款使用政策,加大购房消费支持力度
1.阶段性放开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取消最多办理2次公积金贷款的限制,其他规则不变。自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2.进一步优化套数认定标准。在拟购房地无房且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利率;商转公贷款所购房屋为购房地唯一住房,执行首套利率。
3.阶段性提高公积金贷款限额。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各项公积金贷款基础限额进一步阶段性上调10万元。自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4.提高新市民、青年人公积金贷款限额。本地或异地缴存的新市民、青年人使用公积金贷款在营口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限额上浮20%。
5.放宽多孩家庭贷款支持政策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提高贷款限额。取消“多孩由同一对夫妻生育”的限制;取消“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限制;二孩,限额上浮20%;三孩及以上,限额上浮30%。
6.放宽来营留营高校毕业生贷款支持政策适用条件。取消“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限制;取消“毕业3年内”限制,2023届及以后毕业生适用;申请人可自主使用1次。贷款额度可扩大为2-3倍,但不超过贷款限额和最高比例。
7.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我市高品质住宅。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营口市高品质住宅时,贷款限额上浮20%。
8.支持缴存家庭住房“以旧换新”。缴存人在营口市住房“以旧换新”活动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时,贷款限额上浮20%。
9.放宽高层次人才贷款购房支持政策的适用条件。由市委人才办、组织部、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评定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使用公积金贷款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受公积金余额倍数和还款能力的限制,贷款限额扩大为2倍,且不超过最高贷款比例,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
以上各项贷款限额上浮或可贷额度增加的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均可叠加,贷款限额上浮以基础限额为参照。
二、优化提取使用机制,全面支持住房消费家庭互助
10.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家庭互助。本地缴存人于阶段性政策期内使用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在本地或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自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11.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全款家庭互助。本地缴存人于阶段性政策期内在本地或异地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自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12.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家庭互助机制。
(1)明确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家庭互助的适用范围
本地缴存人在本地或异地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贷款本息。住房贷款,包括本地或异地的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
(2)优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办理规则
将住房贷款结清日期后的公积金存储余额,纳入提取范围。
统一还贷提取审核标准:家庭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包括提前还款金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三、优化规则精简要件,提升租房职工获得感
13.进一步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支持政策。(1)优化租房地的认定范围
租房地,应为本人或配偶的缴存地、工作地。
缴存地划分为:市区(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鲅鱼圈区,盖州市,大石桥市。
(2)提高租房提取限额
单身,每月限额1200元;已婚,家庭每月限额1500元;新市民、青年人及多孩家庭,每月限额2000元。
(3)简化要件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免提供租房协议。
四、扩大提取使用范围,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
14.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
(1)明确申请条件
职工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拥有本市自住住房所有权,且该家庭无未结清的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年未办理过租房提取业务,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
(2)明确办理规则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每年仅可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合计提取金额每年不超过2000元;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合计提取金额每年不超过3000元。
15.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购自住住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自购房合同备案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二手房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日期满6个月后),申请人可分别申请一次装修提取,自提取办结之日起申请人十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期满后按当期政策执行;同一套住房办理装修提取后,十年内不得以该套住房再次申请。
装修费按每平方米1500元核算,单套最高15万元,提取额不超过核算额度与账户余额。
今天由我发布的各项政策的实施时间,请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为准。
我们真诚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加大对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你们的报道,让更多缴存职工知晓政策、受益于政策,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谢谢大家!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新闻发布会发言稿
中心副主任 谢冰
2026年9月16日
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十五五”规划纲要中“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使用范围”的工作部署,结合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容及省住建厅《关于印发〈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住房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辽住建〔2026〕68号)的要求,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优化调整15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最大限度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积极作用,让政策红利更好转化为缴存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帮助更多群众实现“住有所居、居有所安”,同时有效释放住房消费潜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下面,我向大家详细介绍我市本次优化调整的15项新政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贷款使用政策,加大购房消费支持力度
1.阶段性放开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取消最多办理2次公积金贷款的限制,其他规则不变。自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2.进一步优化套数认定标准。在拟购房地无房且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利率;商转公贷款所购房屋为购房地唯一住房,执行首套利率。
3.阶段性提高公积金贷款限额。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各项公积金贷款基础限额进一步阶段性上调10万元。自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4.提高新市民、青年人公积金贷款限额。本地或异地缴存的新市民、青年人使用公积金贷款在营口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限额上浮20%。
5.放宽多孩家庭贷款支持政策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提高贷款限额。取消“多孩由同一对夫妻生育”的限制;取消“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限制;二孩,限额上浮20%;三孩及以上,限额上浮30%。
6.放宽来营留营高校毕业生贷款支持政策适用条件。取消“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限制;取消“毕业3年内”限制,2023届及以后毕业生适用;申请人可自主使用1次。贷款额度可扩大为2-3倍,但不超过贷款限额和最高比例。
7.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我市高品质住宅。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营口市高品质住宅时,贷款限额上浮20%。
8.支持缴存家庭住房“以旧换新”。缴存人在营口市住房“以旧换新”活动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时,贷款限额上浮20%。
9.放宽高层次人才贷款购房支持政策的适用条件。由市委人才办、组织部、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评定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使用公积金贷款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受公积金余额倍数和还款能力的限制,贷款限额扩大为2倍,且不超过最高贷款比例,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
以上各项贷款限额上浮或可贷额度增加的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均可叠加,贷款限额上浮以基础限额为参照。
二、优化提取使用机制,全面支持住房消费家庭互助
10.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家庭互助。本地缴存人于阶段性政策期内使用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在本地或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自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11.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全款家庭互助。本地缴存人于阶段性政策期内在本地或异地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自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12.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家庭互助机制。
(1)明确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家庭互助的适用范围
本地缴存人在本地或异地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贷款本息。住房贷款,包括本地或异地的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
(2)优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办理规则
将住房贷款结清日期后的公积金存储余额,纳入提取范围。
统一还贷提取审核标准:家庭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包括提前还款金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三、优化规则精简要件,提升租房职工获得感
13.进一步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支持政策。(1)优化租房地的认定范围
租房地,应为本人或配偶的缴存地、工作地。
缴存地划分为:市区(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鲅鱼圈区,盖州市,大石桥市。
(2)提高租房提取限额
单身,每月限额1200元;已婚,家庭每月限额1500元;新市民、青年人及多孩家庭,每月限额2000元。
(3)简化要件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免提供租房协议。
四、扩大提取使用范围,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
14.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
(1)明确申请条件
职工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拥有本市自住住房所有权,且该家庭无未结清的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年未办理过租房提取业务,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
(2)明确办理规则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每年仅可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合计提取金额每年不超过2000元;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合计提取金额每年不超过3000元。
15.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购自住住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自购房合同备案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二手房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日期满6个月后),申请人可分别申请一次装修提取,自提取办结之日起申请人十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期满后按当期政策执行;同一套住房办理装修提取后,十年内不得以该套住房再次申请。
装修费按每平方米1500元核算,单套最高15万元,提取额不超过核算额度与账户余额。
今天由我发布的各项政策的实施时间,请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为准。
我们真诚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加大对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你们的报道,让更多缴存职工知晓政策、受益于政策,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