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政〔2018〕26号
省住建厅:
现就代萍委员提出的《关于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给予补贴的建议》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首先感谢代萍委员对我市住建工作的关注,所提建议极具针对性和前瞻性,市政府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进一步落实垃圾整治经费,切实抓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一、农村垃圾处理执行标准
我市宜居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出台《营口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考评办法》(试行)(营宜建办发〔2016〕1号)文件中,对垃圾治理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实行环卫和垃圾处理一体化运行、处理、管理体系。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布局合理,垃圾日产日清不积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镇区主要街路、公共场所以及市场、游园广场等人流密集区应设置节水型公厕,公厕设置不少于每平方公里3座;垃圾收集容器(垃圾箱)按50—80米服务半径设置,主要街道两侧按需要设置果皮箱。
二、农村垃圾处理补助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大力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工作,并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2号)中第四项工作措施中第四条明确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将保洁员工资及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年度经费原则上执行农村居民每人30元标准,其中省以上财政承担40%,市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30%。运行维护资金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管理。
三、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市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共投入垃圾治理集中清运资金0.29亿元,出动人员8.5万人次、出动车辆3.7万台次,清理各种柴草堆、粪便堆、杂物堆4.82万处,清理、清运各类农村垃圾16.1万吨。累计投资0.6亿元,建成乡镇垃圾深埋点及收集点29个、中转站228个、垃圾收集池5474个、设置垃圾箱34611个。
四、今后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年初以来,市政府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制定《营口市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户厕改造和村容村貌改善为主攻方向,深入开展全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同时制定了严格的执行标准和任务分解,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到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当中。
(二)加大各级专项投入
建立市、县区投入为主,中央、省补助为辅的政府投入体系。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增加市级财政投入,合理保障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完善“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相关制度办法,用好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农村保洁人员工资及垃圾治理运行维护经费,年度经费原则上执行农村居民每人30元标准,其中省以上财政承担40%,市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30%。运行维护资金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管理。推进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争取一定的省本级福彩公益金资助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建立乡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人员经费保障机制,列入市县财政预算。适时适度发行政府债券筹集资金,用于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域公益性项目。争取国家、省试点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支持条件成熟地区急需的、效益高且补短板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所获土地增值收益,按相关规定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村庄整治增加耕地获得占补平衡指标收益,通过支出预算统筹安排支持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垃圾处理。
(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本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空闲农房及宅基地等用途,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把垃圾处理及环境卫生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树立和宣传农民保护环境典型,全面提高农村文明健康意识。明确农民维护公共环境责任,农户负责庭院内部、房前屋后环境整治,村民自治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民投工投劳、捐资捐工,负责村内综合环境及垃圾整治。鼓励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程参与农村环境整治及垃圾处理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
下一步,市政府将严格督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使用补贴资金,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结合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强力推进农村垃圾处理工作,努力建设“环境整洁、设施完善、生态优良、传承历史、富庶文明”的宜居宜业宜游美丽乡村,让人民享有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良好人居环境,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印发 |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