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为推动城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与融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国有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落地产业项目尽快达产,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自然资源局草拟了《营口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我市市辖区内(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营口自贸区)新申请出让的工业用地在使用“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方式时,适用本实施办法。
参照工业地价管理的其他项目用地,国家及省、市政策规定允许“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先租后让”
本实施办法所称“先租后让”是指对工业用地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租赁期届满,经考核评价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先租后让”按照“5+N”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中5年为租赁期,N年为出让期,土地使用年限不高于50年,但不得低于10年。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
(三)“弹性年限出让”
本实施办法所称“弹性年限出让”是指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和企业发展状况,在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范围内,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土地供应方式。
“弹性年限出让”在少于法定最高使用年限50年的前提下,辖区政府(包括营口自贸区管委会)可根据具体工业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年限,最低不得少于10年。
解读单位: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王甲义
联系电话:0417-266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