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加快推进盘活利用闲置存量资源资产的决策部署,加大对闲置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支持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推动营口高质量发展,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草拟了《关于盘活利用闲置存量土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推动正在处置过程中的闲置存量土地动工开发建设,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法[2024]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推动经济以进促稳稳中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4〕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本《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十一条。
第一条 明确适用《实施意见》的闲置存量土地范围。适用《实施意见》的闲置存量土地需同时满足5个条件,但对正在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或拟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闲置土地除外。
第二条 明确闲置存量土地继续开发办理程序。
第三条 明确签订《继续开发协议》的项目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不变。未按《继续开发协议》约定时间开工的,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置。
第四条 明确《继续开发协议》的内容,明确《继续开发协议》文本由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自行组织编制。设立项目管家制度。
第五条 明确项目管家对接相关部门为企业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审批工作。
第六条至第八条 明确用地单位动工时限。签订《继续开发协议》的项目,土地及附属建、构筑物等不得抵押、转让(依法销售的房屋除外),在竣工验收之前,亦不得抵押或转让。《继续开发协议》最多只能签订一次。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明确《实施意见》的适用区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王甲义
联系电话:0417-266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