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后,将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实施主体由国家层级调整为省级政府,同时省级预案组成单位进行调整,为保证上下有效衔接,需修订原《预案》,捋顺响应机制。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船舶污染海域事故等应对工作,按照相应预案执行。
四、调整内容
与原《预案》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1)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数量由18个调整为22个,并对有关成员单位的名称进行了调整和更新,进一步理顺了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减少的2个单位为市教育局和驻营部队(市军分区、武警营口支队)。增加的6个单位分别为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海事局。
(2)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职责
进一步细化各组任务分工,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由6个调整为9个,新增了综合协调组、调查评估组和应急专家组。
(3)I级响应实施主体
进一步明确I级响应的实施主体为省级政府,实现与省级预案应急指挥体系有效衔接。
解读单位: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周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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