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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录【草案解读】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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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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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赓续城市文脉、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策部署,深度挖掘营口“百年港城、河海文化”内涵,留存城市根脉与集体记忆,完善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动态更新体系,助力历史文化街区申报,遵循“应保尽保”的核心原则,完成本次工作,形成《营口市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录》。为便于社会公众全面知晓、理解和监督,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子孙万代。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统筹好旅游发展、特色经营、古城保护,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守护好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

近年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相继出台,明确要求构建 “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严格落实历史建筑“应保尽保”要求,夯实保护工作基础。

营口作为东北首个对外开埠口岸,辽河老港是城市 “河海共生、港城共融” 发展格局的核心见证,沉淀了珍贵的港口文化、工业文明与红色文化印记。为系统保护辽河老港全链条工业遗产,完善我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筑牢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的物质载体,启动了本次工作。

二、工作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2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文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历史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4〕3号)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联合市文旅局及相关专家按照全域普查、专家预评估、现场踏勘核实、专家评审论证、部门意见征求等程序,确定28处40栋(个)历史建筑,分别为营口辽河老港二号门岗旧址、营口辽河老港21#外贸库旧址、营口辽河老港25#外贸库旧址、营口辽河老港二码头理货办公室旧址、营口辽河老港机械队休息室旧址、营口辽河老港二码头食堂旧址、营口辽河老港机修厂机加间旧址、营口辽河老港机修厂大修车间旧址、中国海事营口办公楼旧址、营口辽河老港机修厂铸钢车间旧址、营口辽河老港综合楼旧址、营口辽河老港营埠公司候工楼旧址、营口雷锋新兵连旧址、营口辽河老港港务局办公楼旧址、营口辽河老港机关食堂旧址、营口辽河老港微波站办公楼旧址、营口辽河老港中海船务办公楼旧址、营口辽河老港安质科办公楼旧址、营口辽河老港苫垫院车间旧址、营口辽河老港海关综合楼旧址、营口辽河老港轮驳办公楼旧址、营口辽河老港轮驳调度楼旧址、营口辽河老港码头调度楼旧址、营口辽河老港2#码头塔吊、营口辽河老港输粮机结构件、营口辽河老港3#码头塔吊、营口辽河老港4#码头塔吊、营口辽河老港5#码头塔吊。

四、工作目标

(一)夯实保护基础,实现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全面开展本次历史建筑的普查和建档工作,精准摸清建筑类型、数量、分布和保护现状等情况,系统开展建筑测绘、数字化档案建设等工作,实现全生命周期保护管理。

(二)健全长效机制,筑牢保护管控底线

建立健全历史建筑保护部门协同、属地管理、日常巡查、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完善建筑安防、消防、结构安全等配套保障措施,确保历史建筑“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严格落实“应保尽保、能保则保”要求,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与产权人保护主体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产权人、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构建多元共治的保护格局,促进历史建筑的永续利用,彰显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

(三)统筹保护利用,推动文脉活态传承

正确处理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保护的辩证关系,坚决杜绝大拆大建、拆真建假、过度商业化等行为,严守历史建筑保护底线。坚持“以用促保、以旧养旧”,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推动历史建筑适应性活化利用,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公共文化价值与教育功能。持续开展历史文化保护宣传教育、科普研学活动,提升公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与参与度,增强全社会对营口港城文脉的认同感与自豪感,让城市历史记忆永续传承。

 

解读单位: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翁永明

电   话:0417-2637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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